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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
- 11500112MB163155XK/2024-00153
- [ 发文字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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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题分类 ]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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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机构 ]
- 渝北区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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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生成日期 ]
- 2024-07-04
- [ 发布日期 ]
- 2024-07-04
重庆市渝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渝北环执责改〔2024〕13号(重庆源宁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重庆市渝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渝北环执责改〔2024〕13号
被责令改正单位:重庆源宁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元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798032692D
住所:重庆市江北区嘉陵三村111号附**号
重庆市渝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于2024年4月8日00时45分对你单位承建的“重庆分公司恒大中渝9#地块项目基础土石方工程”项目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应按照规定取得相关部门的证明,现场检查时你单位尚未依法取得相关部门的证明,已开始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上述行为构成“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取得相关部门的证明,擅自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重庆市渝北区生态环境局举报案件列表》、《重庆市渝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现场检查(勘察)笔录》、《重庆市渝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调查取证通知书》、《重庆市渝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调查询问笔录》、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三条“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禁止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施工作业,因生产工艺要求或者其他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的除外。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的,应当取得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的证明,并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示或者以其他方式公告附近居民”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可以责令暂停施工:(一)……;(二)未按照规定取得证明,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按照规定取得相关部门的证明后,再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
我队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并在30日内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
如你单位拒不改正违法行为的,我队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对你单位依法予以责令暂停施工。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决定,我队将申请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渝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4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