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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索引号 ]
    • 11500112MB163155XK/2023-00452 
    • [ 发文字号 ]
    • 渝北环执罚〔2023〕5号 
    • [ 主题分类 ]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 体裁分类 ]
    • 公告公示 
    • [ 发布机构 ]
    • 渝北区生态环境局 
    • [ 生成日期 ]
    • 2023-12-19 
    • [ 发布日期 ]
    • 2023-12-26 

重庆市渝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决定书渝北环执罚〔2023〕5号(杨泽全)

重庆市渝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渝北环执罚〔2023〕5号

被处罚个人:杨泽全

公民身份号码:XXX

住址:重庆市渝北区洛碛镇水溶洞村XX组XX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重庆市渝北区生态环境局接到重庆市渝北区林业局发来的《重庆市渝北区林业局关于移交洛碛镇水溶洞村在自然保护地内修建道路涉嫌违法的函》,重庆市渝北区生态环境局高度重视,立即责成重庆市渝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具体核实处理。重庆市渝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于2023年8月29日到你位于张关-白岩风景名胜区内的修建道路进行检查,发现你未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的情况下,擅自进行修建道路建设活动,根据《四川川法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川法司鉴字〔2023〕第06-127号),你的建设活动对该区域的生态环境造成破坏,破坏范围均属于张关-白岩风景名胜区内。上述行为构成“未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的情况下,擅自在风景名胜区内从事《风景名胜区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禁止范围以外的建设活动”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 重庆市渝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2023年8月29日在现场所做的《重庆市渝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 重庆市渝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2023年10月18日对杨泽全所做的《重庆市渝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调查询问笔录》;

3. 杨泽全身份证复印件;

4.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命名万州潭獐峡等五个风景名胜区为市级风景名胜区的批复》(渝府〔2002〕99号);

5. 《重庆市渝北区林业局关于移交洛碛镇水溶洞村在自然保护地内修建道路涉嫌违法的函》;

6. 《四川川法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川法司鉴字〔2023〕第06-127号)证明杨泽全未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的情况下,擅自进行修建道路建设活动,造成生态环境破坏;

7. 现场影像资料;

证据1-7证明重庆市渝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查得杨泽全未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的情况下,擅自进行修建道路建设活动,造成生态环境破坏的事实。

8. 杨泽全身份证复印件;

9. 《重庆市渝北区林业局关于洛碛镇水溶洞村二社黄胆沟至茅坪防火通道建设项目使用林地的审核同意书》(渝北林许可〔2021〕91号);

10. 《关于水溶洞村二社黄胆沟至茅坪防火通道的情况说明》;

证据8-10证明本次环境违法行为主体为杨泽全。

11.《重庆市渝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渝北环执罚告〔2023〕5号)及其送达回证;

12. 《重庆市渝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渝北环执责改〔2023〕5号)及其送达回证;

13. 重庆市渝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

证据11-13证明重庆市渝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程序合法。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风景名胜区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在风景名胜区内从事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禁止范围以外的建设活动,应当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后,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的规定。

我队于2023年11月30日向你送达了《重庆市渝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渝北环执罚告〔2023〕5号)和《重庆市渝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渝北环执责改〔2023〕5号),告知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并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你在告知的期限内没有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重庆市渝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认为:你未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的情况下,擅自在风景名胜区内从事《风景名胜区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禁止范围以外的建设活动,已构成环境违法行为,应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根据《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渝环规〔2022〕6号),违法情节A:个性因子:破坏程度:2,共性因子 未受过处罚:1,配合:1;B:修正因子:3个,改正落实中:0,个体:-1,主观故意:-1,故:X=N+(M-N)×[(A-1)/4]×(1+B)=2.3375万。经重庆市渝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集体讨论决定按裁定金额予以处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风景名胜区条例》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风景名胜区内从事禁止范围以外的建设活动,未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重庆市渝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决定对杨泽全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 贰万叁仟叁佰柒拾伍元整(23,375.00元)。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重庆市渝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重庆市渝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渝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3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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