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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索引号 ]
    • 11500112MB163155XK/2024-00267 
    • [ 发文字号 ]
    • 渝北环执罚〔2024〕27号 
    • [ 主题分类 ]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 体裁分类 ]
    • 公告公示 
    • [ 发布机构 ]
    • 渝北区生态环境局 
    • [ 生成日期 ]
    • 2024-09-29 
    • [ 发布日期 ]
    • 2024-09-30 

重庆市渝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决定书渝北环执罚〔2024〕27号(渝北区江澜之意境足浴店)

重庆市渝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渝北环执罚〔2024〕27号

被处罚单位:渝北区江澜之意境足浴店

经营者:张永权

公民身份号码:XXX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112MADJGD2P8B

经营场所:重庆市渝北区龙溪街道加州城市花园9幢3-1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我队于2024年7月3日对你单位位于渝北区龙溪街道加州城市花园9幢3-1的足浴店中央空调机组(冷却塔、水泵)进行了检查,发现你单位中央空调机组(冷却塔、水泵)运行时产生噪声,并经重庆市渝北区生态环境监测站对你单位社会生活环境噪声进行监测,其噪声值为68分贝,C1监测点排放的社会生活环境噪声等效声级超过《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22337—2008)2类区标准8分贝,上述行为构成“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社会生活噪声”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 重庆市渝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2024年7月3日在你单位现场所做的《重庆市渝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 重庆市渝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于2024年7月3日向渝北区江澜之意境足浴店发出的《重庆市渝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调查取证通知书》;

3. 重庆市渝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2024年7月12日对渝北区江澜之意境足浴店经营者张永权所做的《重庆市渝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调查询问笔录》;

4. 经营者张永权身份证复印件;

5. 现场影像资料;

6. 重庆市渝北区生态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渝北环(监)字〔2024〕第WT050号);

证据1-6证明重庆市渝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查得渝北区江澜之意境足浴店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社会生活噪声的事实。

7. 经营者张永权身份证复印件;

8. 营业执照复印件;

9. 《商铺租赁合同》复印件;

10.《整改方案报告》;

证据7-10证明本次环境违法行为主体为渝北区江澜之意境足浴店。

11. 《重庆市渝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渝北环执罚告〔2024〕27号)及其送达回证;

12. 《重庆市渝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渝北环执责改〔2024〕27号)及其送达回证;

13. 重庆市渝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

证据11-13证明重庆市渝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程序合法。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二条“使用空调器、冷却塔、水泵、油烟净化器、风机、发电机、变压器、锅炉、装卸设备等可能产生社会生活噪声污染的设备、设施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经营管理者等,应当采取优化布局、集中排放等措施,防止、减轻噪声污染”的规定。

我队于2024年9月12日向你单位送达了《重庆市渝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渝北环执罚告〔2024〕27号)和《重庆市渝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渝北环执责改〔2024〕27号),告知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并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在告知的期限内没有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重庆市渝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认为:你单位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社会生活噪声,已构成环境违法行为,应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根据《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渝环规〔2022〕6号),违法情节A:个性因子:噪声超标分贝数8分贝:3,共性因子:两年内未受过环境行政处罚的:1,积极配合调查:1; B:修正因子:3个,整改措施已落实:-1,个体工商户:-1,主观过失:-1,故:X=N+(M-N)×[(A-1)/4]×(1+B)=1.46万。由于该单位及时整改并积极配合,存在《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渝环规〔2022〕6号)第九条【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形】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情节,符合《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渝环规〔2022〕6号)第九条【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形】第二款“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在裁量公式计算结果的基础上下浮20%以内执行”的规定。经重庆市渝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集体讨论决定按裁量公式计算结果的基础上下浮20%予以处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一)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社会生活噪声的”和《重庆市噪声污染防治办法》第二十条第一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查处:(一)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的设备、设施等,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社会生活噪声的”规定,重庆市渝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决定对渝北区江澜之意境足浴店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 壹万壹仟陆佰捌拾元整(11,680.00元)。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重庆市渝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重庆市渝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渝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4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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