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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索引号 ]
    • 11500112MB163155XK/2023-00013 
    • [ 发文字号 ]
    • 渝北环执罚〔2023〕1号 
    • [ 主题分类 ]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 体裁分类 ]
    • 公告公示 
    • [ 发布机构 ]
    • 渝北区生态环境局 
    • [ 生成日期 ]
    • 2023-01-28 
    • [ 发布日期 ]
    • 2023-01-28 

重庆市渝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决定书渝北环执罚〔2023〕1号(中承环境绿化工程(重庆)有限责任公司)

重庆市渝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渝北环执罚〔2023〕1号

被处罚单位:中承环境绿化工程(重庆)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龙浩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MA61DTK22D

住所:重庆市南岸区海棠溪街道烟雨路7号国瑞中心施光

南剧院6层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接群众投诉,2022年11月1日23时01分,重庆市渝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到你单位承建的“海成集团云境项目园林景观工程”项目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尚未依法取得重庆市夜间作业审核意见书,已开始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上述行为构成“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取得重庆市夜间作业审核意见书,擅自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 重庆市渝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2022年11月1日在你单位现场所做的《重庆市渝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 重庆市渝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于2022年11月1日向中承环境绿化工程(重庆)有限责任公司发出的《重庆市渝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调查取证通知书》;

3. 重庆市渝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2022年12月12日对中承环境绿化工程(重庆)有限责任公司项目经理邓某某所做的《重庆市渝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调查询问笔录》;

4. 邓某某身份证复印件;

5. 《重庆市渝北区生态环境局举报案件列表》;

6. 现场影像资料;

7. 重庆市渝北区生态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渝北环(监)字〔2022〕第JD143号);

证据1-7证明重庆市渝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查得中承环境绿化工程(重庆)有限责任公司承建“海成集团云境项目园林景观工程”项目未按照规定取得重庆市夜间作业审核意见书的情况下实施了法律禁止的夜间施工作业,造成对附近居民噪声扰民的事实。

8. 法定代表人龙浩身份证复印件;

9. 营业执照复印件;

10. 《海成集团【云境项目】园林景观工程施工合同》复印件;

11. 《海成集团云境项目园林景观工程施工合同》主体变更三方协议复印件;

12. 《重庆市渝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

13. 《授权委托书》;

证据8-13证明本次环境违法行为主体为中承环境绿化工程(重庆)有限责任公司。

14.《重庆市渝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渝北环执罚告〔2023〕1号)及其送达回证;

15. 《重庆市渝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渝北环执责改〔2023〕1号)及其送达回证;

16. 重庆市渝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

证据14-16证明重庆市渝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程序合法。

我队于2023年1月13日向你单位送达了《重庆市渝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渝北环执罚告〔2023〕1号)和《重庆市渝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渝北环执责改〔2023〕1号),告知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并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在告知的期限内没有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三条“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禁止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施工作业,因生产工艺要求或者其他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的除外。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的,应当取得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的证明,并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示或者以其他方式公告附近居民”的规定,根据《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渝环规〔2022〕6号),将你单位有关违法情节代入计算公式(X=N+(M-N)×[(A-1)/4]×(1+B)),由于你单位存在主动停止违法行为,整改已落实所以B值取-1,经重庆市渝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集体讨论决定予以处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可以责令暂停施工:(一)……;(二)未按照规定取得证明,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的”规定,重庆市渝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决定对中承环境绿化工程(重庆)有限责任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 壹万圆整(10,000.00元)。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重庆市渝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重庆市渝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渝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3年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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