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职能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生态环境基本制度。
(二)负责生态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
(三)负责监督管理减排目标的落实。
(四)负责提出生态环境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建议,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组织实施工作。
(五)负责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六)指导协调和监督生态保护修复工作。
(七)负责核与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
(八)负责生态环境准入的监督管理。
(九)负责生态环境监测工作。
(十)负责应对气候变化工作。
(十一)组织开展生态环境保护督察。
(十二)负责生态环境监督执法。
(十三)负责开展生态环境科技工作。
(十四)组织开展生态环境宣传教育与对外合作工作。
(十五)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内设机构
重庆市渝北区生态环境局内设办公室、生态综合科、行政审批科、大气环境科、土壤生态环境科、水生态环境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