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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索引号 ]
    • 11500112MB163155XK/2024-00044 
    • [ 发文字号 ]
    • 渝北环执罚〔2024〕2号 
    • [ 主题分类 ]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 体裁分类 ]
    • 公告公示 
    • [ 发布机构 ]
    • 渝北区生态环境局 
    • [ 生成日期 ]
    • 2024-02-27 
    • [ 发布日期 ]
    • 2024-02-28 

重庆市渝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决定书渝北环执罚〔2024〕2号(重庆驰越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重庆市渝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渝北环执罚〔2024〕2号

被处罚单位:重庆驰越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荣龙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MA60G6RK7D

住所:重庆市渝北区玉峰山镇桐桂二路7号5幢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接群众投诉,2023年11月6日,重庆市渝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到重庆驰越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你单位将清洗零部件废水未经水污染处置设施直接通过厂区雨水管网排放,并经重庆市渝北区生态环境监测站对你单位废水进行监测,监测结果显示超过国家排放标准。上述行为构成“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 重庆市渝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2023年11月6日在你单位现场所做的《重庆市渝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 重庆市渝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于2023年11月6日向重庆驰越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发出的《重庆市渝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调查取证通知书》;

3. 重庆市渝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2023年12月20日对重庆驰越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生产部副部长谭某某所做的《重庆市渝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调查询问笔录》;

4. 谭某某身份证复印件;

5. 《重庆市渝北区生态环境局举报案件列表》;

6. 现场影像资料;

7. 重庆市渝北区生态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渝北环(监)字〔2023〕第WT048号) ;

证据1-7证明重庆市渝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查得重庆驰越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事实。

8. 法定代表人荣龙海身份证复印件;

9. 营业执照复印件;

10. 《重庆市渝北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书》(渝(北)环准〔2022〕031号)复印件;

11. 《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复印件;

12. 《授权委托书》;

证据8-12证明本次环境违法行为主体为重庆驰越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13.《重庆市渝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渝北环执罚告〔2024〕2号)及其送达回证;

14. 《重庆市渝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渝北环执责改〔2024〕2号)及其送达回证;

15. 重庆市渝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

证据13-15证明重庆市渝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程序合法。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重庆市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十八条第四款“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

我队于2024年2月5日向你单位送达了《重庆市渝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渝北环执罚告〔2024〕2号)和《重庆市渝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渝北环执责改〔2024〕2号),告知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并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在告知的期限内未申请听证,但于2024年2月18日向我队提交了《环保处罚陈述申辩书》,述称:“我司主观上已建立了废水处理设施并投入使用,员工个人失误的情况下未及时收集废水造成流向雨水管网,均为因疏忽导致的过失并没有主观上排放废水以及偷排意愿和想法。所以我司觉得不算是“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故我司对此次处罚特提出合理申述,希望贵局予以支持减轻我们企业负担,对本次处罚罚金予以取消或者至少减少处罚。”

重庆市渝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认为:你单位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经核实该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员工过失不能成为免于处罚的理由,根据《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渝环规〔2022〕6号),违法情节A:个性因子:排放量不足10吨:1,共性因子 第一次:1,配合:1;B:修正因子:3个,改正已落实:-1,一般单位:-1,主观过失:-1,故:X=N+(M-N)×[(A-1)/4]×(1+B)=10万。经重庆市渝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集体讨论决定按裁定金额予以处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重庆市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重庆市渝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决定对重庆驰越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 壹拾万元整(100,000.00元)。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重庆市渝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重庆市渝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渝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4年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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