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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
- 11500112MB163155XK/2023-00458
- [ 发文字号 ]
- 渝北环执罚〔2023〕6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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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题分类 ]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 体裁分类 ]
- 公告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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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机构 ]
- 渝北区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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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生成日期 ]
- 2023-12-29
- [ 发布日期 ]
- 2023-12-29
重庆市渝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决定书渝北环执罚〔2023〕67号(重庆海域纵合广告有限公司)
重庆市渝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渝北环执罚〔2023〕67号
被处罚单位:重庆海域纵合广告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程刚刚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MA61PU7Q4F
住所:重庆市江北区寸滩街道港安二路2号10幢3-1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2023年9月28日,重庆市渝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到重庆海域纵合广告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你单位在未获得环保部门审查批准的情况下,擅自在渝北区回兴街道金梭大道56号2号厂房开办商业广告印刷品制造项目。经查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上述行为构成“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 重庆市渝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2023年9月28日在你单位现场所做的《重庆市渝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 重庆市渝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于2023年9月28日向重庆海域纵合广告有限公司发出的《重庆市渝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调查取证通知书》;
3. 重庆市渝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2023年10月23日对重庆海域纵合广告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程刚刚所做的《重庆市渝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调查询问笔录》;
4. 法定代表人程刚刚身份证复印件;
5. 《总投资说明》;
6. 现场影像资料;
证据1-6证明重庆市渝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查得重庆海域纵合广告有限公司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事实,并证明总投资约人民币玖拾万元。
7. 法定代表人程刚刚身份证复印件;
8. 营业执照复印件;
证据7-8证明本次环境违法行为主体为重庆海域纵合广告有限公司。
9.《重庆市渝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渝北环执罚告〔2023〕67号)及其送达回证;
10. 《重庆市渝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渝北环执责改〔2023〕67号)及其送达回证;
11. 重庆市渝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
证据9-11证明重庆市渝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程序合法。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以下统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二)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和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我队于2023年12月20日向你单位送达了《重庆市渝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渝北环执罚告〔2023〕67号)和《重庆市渝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渝北环执责改〔2023〕67号),告知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并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在告知的期限内没有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重庆市渝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认为:你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已构成环境违法行为,应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根据《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渝环规〔2022〕6号),违法情节A:个性因子:未批先建调试阶段:1,共性因子 未受过处罚:1,配合:1;B:修正因子:3个,改正已落实:-1,一般企业:0,主观故意:-1,故:X=N+(M-N)×[(A-1)/4]×(1+B)=0.9万。经重庆市渝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集体讨论决定按裁定金额予以处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重庆市渝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决定对重庆海域纵合广告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玖仟元整(9,000.00元)。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重庆市渝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重庆市渝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渝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3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