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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索引号 ]
    • 11500112MB163155XK/2024-00026 
    • [ 发文字号 ]
    • 渝北环执责改〔2024〕2号 
    • [ 主题分类 ]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 体裁分类 ]
    • 公告公示 
    • [ 发布机构 ]
    • 渝北区生态环境局 
    • [ 生成日期 ]
    • 2024-02-04 
    • [ 发布日期 ]
    • 2024-02-05 

重庆市渝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渝北环执责改〔2024〕2号(重庆驰越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重庆市渝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渝北环执责改〔2024〕2号

被责令改正单位:重庆驰越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荣龙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MA60G6RK7D

住所:重庆市渝北区玉峰山镇桐桂二路7号5幢

接群众投诉,2023年11月6日,重庆市渝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到重庆驰越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你单位将清洗零部件废水未经水污染处置设施直接通过厂区雨水管网排放,并经重庆市渝北区生态环境监测站对你单位废水进行监测,监测结果显示超过国家排放标准。上述行为构成“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重庆市渝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现场检查(勘察)笔录》、《重庆市渝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调查取证通知书》、《重庆市渝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调查询问笔录》、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重庆市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十八条第四款“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重庆市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

我队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并在30日内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

我队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三)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规定,对你单位依法移交公安机关。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决定,我队将申请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渝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4年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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