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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索引号 ]
    • 11500112MB163155XK/2025-00140 
    • [ 发文字号 ]
    • 渝北环不罚〔2025〕1号 
    • [ 主题分类 ]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 体裁分类 ]
    • 公告公示 
    • [ 发布机构 ]
    • 渝北区生态环境局 
    • [ 生成日期 ]
    • 2025-06-23 
    • [ 发布日期 ]
    • 2025-06-26 

重庆市渝北区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渝北环不罚〔2025〕1号(合川区兴兴再生资源回收站(高鑫))

重庆市渝北区生态环境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渝北环不罚〔2025〕1号

当事人名称:合川区兴兴再生资源回收站(高鑫)

经营者:高鑫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117MAD8P49H1T

经营场所:重庆市合川区大石街道石拱桥街36号

我局于2025年2月28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接群众投诉,2025年2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到位于回兴街道金梭大道56号的合川区兴兴再生资源回收站(高鑫)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将属于危险废物的油桶和一般固体废物混存,上述行为构成“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或者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5年2月28日,《重庆市渝北区生态环境局举报案件列表》;

2.2025年2月28日,对你(单位)现场检查时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取证通知书》;

3.2025年3月5日,对你(单位)经营者高鑫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影像资料保存证物袋》、《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

证据1-3证明重庆市渝北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查得合川区兴兴再生资源回收站(高鑫)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或者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事实。

4.2025年3月5日,你(单位)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合川区兴兴再生资源回收站(高鑫)经营者高鑫身份证复印件、《场地租赁协议》复印件;

5.2025年3月17日,你(单位)提供的《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复印件。

证据4-5证明本次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主体为合川区兴兴再生资源回收站(高鑫)。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贮存危险废物应当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4月17日向你(单位)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渝北环罚告〔2025〕11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和听证权。你(单位)在告知的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2025年4月22日,我局收到你(单位)书面听证申请书,我局于2025年5月6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告知听证时间及注意事项。2025年5月18日,因员工受伤,你(单位)向我局提交了《听证延期申请书》及员工医院诊治记录,申请听证会延期举行。2025年5月29日10时00分,在我局会议室组织召开了听证会,听证会上你(单位)向我局提交了《行政听证会陈述书》,并提出了四点陈述申辩理由,一是收货时对废弃桶是油漆桶不知情;二是回收废弃桶时无法判断是否属于危险废物,收到废弃桶后规整放置,未造成新的环境污染;三是发现问题后,积极配合整改,将危险废物提交第三方处理;四是经营困难,员工工伤,特申请不予处罚。鉴于你(单位)已及时改正环境违法行为,本着教育警示为主的原则,按照当前推行审慎包容监管的要求,为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促进民营经济发展,推动经济持续回升向好,经集体研究,我局决定对你(单位)陈述申辩理由予以采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和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六)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或者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参照《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渝环规〔2022〕6号)第六条【不予处罚情形】第九项“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九)其他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的规定,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轻微违法并及时改正,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不予行政处罚。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你(单位)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加强日常管理,贮存危险废物应当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确保依法依规开展经营活动。

重庆市渝北区生态环境局

2025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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