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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索引号 ]
    • 11500112MB163155XK/2025-00166 
    • [ 发文字号 ]
    • 渝北环责改〔2025〕18号 
    • [ 主题分类 ]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 体裁分类 ]
    • 公告公示 
    • [ 发布机构 ]
    • 渝北区生态环境局 
    • [ 生成日期 ]
    • 2025-07-24 
    • [ 发布日期 ]
    • 2025-07-31 

重庆市渝北区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渝北环责改〔2025〕18号(重庆新炬缘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重庆市渝北区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渝北环责改〔2025〕18号

当事人名称:重庆新炬缘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显勇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MA614CX110

住所:重庆市渝北区双凤桥街道空港东路1号1幢部分

我局于2025年6月4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2025年6月4日我局执法人员到重庆新炬缘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于2024年10月1日与重庆平伟汽车系统有限公司签订了《环境管理服务及工业危险废弃物收集、贮存、处置协议书》,协议有效期至2025年9月30日。2024年全年,你单位实际收集重庆平伟汽车系统有限公司的危险废物共计17.96吨;2025年截至检查时,已收集重庆平伟汽车系统有限公司的危险废物19.86吨,均未超20吨。但重庆平伟汽车系统有限公司2025年危险废物管理计划中,危险废物2025年度预计产生量为108吨,远超重庆新炬缘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中收集“危险废物产生总量在20吨以下的工业污染源产生的危险废物”范围要求。上述行为构成“未按照许可证规定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5年6月4日,对你单位现场检查时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取证通知书》;

2.2025年7月7日,你单位提供的《授权委托书》(重庆新炬缘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张某);

3.2025年7月8日,你单位提供的张某身份证复印件;

4.2025年7月8日,对你单位经理张某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送达地址及方式确认书》、《现场影像资料保存证物袋》;

证据1-4证明重庆市渝北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查得重庆新炬缘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未按照许可证规定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事实。

5.2025年6月4日,你单位提供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复印件、《环境管理服务及工业危险废弃物收集、贮存、处置协议书》(重庆新炬缘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重庆平伟汽车系统有限公司)、《重庆平伟汽车系统有限公司危险废物管理计划》(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复印件及相应危险废物转移联单、《重庆平伟汽车系统有限公司危险废物管理计划》(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复印件及相应危险废物转移联单;

6.2025年6月11日,你单位提供的《重庆新炬缘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关于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超20吨问题的整改报告》;

7.2025年7月8日,你单位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重庆新炬缘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显勇身份证复印件。

证据5-7证明本次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主体为重庆新炬缘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禁止无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未按照许可证规定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还可以由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禁止未按照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法处理。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渝北区生态环境局

2025年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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