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您当前的位置:处罚决定

    • [ 索引号 ]
    • 11500112MB163155XK/2025-00154 
    • [ 发文字号 ]
    • 渝北环罚〔2025〕11号 
    • [ 主题分类 ]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 体裁分类 ]
    • 公告公示 
    • [ 发布机构 ]
    • 渝北区生态环境局 
    • [ 生成日期 ]
    • 2025-07-14 
    • [ 发布日期 ]
    • 2025-07-14 

重庆市渝北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渝北环罚〔2025〕11号(四川固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市渝北区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渝北环罚〔2025〕11号

当事人名称:四川固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爽生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302MA67L6KL4F

住所: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镇泰路159号住友小区2幢1层附93号

我局接群众投诉于2025年6月3日23时01分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6月3日23时01分对你单位承建的“民康路”项目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在高、中考结束前十五日内未按照规定取得证明的情况下,擅自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上述行为构成“施工单位在高、中考结束前十五日内未按照规定取得证明,擅自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  2025年6月3日,《重庆市渝北区生态环境局举报案件列表》;

2.  2025年6月3日,对你单位现场检查时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取证通知书》;

3.  2025年6月9日,我局制作的《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示意图》;

4.  2025年6月9日,对你单位法定代表人董爽生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送达地址及方式确认书》、《现场影像资料保存证物袋》。

证据1-4证明重庆市渝北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查得四川固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建的“民康路”项目在高、中考结束前十五日内未按照规定取得证明,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造成对附近居民噪声扰民的事实。

5.  2025年6月9日,你单位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四川固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爽生身份证复印件;

6.  2025年6月9日,你单位提供的《合同协议书》和《民康路土石方挖运施工合同》。

证据5-6证明本次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主体为四川固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7. 2025年7月3日, 我局向你单位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渝北环罚告〔2025〕15号)、《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渝北环责改〔2025〕16号);

8. 重庆市渝北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

证据7-8证明重庆市渝北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程序合法。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一条“禁止夜间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施工作业,因生产工艺要求或者其他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的除外。除抢修、抢险作业外,高、中考结束前十五日内,禁止夜间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进行产生噪声扰民的作业;高、中考期间,禁止在考场周围一百米区域内进行产生噪声扰民的作业”和《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二条“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需要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的,施工单位应当取得城市管理或者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的证明,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示或者以其他方式公告附近居民。生态环境、城市管理和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应当督促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减少振动、降低噪声”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7月3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渝北环罚告〔2025〕15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和听证权。你单位在告知的期限内没有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重庆市渝北区生态环境局认为:你单位在高、中考结束前十五日内未按照规定取得相关部门的证明,擅自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已构成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应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根据《重庆市渝北区生态环境局关于加强高中考期间建筑施工噪声监督管理的通知》(渝北环发〔2025〕42号)和《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渝环规〔2022〕6号)中有关违反建筑施工噪声管理规定的行为的个性、共性和修正裁量因子的规定,综合考虑你单位施工噪声排放时期敏感度为高中考期间(裁量等级5)、两年内未受到环境行政处罚(裁量等级1)、积极配合调查(裁量等级1)、整改措施已落实(裁量等级-2)、社会影响力为一般企业事业单位(裁量等级0)、主观过错程度为故意(裁量等级1)等违法情节。经重庆市渝北区生态环境局集体讨论决定按裁定金额予以处罚。

依据《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可以责令暂停施工:(二)未按照规定取得证明,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的。”的规定,参照《重庆市渝北区生态环境局关于加强高中考期间建筑施工噪声监督管理的通知》(渝北环发〔2025〕42号)和《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渝环规〔2022〕6号)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伍万贰仟柒佰伍拾元整(52,75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渝北区生态环境局

2025年7月14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