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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索引号 ]
    • 11500112MB163155XK/2023-00457 
    • [ 发文字号 ]
    • 渝北环执罚〔2023〕68号 
    • [ 主题分类 ]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 体裁分类 ]
    • 公告公示 
    • [ 发布机构 ]
    • 渝北区生态环境局 
    • [ 生成日期 ]
    • 2023-12-29 
    • [ 发布日期 ]
    • 2023-12-29 

重庆市渝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决定书渝北环执罚〔2023〕68号(重庆玺陶建材有限公司)

重庆市渝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渝北环执罚〔2023〕68号

被处罚单位:重庆玺陶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冉丽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0517172719

住所:重庆市渝北区大湾镇石院村2组1幢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2023年10月8日,重庆市渝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对你单位位于渝北区大湾镇石院村2组1幢的堆场进行检查,发现你单位沙土等原材料堆场未采取覆盖等防尘措施,上述行为构成“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 重庆市渝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2023年10月8日在你单位现场所做的《重庆市渝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 重庆市渝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于2023年10月8日向重庆玺陶建材有限公司发出的《重庆市渝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调查取证通知书》;

3. 重庆市渝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2023年11月10日对重庆玺陶建材有限公司总经理雷某某所做的《重庆市渝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调查询问笔录》;

4. 雷某某身份证复印件;

5. 现场影像资料;

证据1-5证明重庆市渝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查得重庆玺陶建材有限公司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事实。

6. 法定代表人冉丽身份证复印件;

7. 营业执照复印件;

8. 《授权委托书》;

证据6-8证明本次环境违法行为主体为重庆玺陶建材有限公司。

9.《重庆市渝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渝北环执罚告〔2023〕68号)及其送达回证;

10. 《重庆市渝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渝北环执责改〔2023〕68号)及其送达回证;

11. 重庆市渝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

证据9-11证明重庆市渝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程序合法。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一款“建筑垃圾、砂石、渣土、河沙等易产生扬尘的露天堆场、仓库,应当按规定设置密闭围挡并覆盖、配备吸尘喷淋设施,硬化地面、冲洗车辆,保持堆场及进出口道路清洁”的规定。

我队于2023年12月21日向你单位送达了《重庆市渝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渝北环执罚告〔2023〕68号)和《重庆市渝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渝北环执责改〔2023〕68号),告知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并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在告知的期限内没有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重庆市渝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认为:你单位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已构成环境违法行为,应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根据《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渝环规〔2022〕6号),违法情节A:个性因子:已落实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但未按照规定使用或管理,造成少量抛洒、泄漏:1,共性因子 第一次:1,配合:1;B:修正因子:3个,改正已落实:-1,一般单位:-1,主观过失:-1,故:X=N+(M-N)×[(A-1)/4]×(1+B)=1万。经重庆市渝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集体讨论决定按裁定金额予以处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露天堆场、仓库、消纳场、填埋场未采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或者停工整治”的规定,重庆市渝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决定对重庆玺陶建材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 壹万元整(10,000.00元)。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重庆市渝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重庆市渝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渝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3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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