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北区生态环境局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重庆市渝北区生态环境局
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2025年修订)
目录
一、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1.4预案衔接
1.5工作原则
二、应急组织指挥体系
2.1应急指挥机构
2.2现场指挥机构
三、预防预警和信息报告
3.1信息监测
3.2预防
3.3预警
3.4信息收集与研判
3.5信息报告与通报
3.6事态研判
四、应急响应
4.1响应分级
4.2响应措施
4.3响应终止
五、后期工作
5.1后期防控
5.2事件调查
5.3损害评估
5.4善后处置
六、应急保障
6.1通讯与信息保障
6.2应急队伍保障
6.3应急资源保障
6.4经费保障
6.5其他保障
七、附则
7.1事件分级
7.2预案解释权属
7.3预案演练和修订
7.4预案实施日期
八、附件
九、附图
一、总则
1.1编制目的
渝北区现有17个集中式饮用水源地,1个分散式饮用水源地,为健全重庆市渝北区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应对机制,规范事件的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全面提高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的防范和处置能力,有效应对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最大程度降低突发环境事件对饮用水源水质影响,为规范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应对的各项工作提供指导,特制订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长江三峡库区重庆流域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重庆市水污染防治条例》《重庆市突发事件应对条例》《重庆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重庆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重庆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重庆市渝北区生态环境局和直属单位对渝北区一般、较大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的预警、响应、处置、善后等应对工作。如有新增饮用水源地,按本预案进行应急处置。
《重庆市辐射事故应急预案》《重庆市水上危险货物运输事故应急预案》中对防范和处置次生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有相关规定的,从其规定。
1.4预案衔接
本预案为渝北区生态环境局应对全区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综合预案,在编制、使用过程中与《重庆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重庆市渝北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重庆市渝北区生态环境局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以及水源地管理单位、供水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等相关内容衔接。应急预案体系见图1.4-1。
图1.4-1 应急预案体系图
1.5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积极预防。切实履行政府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把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最大限度地降低饮用水源突发性环境事件造成的危害。实行事前预防与事后应急处置有机结合,按照应急要求,把应急管理的各项工作落实在日常管理之中,积极做好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思想准备、物资准备、技术准备等日常准备工作,强化预防、预警工作,提高危机防范水平。
2)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在区生态环境局的统一领导下,局机关相关科室、局属相关单位各司其职,密切配合,针对不同污染源造成的环境污染事件的特点,实行职责分工。根据事件预警和响应级别,对突发性环境事件的报告、控制实施依法管理和处置。
3)依法规范,加强管理。严格依法制订、修订应急预案,依法处置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切实维护公众的合法权益,使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
4)属地为主,先期处置。当发生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时,根据事件情况,指导和配合当地迅速采取措施,在第一时间对突发环境事件进行先期处置,控制事态、减轻后果。
5)部门联动,公众参与。与局应急指挥部中心相关成员单位建立部门联动工作机制,加强信息通报,提高反应速度,充分发挥部门专业优势,共同应对突发环境事件;实行信息公开制度,建立社会应急动员机制,充实救援队伍,提高公众自救、互救能力。
6)依靠科技,提高素质。采用先进的预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技术及设施,充分发挥专家队伍和专业人员在应急管理中的作用,提高应对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的科学技术水平和指挥能力;加强宣传和培训教育工作,提高自救、互救和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综合能力。
二、应急组织指挥体系
2.1应急指挥机构
应急组织指挥机构由渝北区生态环境局统筹成立区生态环境局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中心(以下简称“局应急指挥中心”),负责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我区饮用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局应急指挥中心在生态环境局设置区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办公室(以下简称“应急办公室”),由区生态环境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副主任由值班局领导或分管局领导担任;日常事务由区生态环境局各科室人员负责处理。
局应急指挥中心实行指挥长负责制,当发生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时,由区生态环境局局长任指挥长,由值班局领导或分管局领导任副指挥长。局办公室、生态综合科、行政审批科、大气环境科、土壤生态环境科、水生态环境科、区环境行政执法支队、区生态环境监测站、宣教信息中心等科室负责人以及事发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作为局应急指挥中心小组成员。
应急指挥机构及成员具体职责见附件1。
2.2现场指挥机构
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发生时,由局应急指挥中心成员在现场组成现场应急指挥部,负责决策、指挥、控制和协调各部门开展现场应急响应工作。
现场应急指挥部下设综合协调组、现场处置组、应急监测组、后勤保障组、新闻宣传组,具体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现场应急指挥部各工作组职责见附件1,应急组织指挥机构图见附图1。
三、预防预警和信息报告
3.1信息监测
取水单位负责落实专职人员,按岗位要求,以预防为主的方针,做好水质、水源、管网的监测,建立信息报告制度,确保信息联络畅通,着手限时整改。发现污染隐患时,要及时形成预测信息报送局应急指挥中心。局应急指挥中心根据具体情况决策和分级上报。
3.2预防
(1)基于全区环境风险防控体系的基础上,加强饮用水源环境风险防控,整合各类环境安全预警信息,实现风险防控信息和资源共享共用,并将应急物资储备统筹纳入应急物资库建设。
(2)按镇街、园区和饮用水源地为单位,编制饮用水源环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做到“一源一案”,报区生态环境局备案。各饮用水源管理单位加强应急准备,配备相应的应急设施、药剂、组织开展应急培训和演练。
(3)各饮用水源地所在的镇街要切实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预防、早处置的原则,加强辖区内涉及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信息的收集与报告,各饮用水源地所在镇街是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预警信息的首要接收中心,值班人员在接到饮用水突发环境事故报告后,要及时上报区饮用水应急办公室。区饮用水应急办公室经甄别与确认后,快速报告给区政府。
(4)区生态环境局要积极开展并配合区级有关成员单位认真开展环境信息、常规环境监测数据综合分析和风险评估工作,对发生在辖区境外和辖区内有可能对本区饮用水源地产生影响或造成饮用水源地污染事故的,应立即报告区生态环境局。区生态环境局根据实际情况分级响应。
(5)局属相关科室应保持良好的应急状态,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指定联络员、值班电话,报区政府备案并向社会公布。主要负责人和成员的手机要24小时开机,保证通讯畅通。
(6)开展饮用水源环境风险隐患排查,及时更新饮用水源地周边及上游企业的危险品仓储档案和工业废水排污口、生活污水排污口、危险化学品分布名单;加强日常巡查和监督管理,对饮用水源地保护区内的各种排污活动进行监管或处罚执法,治理可能影响饮用水源地水质的排污行为。
3.3预警
3.3.1预警分级
按照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的预警级别与事件分级相一致,分别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分别对应特别一般饮用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Ⅳ级)、较大饮用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Ⅲ级)、重大饮用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Ⅱ级)和重大饮用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Ⅰ级)四个级别。
蓝色(Ⅳ级)预警:可能发生一般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的。
黄色(Ⅲ级)预警:可能发生较大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的。
橙色(Ⅱ级)预警:可能发生重大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的。
红色(Ⅰ级)预警:可能发生特别重大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的。
3.3.2预警的启动条件
综合考虑水源地级别、突发环境事件类型、污染物质种类和数量等情况,制定不同级别预警的启动条件。
(1)红色(Ⅰ级)预警启动条件如下:
①在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源地和重要湖库型水源地集雨区内发生环境污染事件;
②突发环境事件涉及危险化学品、危险废物;
③水质监测指标中重金属、有毒有害物质异常;
④水源保护区内或其上游连接水体感官性状异常,即水体出现异常颜色或气味的;
⑤水源保护区内或其上游连接水体生态指标异常,即水面出现大量死鱼或生物综合毒性异常并经实验室监测后确认的。
(2)橙色(Ⅱ级)预警启动条件如下:
①当饮用水源地水质的监测数据发生异常或超过常规监测数值时(参考标准:《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Ⅲ类水标准、《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Ⅲ类水标准);
②当水厂的取水水质监测数据异常时(参考标准:《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Ⅲ类水标准、《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Ⅲ类水标准);
③当饮用水源地附近或周边发生故意投毒等恶性事件时。
(3)黄色(Ⅲ级)预警启动条件如下:
①当饮用水源地保护区上游或集雨范围内、地下水补给区域的企业发生生产安全、交通、环保事故,导致污染物可能进入饮用水源地;
②当饮用水源地保护区上游或集雨范围内、地下水补给区域道路、桥梁发生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交通事故,导致污染物可能进入饮用水源地时;
③当饮用水源地保护区上游或集雨范围内、地下水补给区域农业面源污染、生活源污染突出,可能造成饮用水源地污染事故时;
④当发生暴雨、洪水、地震、泥石流等地质、自然灾害可能引发水源保护区水质异常时。
(4)蓝色(Ⅳ级)预警启动条件如下:
①当污染物迁移至水源地应急预案适用的地域范围,但水源保护区或其连接水体尚未受到污染的突发环境事件;
②污染物已进入水源保护区上游连接水体,但应急专家组研判认为对水源地水质影响可能较小、可能不影响取水的突发环境事件;
③除开上述所有级别预警启动条件的其他情况。
3.3.3预警发布
蓝色(Ⅳ级)预警:由区生态环境局向区政府提出预警信息发布建议,由区政府统一发布,并立即报市政府及市生态环境局备案。
黄色(Ⅲ级)预警:由区生态环境局向区政府提出预警信息发布建议,由区政府统一发布,并立即报市政府及市生态环境局备案。
橙色(Ⅱ级)预警:由重庆市政府发布。
红色(Ⅰ级)预警:由重庆市政府发布。
预警信息发布后,可根据事态发展、采取措施的效果,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再次发布。
3.3.4预警行动
预警信息发布后,现场应急指挥部指挥长应当到达现场,组织开展预警行动。预警行动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实时研判。对预警信息及突发事件进展情况进行实时分析研判,预估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的性质、可能受影响的饮用水源、影响人群、地理范围和危害程度。
(2)下达启动水源地应急预案的命令;
(3)通知现场指挥部中的有关单位和人员做好应急准备,进入待命状态,必要时到达现场开展工作;
(4)通知水源地对应的供水单位进入待命状态,做好停止取水、深度处理、低压供水或启动备用水源等准备;
(5)加强信息监控,核实污染来源、进入水体的污染物种类和总量、污染扩散范围等信息;
(6)开展应急监测或做好应急监测准备;
(7)做好事件信息上报和通报;
(8)就近调集所需应急物资和设备,做好应急保障;
(9)在危险区域设置提示或警示标志;
(10)必要时,及时通过媒体向公众发布信息,提醒公众适当储备饮用水;
(11)加强舆情监测、引导和应对工作。
3.3.5预警调整
当发布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预警的区政府调整预警级别并重新发布时,区生态环境局应同时调整相应的预警级别。当已发布预警的人民政府宣布解除预警时,区生态环境局应继续跟踪事件进展情况,直至确定污染危害已经消除,方可解除预警。
3.4信息收集与研判
3.4.1信息收集
信息来源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途径:
(1)事发单位或知情者主动向有关区级部门和属地政府报告;
(2)生态环境部门通过流域、水源地或供水单位开展的水质监督性监测(常规断面)、在线监测(常规和预警监控断面)等日常监管渠道获取水质异常信息;
(3)通过水文气象、地质灾害、污染源排放等信息开展水质预测预警,获取水质异常信息;
(4)生态环境部门通过水源地上游及周边主要风险源监控获取异常排放信息;
(5)有关部门通过12345热线、网络等途径获取突发环境事件信息;
(6)公安、交通部门通过交通事故报警获取流动源事故信息;
(7)水利部门通过对湖泊(水库)藻密度变化情况的监测,获取水华事件信息;
(8)各部门之间、上下游相邻行政区域政府之间建立的信息收集与共享渠道,获取突发环境事件信息。
3.4.2信息研判与会商
相关部门在收集到区内、市级部门和互联网、群众投诉电话、部门通报、事发单位报告等多种渠道的有关饮用水源污染信息后,应第一时间开展以下工作:
(1)核实信息的真实性;
(2)进一步收集信息,必要时通报有关部门共同开展信息收集工作;
(3)立即报告区饮用水源应急办公室;
(4)由区饮用水源应急办公室立即报告局应急指挥中心,并组织有关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及专家进行研判,初步判断其级别与类别,若研判后可能造成影响,分级上报,并立即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
3.5信息报告与通报
3.5.1信息报告程序
(1)发现已经造成或可能造成水源地污染的有关人员和责任单位,应立即采取应对措施,并立即利用12369系统或通过86006200环保举报热线向区生态环境局报告,同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
(2)区生态环境局接到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或监测到相关信息后,应当立即进行核实,对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和类别作出初步认定;
(3)区生态环境局对初步认定为一般(IV级)或者较大(III级)饮用水源环境事件的,应当在1小时内向区政府和市生态环境局报告;
(4)区生态环境局对初步认定属重大(II级)、特大(I级)级别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当立即报区政府,由区政府报市政府、市生态环境局。
3.5.2信息通报程序
经核实后的饮用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接报的有关部门应向本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通报。通报的部门至少应包括生态环境、供水管理(城市管理或水利)、卫生、水利等部门;根据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类型和情景,其它还包括消防救援(火灾爆炸事故)、交通运输(船舶污染)、公安(道路运输事故)、应急管理(危化品泄露)、农业农村(畜禽养殖污染、大面积死鱼)等部门。
饮用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已经或者可能涉及相邻行政区域的,区生态环境局应当及时通报相邻区域生态环境部门,并由区政府向相邻市、县人民政府通报。
3.5.3信息报告内容
按照不同的时间节点,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终报。初报是发现或得知突发环境事件后的首次报告;续报是查清有关基本情况、事件发展情况后的报告,可随时报告;终报是突发环境事件处理完毕后的报告。
(1)初报应报告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起因和性质、基本过程、主要污染物和数量、监测结果、人员伤亡情况、饮用水源地受影响情况、事件发展趋势、处置情况、拟采取的措施以及下一步工作建议等初步情况。
(2)续报应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事件及有关处置措施的进展情况。
(3)终报应在初报、续报的基础上,报告突发环境事件的措施、过程、结果,潜在或间接危害及损失、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等详细情况。
3.5.4信息报告形式与时限
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应在获知事件信息30分钟内采用电话、传真、网络等方式报告,1小时内补充书面报告。
3.6事态研判
发布预警后,现场应急指挥部指挥长应当按照应急组织指挥机构中列明的有关单位,迅速组建参加应急指挥的各个工作组,跟踪开展事态研判。
事态研判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判断污染物进入水域的数量及种类性质、事故点距离水源地取水口的距离和可能对饮用水源地造成的危害、事故点下游水系分布情况、事故点上下游“一河一策一图”环境应急空间设施分布情况,以及备用水源地情况。
事态研判的结果,应作为制定和洞塘调整应急响应方案、实施应急监测、污染源排查与处置、应急处置的重要基础。
现场应急指挥部应该根据事态发展、采取措施的效果,适时组织开展事态研判,及时调整应急措施。
四、应急响应
4.1响应分级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严重程度和发展态势,应急响应分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4个等级。
初判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分别启动Ⅰ级、Ⅱ级应急响应,由区生态环境局组织会商后提出启动应急响应建议并上报区政府,区政府批准上报市生态环境局,市生态环境部门组织会商后进一步提出启动应急响应建议,报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批准决定启动Ⅰ级、Ⅱ级应急响应,由市政府牵头应对。初判发生较大、一般突发环境事件,分别启动Ⅲ级、Ⅳ级应急响应,区生态环境局组织会商后提出启动应急响应建议,报区政府批准决定启动Ⅲ级、Ⅳ级应急响应,由事发地县政府负责应对。
应急响应启动后,应当根据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损失情况和发展态势适时调整响应级别,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
4.2响应措施
4.2.1现场应急处置程序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涉事企业或生产经营者应当立即开展先期处置,第一时间通告周边区域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并采取有效措施全力控制事态发展,最大限度避免人员伤亡。区政府、有关镇政府、区生态环境局及相关科室应当迅速明确指挥机构,立即组织力量开展应急处置工作,保护人员生命安全,减少和消除环境污染。
区生态环境局根据规定,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现场应急指挥部负责指导、协调突发环境事件的现场应急响应工作。
各现场工作机构接到事件信息通报后,应立即派出有关人员和队伍赶赴事发现场,在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下,按照各自的工作预案和处置规程,相互协同,密切配合,共同实施环境应急和紧急处置行动。
4.2.2制定现场处置方案
应急状态时,应急专家组组织有关专家迅速对事件信息进行分析、评估,提出应急处置方案和建议,供指挥部领导决策参考。根据事件进展情况和形势动态,提出相应的对策和意见;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危害范围、发展趋势作出科学预测,为环境应急处置领导小组的决策和指挥提供科学依据;参与污染程度、危害范围、事件等级的判定,对污染区域的隔离与解禁、人员撤离与返回等重大防护措施的决策提供技术依据;指导各应急工作机构进行应急处理与处置;指导环境应急工作的评价,进行事件的中长期环境影响评估。
发生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的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要及时、主动向环境应急现场指挥部提供应急救援有关的基础资料,供现场应急指挥部研究救援和处置方案时参考。
现场处置方案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应急监测、污染处置措施、物资调集、应急队伍和人员安排、供水单位应对等。
4.2.3应急监测
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应急监测组应立即进行水体、土壤等应急监测工作,根据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物种类、性质以及我区自然、社会环境状况等,明确相应的应急监测方案及监测方法,确定监测的布点和频次,调配应急监测设备、车辆,及时准确监测,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决策提供依据。
(1)开展应急监测程序:应急监测组负责组织实施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事件处置初期,应按照现场指挥部命令,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制定监测方案、设置监测点位(断面)、确定监测频次、组织开展监测、形成监测报告,及时向现场应急指挥部报告监测结果和污染浓度变化态势图。事件处置中期,应根据事态发展、应急处置效果,适时调整监测点位(断面)和频次。事件处置后期,应按照现场应急指挥部命令,停止应急监测,及时提交应急监测总结报告。
(2)制定应急监测方案:应急专家组负责制定应急监测方案并报现场应急指挥部审定。应急监测方案应包括依据的技术规范、实施人员、监测项目、布点原则、采样频次、分析方法和注意事项等内容。应急监测重点是抓住污染带前锋、峰值位置和浓度变化,对污染带移动过程形成动态监控。当污染来源不明时,应先通过应急监测确定特征污染物成分,再进行污染源排查和先期处置。
应急监测原则和注意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监测范围。尽量涵盖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范围,并包括事件可能影响区域和污染物本底浓度的监测区域。
(2)监测布点和频次。以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地点为中心或源头,结合气象和水文条件,在其扩散方向及可能受到影响的水源地位置合理布点。采取不同点位相同间隔时间(通常为1小时)同步采样方式,对污染带移动过程形成动态监控。
①固定源突发环境事件中,对固定源排放口水域、下游水源地附近水域进行加密跟踪监测。②流动源、非点源突发环境事件中,对事发区域下游水域、下游水源地附近进行加密跟踪监测。③水华灾害突发事件,若水华发生在一级、二级保护区范围,强化取水口不同水层跟踪监测。
(3)现场采样。制定采样计划和准备采样器材。采样量同时满足快速监测、实验室监测和留样的需要。采样频次主要根据污染程度和水文条件确定。
(4)监测项目。通过现场信息收集、信息研判、代表性样品分析等途径,确定主要污染物及监测项目。监测项目应考虑主要污染物在环境中可能产生的化学反应、衍生成其他有毒有害物质。
(5)分析方法。凡具备现场测定条件的监测项目,尽量进行现场监测。必要时,备份样品送实验室分析测定,以确认现场的监测结果。
(6)监测结果与数据报告。数据处理参照相应的监测技术规范进行。监测结果可采用快报、简报、监测报告等形式及时向现场应急指挥部报告。
(7)监测过程质量保证。应急监测过程实施质量控制,原始样品采集、现场分析监测、实验室分析、数据统计等过程都要有相应的质量保证,应急监测报告实行三级审核。
4.2.4应急处置措施
(一)污染源排查部门和排查对象
针对不同类型污染物的排查牵头部门、重点排查对象如下:
(1)有机类污染。由区生态环境局办公室牵头,组织生态综合科、水生态环境科、区环境行政执法支队、区生态环境监测站等部门开展排查。溯源的重点排查对象为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工业企业,调查污水处理设施运行、尾水排放的异常状况。
(2)营养盐类污染。由区生态环境局办公室牵头,组织生态综合科、土壤生态环境科、区环境行政执法支队等部门开展排查。溯源的重点排查对象为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畜禽养殖场(户)、农田种植户、农村居民点、医疗场所等,调查污水处理设施运行、养殖废物处理处置、农药化肥施用、农村生活污染、医疗废水处理及消毒设施的异常状况。
(3)细菌类污染。由区生态环境局办公室牵头,组织生态综合科、土壤生态环境科、区环境行政执法支队等部门开展排查。溯源的重点排查对象为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畜禽养殖场(户)、农村居民点,调查污水处理设施运行、养殖废物处理处置、农村生活污染的异常状况。
(4)农药类污染。由区生态环境局办公室牵头,组织生态综合科、土壤生态环境科、区环境行政执法支队等部门开展排查。溯源的重点排查对象为果园种植园(户)、农灌尾水排放口,调查农药施用和流失的异常状况。
(5)石油类污染。由区生态环境局办公室牵头,组织生态综合科、水生态环境科、区环境行政执法支队等部门开展排查。溯源的重点排查对象为涉及道路交通运输的加油站、运输车辆,涉及水上交通运输的港口、码头、洗舱基地、运输船舶,以及油气管线,调查上述石油类物质运输或储存设施的异常状况。
(6)重金属及其它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由区生态环境局办公室牵头,组织土壤生态环境科、区环境行政执法支队等部门开展排查。溯源的重点排查对象为大型工业企业(含工业园区)、危险废物储存单位、危险品仓库、危化品运输、煤矿及非煤矿山矿井水等。
各类污染源排查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均应全程参与。
(二)切断污染源
对排查出的污染源,区生态环境局应充分协调各部门,立即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物继续扩散。处置措施主要采取切断污染源、收集和围堵污染物等处置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对企业非正常方式排污导致突发环境事件,采取关闭、封堵、收集、转移等措施,切断污染源或泄漏源。
(2)对危化品运输事故导致突发环境事件,充分利用路面边沟建立临时应急空间,对污染源进行围堵并收集污染物。
(3)对船舶燃油泄漏导致的突发环境事件,主要采取围油栏拦截、油毡吸附等方式,对污染源进行围堵并收集污染物。
(4)启动应急收集系统集中收集陆域污染物,应设立拦截设施,防止污染物在陆域漫延,并组织有关部门对污染物进行回收处置。
(5)根据现场事态发展对扩散至水体的污染物进行处置。
(三)污染处置
根据污染特征,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处置措施如下。
(1)水华灾害突发事件。对一级、二级水源保护区的水华发生区域,采取增氧机、藻类打捞等方式减少和控制藻类生长和扩散;有条件的,可采用生态调水的方式,通过增加水体扰动控制水华灾害。
(2)水体内污染物治理、总量或浓度削减。根据应急专家组等意见,制定综合处置方案,经现场指挥部确认后实施。一般采取隔离、吸附、打捞、扰动等物理方法,氧化、沉淀等化学方法,利用湿地生物群消解等生物方法和上游调水等稀释方法,可以采取一种或多种方式,力争短时间内削减污染物浓度。现场应急指挥部可根据需要,对水源地汇水区域内的污染物排放企业实施停产、减产、限产等措施,削减水域污染物总量或浓度。
(3)应急工程设施拦截污染水体。在河道内启用或修建拦截坝、节制闸等工程设施拦截污染水体;通过导流渠将未受污染水体导流至污染水体下游,通过分流沟将污染水体分流至水源保护区外进行收集处置;利用前置库、缓冲池等工程设施,降低污染水体的污染物浓度,为应急处置争取时间。不能建设永久应急工程的,应事先论证确定可建设应急工程的地址,并在预案中明确。
针对污染物可采取的物理、化学、生物处理技术如表3-1所示。
表3-1适用于处理不同超标项目的推荐技术
超标项目 |
推荐技术 |
浊度 |
快速砂滤池、絮凝、沉淀、过滤 |
色度 |
快速砂滤池、絮凝;活性炭吸附;化学氧化预处理:臭氧、氯、高锰酸钾、二氧化氯 |
嗅味 |
化学氧化预处理:臭氧、氯、高锰酸钾、二氧化氯、活性炭 |
氟化物 |
吸附法:氧化铝、磷酸二钙;混凝沉淀法:硫酸铝、聚合氯化铝;离子交换法;电渗析法 |
氨氮 |
化学氧化预处理:氯、高锰酸钾;深度处理:臭氧-生物活性炭 |
铁、锰 |
锰砂;化学氧化预处理:氯、高锰酸钾;深度处理:臭氧-生物活性炭 |
挥发性有机物 |
生物活性炭吸附 |
三氯甲烷和腐殖酸 |
前驱物的去除:强化混凝、粒状活性炭、生物活性炭;氯化副产物的去除:粒状活性炭 |
有机化合物 |
生物活性炭、膜处理 |
细菌和病毒 |
过滤(部分去除);消毒处理:氯、二氧化氯、臭氧、膜处理、紫外线消毒 |
汞、铬等部分重金属(应急状态) |
氧化法:高锰酸钾;生物活性炭吸附(部分去除) |
藻类及藻毒素 |
化学氧化预处理:除藻剂法、高锰酸钾、氯;微滤法;气浮法;臭氧氧化法 |
4.2.5转移安置人员
后勤保障组根据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事发地及影响区域气象、地理环境和人员密集度等情况,设立现场警戒区、交通管制区和重点防护区,确定受威胁人员疏散方式和途径,有组织、有秩序地及时疏散转移受威胁人员和可能受影响地区的居民,确保生命健康安全,并妥善做好转移人员安置工作。
4.2.6医学救援
后勤保障组迅速协调卫生部门及医疗机构,对伤病员进行诊断治疗,根据需要及时、安全将重症伤病员转运到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加强救治。开展受污染人员的去污洗消工作,采取保护公众健康措施。视情况增派医疗卫生专家和卫生应急队伍、调配急需医药物资,支持医学救援。做好受影响人员的心理援助。
4.2.7物资调集及应急设施启用
由后勤保障组组长负责根据现场处置需要,协调调集区内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应急物资。根据应急物资调查结果,列明应急物资、装备和设施清单,以及调集、运输和使用方式。
负责人:渝北区生态环境局办公室主任
联系电话:023-86006699
应急物资、装备和设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对水体内污染物进行打捞和拦截的物资、装备和设施,如救援打捞设备、吸油毡、围油栏、筑坝材料、溢出控制装备等。
(2)控制和消除污染物的物资、装备和设施,如中和剂、灭火剂、解毒剂、吸收剂等。
(3)移除和拦截移动源的装备和设施,如吊车、临时围堰、导流槽、应急池等。
(4)雨水口垃圾清运和拦截的装备和设施,如格栅、清运车、临时设置的导流槽等。
(5)针对水华灾害,消除有毒有害物质产生条件、清除藻类的物资、装备和设施,如增氧机、除草船等。
(6)“一河一策一图”环境应急空间设施,如水库、闸坝、临时筑坝点、坑塘、缓流区、桥梁等。
具体应物资清单详见附件5。
4.2.8供水安全保障
当集中式饮用水源地已受污染,造成饮用水源地水体大范围影响时,且危害性严重(尤其是剧毒化学品污染),由区环境执法支队队长立即通知相应供水企业采取保护措施或停水、启动取水/供水应急预案。供水企业根据指令必须停止取水时,应通过改路供水、启用备用水源等措施,保障居民供水和社会经济活动的正常运转。
若饮用水供水出现大面积停供、减供且判定短期内无法正常恢复,应急指挥部应组织多渠道提供安全饮用水。
4.2.9安全防护
(1)环境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应根据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的特点,采取安全防护措施,配备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严格执行环境应急人员出入事发现场的程序。
(2)受威胁人员的安全防护
受威胁人员的安全防护由组织处置饮用水源突发事件的人民政府统一规划实施,区生态环境局提供技术支持。
4.2.10市场监管和调控
综合协调组密切关注受事件影响地区市场供应情况及公众反应,及时向区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保持与各相关部门的联系并协调配合政府各部门之间对重要生活必需品等商品的市场监管和调控。禁止或限制受污染食品和饮用水的生产、加工、流通和食用,防范因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集体中毒等。
4.2.11舆情监测与信息发布
新闻宣传组应加强网络舆情收集分析,并将有关情况报现场应急指挥部研判。现场应急指挥部应通过发布新闻通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多种形式,借助电视、广播、报纸、网络等多种途径,运用微信、微博、新闻客户端等新媒体平台,主动、及时、准确、客观向社会发布突发环境事件有关信息,及时回应社会关切、澄清不实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发布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发生事故的单位名称和地址;事件发生时间或预期持续时间;事件类型(分为固定源、流动源、非点源和水华灾害等突发环境事件)、起因和性质;事件影响的当前状况和发展趋势,已采取的措施;提请公众应注意的防范措施,紧急情况的热线电话及其它必要信息。
4.2.12维护社会稳定
加强对受影响地区社会治安的管理,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哄抢救灾物资和生活必需品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对转移人员安置点、救灾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地区的治安管控;做好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防止出现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4.3响应终止
4.3.1应急终止条件
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得到控制,紧急情况解除后,由应急指挥部提出应急状态解除意见,启动响应的人民政府宣布应急状态解除。必要时,应及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发布应急终止消息。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即满足应急终止条件:
(1)进入水源保护区陆域范围的污染物已成功围堵,且清运至水源保护区外,未向水域扩散时。
(2)进入水源保护区水域范围的污染团已成功拦截或导流至水源保护区外,没有向取水口扩散的风险,且水质监测结果稳定达标。
(3)水质监测结果尚未稳定达标,但根据应急专家组建议可恢复正常取水时。
4.3.2应急终止程序
应急响应终止按照“谁启动、谁终止”的原则执行。局应急指挥中心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分析论证,经监测评价确无危害和风险后提出终止应急响应建议,由区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宣布应急响应终止。应急终止命令下达后,局应急指挥中心各成员单位方可终止应急。
应急终止后,区生态环境局根据区政府和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的有关指示,在职责范围内协同相关部门继续开展环境监测和后评估工作,直至无需采取其他补救措施,转入常态管理为止。
五、后期工作
5.1后期防控
应急终止后,区生态环境局在区政府和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依据职责监管事发地政府和相关部门对污染现场的残留污染物进行收集、清除,协同各应急联动部门做好后期防控工作,防止造成进一步的污染。
后期防控内容主要包括:
(1)针对泄漏的油品、化学品进行回收;
(2)进行后期污染监测和治理,消除投放药剂的残留毒性和后期效应,防止次生突发环境事件;
(3)事故场地及漫延区域的污染物清除完成后,对土壤或水生态系统进行修复;
(4)部分污染物导流到水源地下游或其他区域,对这些区域的污染物进行清除等。
5.2事件调查
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结束后,区生态环境局组织专家对环境事件的处理情况进行评估和总结,形成报告,并及时上报区政府和市生态环境局。
重大事故报上级部门,由上级部门确定牵头调查单位牵头负责调查。成立重大事故调查领导小组,全面负责调查工作,并起草事故调查报告,报市政府应急委批复结案。
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调查组全面负责调查工作,报国务院批复结案。
事故调查报告主要内容:
(1)事故发生单位的基本情况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及经过;
(2)事故调查组的组成情况;
(3)事故调查的简要经过;
(4)人员伤亡情况和直接经济损失;
(5)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间接原因及认定依据;
(6)事故性质;
(7)事故责任者和责任、认定依据及对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8)主要教训和改进工作的措施建议;
(9)其他需要报告的问题;
(10)调查组全体成员签名。
5.3损害评估
应急响应终止后,区生态环境局配合区政府立即组织评估事件造成的环境影响和损失,并及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评估结论作为事件调查处理、损害赔偿、环境修复和生态恢复重建的重要依据。
5.4善后处置
应急结束后,区生态环境局根据责任单位、区政府或上级相关部门制定的善后处置工作方案,依据职责分工指导、参与事发地重建工作。
六、应急保障
6.1通讯与信息保障
区生态环境局建立和完善环境安全应急指挥系统、环境应急处置部门联动系统和环境安全预警系统。完善公用通信网络与各部门、单位已有的信息传输渠道,配备必要的通讯器材和通信技术力量,保持信息报送设施,特别是现场应急通信系统性能完好,确保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局应急指挥中心、局现场指挥部及现场各应急工作组之间的联络畅通。建立渝北区生态环境系统应急通讯录,各应急成员要保持通讯24小时畅通,应急通讯录详见附件2。环境信息中心要做好应急信息网络通讯和数据传输保障工作,保证突发环境事件处置过程中的通信畅通。
6.2应急队伍保障
由企业建立健全各自应急救援队伍,作为应急先期处置的主导力量。局应急指挥中心各组成部门和单位要加强环境应急队伍的建设,提高应对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的处置能力。区生态环境局要对辖区内的环境危险源企业加强管理,督促其按规定成立相应的应急处置部门,形成社会应急力量。通过完善各部门、企业间环境应急网络,保证在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能迅速参与并完成抢救、排险、消毒、监测等现场处置工作。
6.3应急资源保障
局应急指挥中心各组成部门和单位要有计划、有针对性的配置应急指挥、应急监测、应急防护、应急处置等应急设备。重点加强危险化学品、危险废物检验、鉴定和监测设备建设。增加应急处置设备、快速机动设备、通信设备和自身防护装备,储备应急物资,不断提高应急监测、动态监控和现场处置能力。建立相应的应急物资目录,配合区政府建设区应急物资储备库,充分利用各种社会力量做好应急物资储备,加强对储备物资的动态管理,保证及时补充和更新。重点加强危险路段(危险化学品运输途径的人口密集区、饮用水源地和危险化学品集中区)沿途各镇(街)活性炭等应急物资及装备的储备。
6.4经费保障
区生态环境局增加应急管理预算,设立专门的处置饮用水源突发事件预备基金。应急工作机构各组成部门和单位根据本部门和单位应对突发环境事件预防、预警、应急响应的需要提出项目支出预算,编制相应的环境应急管理能力建设规划,提交局应急指挥中心审定并报有关部门审批后执行。
6.5其他保障
6.5.1技术保障
局应急指挥中心各组成部门和单位加强对现场处置先进技术、装备的研究工作,建立科学的环境应急指挥技术平台,实现信息综合集成、分析处理、污染评估的智能化和数字化,确保决策的科学性。
加强应急专家信息库的建设,增加不同部门的技术专家和管理专家,对各种不同的专家要定期进行联络,了解其思想、科研状况,引导他们对可能出现的突发事件的研究,经常听取他们对可能出现的突发事件的意见。提高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提供技术支撑能力。
6.5.2医疗卫生保障
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过程中,由后勤保障组负责、协调卫生部门及医疗机构负责医疗救治、疾病预防的保障工作。
6.5.3治安维护保障
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过程中,由后勤保障组负责、协调公安部门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现场治安维护保障工作。
6.5.4交通运输保障
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过程中,由后勤保障组负责、协调公安、交通运输部门负责优先安排应急物资、疏散人员和可移动保护目标的运送转移,组织协调通往突发环境事件现场的公路抢修及保通工作;拟订公路绕行方案,做好运输保障工作。
区生态环境局应急车辆要安排专人负责维护和保养,时刻保持良好车况。发生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时,应急车辆及其它车辆均由指挥中心统一调度,确保应急救援任务顺利完成。
七、附则
7.1事件分级
根据《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按照事件严重程度,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分为特别重大(I级)、重大(II级)、较大(III级)和一般(IV级)四级,具体分级标准如下。
7.1.1特别重大事件(I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
(1)因饮用水源污染直接导致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或重伤的;
(2)因饮用水源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市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4)库区干流、支流发生大面积水华(藻类数量达到108个/升,区段河长≥10公里)并造成较为严重的饮用水源污染、生态破坏或渔业损失的。
7.1.2重大事件(II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
(1)因饮用水源污染直接导致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饮用水源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区级集中式饮用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4)库区干流、支流发生大面积水华(藻类数量达到108个/升,区段河长≥6公里)并造成较为严重的饮用水源污染、生态破坏或渔业损失的。
7.1.3较大事件(III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
(1)因饮用水源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饮用水源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
(3)因饮用水源污染造成镇(街道)级饮用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4)库区干流、支流发生大面积水华(藻类数量达到108个/升,区段河长≥3公里)并造成饮用水源污染、生态破坏或渔业损失的;
(5)饮用水源污染范围超出渝北区行政区的即造成跨区的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
7.1.4一般事件(IV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
(1)因饮用水源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饮用水源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
(3)因饮用水源污染造成村、社区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污染、取水中断的;
(4)因饮用水源污染造成跨镇街级行政区域纠纷,引起一般性群体影响的;
(5)库区干流、支流发生大面积水华(藻类数量达到108个/升,区段河长<3公里)并造成饮用水源污染、生态破坏或渔业损失的;
(6)对饮用水源污染造成一定影响,尚未达到较大级别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的。
上述有关数量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7.2预案解释权属
本预案由重庆市渝北区生态环境局负责制定解释。
7.3预案演练和修订
7.3.1预案演练
应急演练一般每年进行一次。
综合协调组负责协调各组成部门和单位要按照环境应急预案及相关专项预案进行环境应急演练,提高防范和处置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的技能,增强实战能力。
2024年11月29日,渝北区、长寿区、邻水县联合主办了御临河流域川渝跨界突发环境事件联合应急演练,演练模拟一辆满载 18t柴油的油罐车行驶至S101省道邻水县御临镇滑滩桥附近时,与支路驶出的越野车相撞,造成油罐车柴油泄漏,导致约5t柴油流入御临河,危及御临河下游饮用水源地及长江水质安全。演练前编制了应急演练脚本、应急演练实施方案,并下发了应急演练通知,邀请环境应急专家对演练情况进行评分,演练后及时进行演练工作总结。
图6.3-1 2024年御临河流域川渝跨界突发环境事件联合应急演练现场照片
7.3.2预案修订
本预案原则上每五年修订一次。
下列情况应适时修订:
1)相关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区级各部门职能职责发生变化时。
2)较大、重特大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区生态环境局组织对本预案重新评估后需要进行修订的。
7.4预案实施日期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开始实施。原《重庆市渝北区生态环境局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渝北环发〔2020〕23号)同时废止。
八、附件
附件1应急指挥机构、成员和各工作组职责
一、应急组织指挥机构职责
1)负责贯彻执行国家、市政府、区政府有关环境应急工作的方针、政策,落实指示和要求;落实国家生态环境部和市生态环境局以及渝北区政府应急处置工作的指示和要求。
2)负责应急处置工作的决策、指挥与控制,领导系统内各科室的应急处置工作,统一指挥辖区内的饮用水源环境风险应急处置工作;协助区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负责建立和完善环境应急预警机制,修订区生态环境局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负责区生态环境局及镇街环保机构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人员的培训,组织应急演习和演练。
3)批准启动本预案,批准应急状态结束,对外发布突发环境事件信息。
二、应急组织指挥机构成员职责
(1)局办公室
负责协调局应急指挥中心组织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交通、通讯及其他各种后勤保障工作;协调局应急指挥中心做好与区政府和市生态环境局的联系,及时汇总事件情况并上报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的进展;协调局应急指挥中心做好有关工作情况、指示、信息的联络、传达、报送,通报可能受影响的毗邻地市生态环境部门等工作;建立健全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机制,牵头环境应急管理工作;完成局应急指挥中心交付的其它任务。
(2)行政审批科
负责对涉及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的建设项目提供相关环评文件;完成局应急指挥中心交付的其它任务。
(3)水生态环境科
负责判定地表水环境污染的危害范围,提出关闭闸坝、中断饮用水源取水及其他防护建议,协助有关责任单位做好人员撤离、隔离和警戒工作;提供地表水环境污染事态控制、污染物清理、环境污染应急处理建议;就事故的性质、原因进行分析和提出处理建议;完成局应急指挥中心交付的其它任务。
(4)大气环境科
负责判定大气环境污染的危害范围,提出区域隔离、人员撤离及其他防护建议,协助有关责任单位做好人员撤离、隔离和警戒工作;提供大气环境污染应急处理信息;就事故的性质、原因进行分析和提出处理建议;完成局应急指挥中心交付的其它任务。
(5)土壤生态环境科
负责依法对辖区内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危险化学品、核安全及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光辐射、伴生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判定土壤、地下水环境污染的危害范围,提出区域隔离、人员撤离及其他防护建议,协助有关责任单位做好人员撤离、隔离和警戒工作;提供土壤、地下水环境污染应急处理信息;就事故的性质、原因进行分析和提出处理建议;指导和监督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区域的生态破坏恢复整治;完成局应急指挥中心交付的其它任务。
(6)区环境行政执法支队
负责组织制定实施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污染源应急排查方案,并根据排查结果提出处理意见;协调开展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处置工作;组织对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理善后工作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对造成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的相关企业及责任人追究相关责任,负责开展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调查报告编制工作,协助开展损害评估工作;完成局应急指挥中心交付的其它任务。
(7)区生态环境监测站
负责开展应急监测,制定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方案;提出防止事态扩大和控制污染蔓延的建议;及时向现场指挥部提供监测数据及分析报告,为应急处置提供技术支持;制定生态恢复评估监测方案,开展生态恢复评估调查和监测工作;完成局应急指挥中心交付的其它任务。
(8)环境宣教信息中心
负责与媒体保持沟通,及时协调区政府新闻办,协助局办公室、生态综合科做好应急新闻发布的相关工作;深入开展面向全社会的宣传教育,组织宣传贯彻国家、重庆市、渝北区应对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工作的方针和政策,开展突发环境事件避险、自救、互救、减灾等应急防护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应对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的意识同时负责突发环境事件预警和指挥支持系统建设和维护;负责提供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相关环境信息技术的支持工作;完成局应急指挥中心交付的其它任务。
各组成部门和单位应及时完成局应急指挥中心交办的工作任务,在局应急指挥中心的统一领导下,各司其责、联防联动、密切配合、团结协作,共同完成应急响应工作。
三、现场应急指挥部职责
在局应急指挥中心领导下,执行市、区有关领导的指示、命令;向市政府、区政府报告事件有关情况。做好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指挥、调度,落实局应急指挥中心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工作的要求。组织、协调一般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处置工作;在国家、市、区启动相关预案前,组织、指挥特别重大、重大、较大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的先期处置工作。参与指导镇街开展应急救援处置工作,检查有关科室应急准备工作落实情况。配合区级相关部门,及时做好善后处理工作,防止事件出现“放大效应”和次生、衍生、耦合事件。
四、现场应急工作组职责
综合协调组主要职责:
负责接收上级部门的指示和意见,传达局应急指挥中心指令;负责事发现场相关信息的收集、汇总、处理,及时向区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报送信息,协调市、区的环境应急处置力量;负责保持与公安、应急管理、消防、交通等部门的日常信息联络工作;对预警、应急处置、事故调查、信息报送、信息通报、信息发布等工作进行统筹协调、指挥调度、督促落实;调度备用水源;完成局应急指挥中心交办的其他任务。
现场处置组主要职责:
及时赶赴现场,指导、协调事发地责任部门对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实行快速、高效的先期处置,协助事发地相关部门做好现场警戒及人员疏散工作。负责监督事件责任单位落实处置方案提出各项措施,消除污染危害。会同相关部门和专家对事件原因、污染情况进行调查取证,组织开展污染损害评估、赔偿、追责等工作,编写事故调查信息报综合协调组、现场处置组和应急监测组;对受污染、破坏的水源地环境予以恢复。
现场处置组下设应急专家组,专家组负责对局应急管理的工作、方针、政策提出意见和建议;对应急指挥中心各组成部门和单位的应急准备、应急响应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指导现场处置工作,对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的工作方案、应急措施予以咨询并提出建议;在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对事发现场情况信息进行综合分析和研究,对事态评估、信息发布、级别判断、污染物扩散趋势分析、污染控制、现场应急处置、人员防护、隔离疏散、抢险救援、应急终止、环境修复及污染损害赔偿等工作提出建议,为决策提供技术支持;参与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修订和评估工作。
应急监测组主要职责:
负责制定应急监测方案,负责在污染带上游、下游分别设置断面进行应急监测,并及时将监测数据报告给局应急指挥中心、现场应急指挥部,提交突发事件污染区域、污染状况的监测分析报告及预测报告,为现场应急处置提供决策依据;负责饮用水源地、土壤、供水等应急监测、调查取证;负责应急期间的水源地、供水单位和管网末梢水的水质监测;完成局应急指挥中心交办的其他任务。
后勤保障组主要职责:
负责提供应急响应所需的资金、装备、物资、交通、通信、人员、技术等保障工作,确保随时启用;负责协调、落实应急处置期间的物资供应;监控局应急指挥中心负责准确定位事件的现场位置,收集污染事件的相关信息和周边环境的资料,供事故现场调阅;协调卫生部门及医疗机构,开展医疗救护;协调公安部门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现场治安维护保障工作;完成局应急指挥中心交办的其他任务。
新闻宣传组主要职责:
负责与媒体保持沟通,及时协调区政府新闻办,视情况向媒体适时通报相关的饮用水水环境污染事件信息;完成局应急指挥中心交办的其他任务。
附件2局应急指挥中心应急通讯录
成员 |
联络人 |
联系电话 |
局办公室 |
朱治宇 |
86006699 |
应急办公室 |
丛杰 |
86006001 |
生态综合科 |
刘涛 |
86230305 |
行政审批科 |
黄群英 |
67826967 |
大气环境科 |
徐力予 |
88650568 |
土壤生态环境科 |
王宇 |
86006129 |
水生态环境科 |
胡家文 |
86016988 |
区环境行政执法支队 |
蒲章明 |
86006200 |
区生态环境监测站 |
徐思源 |
86005901 |
宣教信息中心 |
何国建 |
86006911 |
附件3应急专家库名单及联系方式
序号 |
姓名 |
工作单位 |
擅长领域 |
1 |
黄力武 |
重庆市化工研究院 |
竣工环保验收、循环经济与清洁生产、环境应急(应急预案制定、应急处置、应急管理) |
2 |
吴淼庄 |
中煤科工重庆设计研究院(集团)有限公司 |
大气污染治理、土壤污染治理、固体废物污染治理(生活垃圾、工业固废、危险废物) |
3 |
胡艳 |
重庆环科源博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
环境影响评价、环境工程 |
4 |
王里奥 |
重庆大学 |
环境规划竣工环保验收、环境应急(应急预案制定、应急处置、应急管理) |
5 |
袁兴中 |
重庆大学 |
生态保护和修复 |
6 |
陈玉成 |
西南大学 |
环境损害鉴定、环境应急(应急预案制定、应急处置、应急管理) |
7 |
杨志敏 |
西南大学 |
河道生态修复、农田生态修复 |
8 |
王志坚 |
西南大学 |
生态保护和修复 |
9 |
乔刚 |
西南政法大学 |
环境法学 |
10 |
祖波 |
重庆交通大学 |
安全环保、水污染防治与应急 |
11 |
常青 |
重庆工商大学 |
环境应急、竣工环保验收 |
12 |
杨肃博 |
重庆港力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
竣工环保验收、环境技术评估、环境应急(应急预案制定、应急处置、应急管理) |
13 |
陈刚才 |
重庆环科源博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
环境损害鉴定、环境监测、环境应急(应急预案制定、应急处置、应急管理)、环境管理、环境规划、环境经济与政策 |
14 |
郭平 |
重庆市环境科学研究院(已退休) |
竣工环保验收、环境监测、环境管理 |
15 |
胡志锋 |
重庆环科源博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
竣工环保验收、循环经济与清洁生产、环境规划 |
16 |
徐凤 |
重庆市固体废物管理中心 |
环境应急(应急预案制定、应急处置、应急管理)、环境管理 |
附件4渝北区集中式饮用水源地名录
序号 |
水源级 |
水源地名称 |
管理单位 |
类型 |
1 |
国家级 |
渝北区悦来水厂嘉陵江水源地 |
悦来街道办事处 |
河流型 |
2 |
区级 |
渝北区茨竹镇卫星水库水源地 |
茨竹镇人民政府 |
水库型 |
3 |
区级 |
渝北区茨竹镇华蓥村山坪塘双水井水厂水源地 |
茨竹镇人民政府 |
其他 |
4 |
区级 |
渝北区茨竹镇棕林沟秦家水厂水源地 |
茨竹镇人民政府 |
河流型 |
5 |
区级 |
渝北区大盛镇真理水厂大洪河水源地 |
大盛镇人民政府 |
河流型 |
6 |
区级 |
渝北区大盛镇仙女洞水厂水源地 |
大盛镇人民政府 |
其他 |
7 |
区级 |
渝北区大盛镇顺龙水厂大洪河水源地 |
大盛镇人民政府 |
河流型 |
8 |
区级 |
渝北区大盛镇顺龙村磨盘咀(溶洞水)顺龙水厂水源地 |
大盛镇人民政府 |
其他 |
9 |
区级 |
渝北区大盛镇东山水厂大洪河水源地 |
大盛镇人民政府 |
河流型 |
10 |
区级 |
渝北区大湾镇两岔水库高嘴水厂水源地 |
大湾镇人民政府 |
水库型 |
11 |
区级 |
渝北区大湾镇两岔水库两岔水厂水源地 |
大湾镇人民政府 |
水库型 |
12 |
区级 |
渝北区兴隆镇四五水库水源地 |
大湾镇人民政府 |
水库型 |
13 |
区级 |
渝北区洛碛镇张关水厂地下水水源地 |
洛碛镇人民政府 |
地下水 |
14 |
区级 |
渝北区木耳镇观音洞水库牛头岩水厂水源地 |
木耳镇人民政府 重庆市宏利水务技术开发有限公司 |
水库型 |
15 |
区级 |
渝北区统景镇统景水厂御临河水源地 |
统景镇人民政府 |
河流型 |
16 |
区级 |
渝北区统景镇黄印水厂水源地 |
统景镇人民政府 |
其他 |
17 |
区级 |
渝北区统景镇滚珠水厂御临河水源地 |
统景镇人民政府 |
河流型 |
附件5应急物资储备清单
序号 |
物资设备名称 |
物资类型 |
在库数量 |
单位 |
存放库房 |
1 |
橡皮艇船外机 |
污染物控制 |
1 |
台 |
渝北城南污水处理厂 |
2 |
吸油拖栏 |
污染物控制 |
300 |
米 | |
3 |
溢油分散剂 |
污染物降解 |
200 |
公斤 | |
4 |
重金属捕捉剂 |
污染物降解 |
200 |
公斤 | |
5 |
活性炭 |
污染物降解 |
1 |
吨 | |
6 |
WGV-600围油栏 |
污染源切断 |
600 |
米 | |
7 |
吸油拖栏 |
污染物收集 |
33 |
箱 | |
8 |
橡皮艇(不含船外机) |
污染物控制 |
1 |
个 | |
9 |
吸油毡 |
污染物控制 |
16 |
袋 | |
10 |
吸油毡 |
污染物控制 |
9 |
箱 | |
11 |
吸油棉 |
污染物收集 |
9 |
袋 | |
12 |
耐酸碱手套 |
安全防护 |
20 |
双 | |
13 |
滤毒罐 |
安全防护 |
7 |
个 |
区生态环境局库房 |
14 |
激光测距望远镜 |
污染源切断 |
1 |
台 | |
15 |
强光手电 |
安全防护 |
4 |
个 | |
16 |
防毒面罩 |
安全防护 |
7 |
个 | |
17 |
急救箱 |
应急救援 |
4 |
箱 | |
18 |
电动喷雾器 |
污染物降解 |
1 |
台 | |
19 |
对讲机(非防爆) |
应急通信和指挥 |
10 |
台 | |
20 |
撬棍 |
其他 |
7 |
根 | |
21 |
手持扩音器 |
应急通信和指挥 |
3 |
台 | |
22 |
视频指挥调度软件终端 |
应急通信和指挥 |
1 |
套 | |
23 |
车载视频指挥调度终端 |
应急通信和指挥 |
1 |
套 | |
24 |
单兵无线音视频同步传输设备02 |
应急通信和指挥 |
2 |
套 | |
25 |
应急车辆 |
应急通信和指挥 |
2 |
台 | |
26 |
应急指挥车 |
应急通信和指挥 |
1 |
台 | |
27 |
应急现场工作服 |
安全防护 |
10 |
套 | |
28 |
液体致密型化学防护服 |
安全防护 |
5 |
套 | |
29 |
气体致密性化学防护服 |
安全防护 |
2 |
套 | |
30 |
医用急救箱 |
应急救援 |
3 |
套 | |
31 |
应急供电、照明设备 |
安全防护 |
1 |
套 | |
32 |
应急照相器材 |
其他 |
2 |
台 | |
33 |
应急摄像器材 |
其他 |
1 |
台 | |
34 |
激光测距望远镜 |
污染源切断 |
1 |
台 | |
35 |
高精度GPS卫星定位仪 |
其他 |
2 |
台 | |
36 |
应急录音设备 |
其他 |
4 |
台 | |
37 |
防爆对讲机 |
应急通信和指挥 |
6 |
台 | |
38 |
无人机 |
应急通信和指挥 |
1 |
台 | |
39 |
远射手电筒 |
其他 |
10 |
个 | |
40 |
手持式VOCs检测仪(PID) |
环境监测 |
1 |
台 | |
41 |
执法记录仪 |
其他 |
5 |
套 | |
42 |
粉尘快速测定仪 |
环境监测 |
2 |
部 | |
43 |
红外摄像机 |
其他 |
2 |
部 | |
44 |
移动执法包 |
其他 |
6 |
套 | |
45 |
个人防护包 |
安全防护 |
10 |
套 | |
46 |
热成像仪 |
其他 |
1 |
部 | |
47 |
流量计 |
环境监测 |
2 |
部 | |
48 |
便携式水污染物监测设备 |
环境监测 |
2 |
部 | |
49 |
快检试剂包 |
环境监测 |
2 |
套 | |
50 |
便携式油烟检测仪 |
环境监测 |
1 |
台 | |
51 |
恶臭监测仪 |
环境监测 |
1 |
台 | |
52 |
油气回收三项检测仪 |
环境监测 |
2 |
部 | |
53 |
便携气象仪 |
环境监测 |
1 |
台 | |
54 |
易燃易爆气体报警装置 |
环境监测 |
1 |
台 | |
55 |
个人剂量报警仪 |
安全防护 |
4 |
台 | |
56 |
吸油毡 |
污染物控制 |
0 |
箱 | |
57 |
拦油索 |
污染物控制 |
173 |
米 | |
58 |
吸油棉 |
污染物收集 |
0 |
箱 | |
59 |
暗管探测仪 |
环境监测 |
1 |
台 | |
60 |
急救箱 |
应急救援 |
1 |
箱 |
茨竹镇 |
61 |
手持扩音器 |
应急通信和指挥 |
1 |
台 | |
62 |
强光手电 |
安全防护 |
5 |
台 | |
63 |
救生衣 |
安全防护 |
5 |
件 | |
64 |
安全帽 |
安全防护 |
5 |
顶 | |
65 |
防水耐用橡胶手套 |
安全防护 |
5 |
双 | |
66 |
耐酸碱雨靴 |
安全防护 |
5 |
双 | |
67 |
防护活性炭口罩 |
安全防护 |
2 |
盒 | |
68 |
防汛沙袋 |
污染物控制 |
100 |
条 | |
69 |
撬棍 |
其他 |
5 |
根 | |
70 |
抽水泵 |
污染物收集 |
1 |
台 | |
71 |
电动喷雾器 |
污染物降解 |
2 |
台 | |
72 |
活性炭 |
污染物降解 |
10 |
袋 | |
73 |
溢油分散剂 |
污染物降解 |
10 |
桶 | |
74 |
吸油拖栏 |
污染物收集 |
200 |
米 | |
75 |
吸油毡 |
污染物控制 |
10 |
箱 | |
76 |
急救箱 |
应急救援 |
1 |
箱 |
大湾镇 |
77 |
手持扩音器 |
应急通信和指挥 |
1 |
台 | |
78 |
强光手电 |
安全防护 |
5 |
台 | |
79 |
救生衣 |
安全防护 |
5 |
件 | |
80 |
安全帽 |
安全防护 |
5 |
顶 | |
81 |
防水耐用橡胶手套 |
安全防护 |
5 |
双 | |
82 |
耐酸碱雨靴 |
安全防护 |
5 |
双 | |
83 |
防护活性炭口罩 |
安全防护 |
2 |
盒 | |
84 |
防汛沙袋 |
污染物控制 |
100 |
条 | |
85 |
撬棍 |
其他 |
5 |
根 | |
86 |
抽水泵 |
污染物收集 |
1 |
台 | |
87 |
电动喷雾器 |
污染物降解 |
2 |
台 | |
88 |
活性炭 |
污染物降解 |
10 |
袋 | |
89 |
溢油分散剂 |
污染物降解 |
10 |
桶 | |
90 |
吸油拖栏 |
污染物收集 |
200 |
米 | |
91 |
吸油毡 |
污染物控制 |
10 |
箱 | |
92 |
急救箱 |
应急救援 |
1 |
箱 |
洛碛镇 |
93 |
手持扩音器 |
应急通信和指挥 |
1 |
台 | |
94 |
强光手电 |
安全防护 |
5 |
台 | |
95 |
救生衣 |
安全防护 |
5 |
件 | |
96 |
安全帽 |
安全防护 |
5 |
顶 | |
97 |
防水耐用橡胶手套 |
安全防护 |
5 |
双 | |
98 |
耐酸碱雨靴 |
安全防护 |
5 |
双 | |
99 |
防护活性炭口罩 |
安全防护 |
2 |
盒 | |
100 |
防汛沙袋 |
污染物控制 |
100 |
条 | |
101 |
撬棍 |
其他 |
5 |
根 | |
102 |
抽水泵 |
污染物收集 |
1 |
台 | |
103 |
电动喷雾器 |
污染物降解 |
2 |
台 | |
104 |
活性炭 |
污染物降解 |
10 |
袋 | |
105 |
溢油分散剂 |
污染物降解 |
10 |
桶 | |
106 |
吸油拖栏 |
污染物收集 |
200 |
米 | |
107 |
吸油毡 |
污染物控制 |
10 |
箱 | |
108 |
媒体分发平台 |
应急通信和指挥 |
1 |
套 |
区生态环境局 |
109 |
急救箱 |
应急救援 |
1 |
箱 |
统景镇 |
110 |
手持扩音器 |
应急通信和指挥 |
1 |
台 | |
111 |
强光手电 |
安全防护 |
5 |
台 | |
112 |
救生衣 |
安全防护 |
5 |
件 | |
113 |
安全帽 |
安全防护 |
5 |
顶 | |
114 |
防水耐用橡胶手套 |
安全防护 |
5 |
双 | |
115 |
耐酸碱雨靴 |
安全防护 |
5 |
双 | |
116 |
防护活性炭口罩 |
安全防护 |
2 |
盒 | |
117 |
防汛沙袋 |
污染物控制 |
100 |
条 | |
118 |
撬棍 |
其他 |
5 |
根 | |
119 |
抽水泵 |
污染物收集 |
1 |
台 | |
120 |
电动喷雾器 |
污染物降解 |
2 |
台 | |
121 |
活性炭 |
污染物降解 |
10 |
袋 | |
122 |
溢油分散剂 |
污染物降解 |
10 |
桶 | |
123 |
吸油拖栏 |
污染物收集 |
200 |
米 | |
124 |
吸油毡 |
污染物控制 |
10 |
箱 | |
125 |
佩戴式防爆照明灯 |
安全防护 |
24 |
个 |
兴隆镇 |
126 |
手提式强光照明灯 |
安全防护 |
6 |
具 | |
127 |
对讲机 |
应急通信和指挥 |
12 |
台 | |
128 |
皮卡车 |
应急通信和指挥 |
1 |
台 | |
129 |
吸水管 |
污染物收集 |
8m |
盘 | |
130 |
暴力夹钳 |
其他 |
2 |
把 | |
131 |
手电筒 |
安全防护 |
70 |
把 | |
132 |
橡皮艇 |
污染物控制 |
1 |
艘 | |
133 |
救生衣 |
安全防护 |
10 |
件 | |
134 |
救生圈 |
安全防护 |
4 |
个 | |
135 |
带袖雨衣 |
安全防护 |
40 |
件 | |
136 |
锥形桶 |
其他 |
240 |
个 | |
137 |
手提喇叭 |
应急通信和指挥 |
2 |
只 |
九、附图
附图1应急组织指挥机构图
附图2渝北区生态环境局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报告程序图
附图3渝北区生态环境局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流程图
| |
①渝北区悦来水厂嘉陵江水源地 |
⑩渝北区大湾镇两岔水库高嘴水厂水源地 |
②渝北区茨竹镇卫星水库水源地 |
⑪渝北区大湾镇两岔水库两岔水厂水源地 |
③渝北区茨竹镇华蓥村山坪塘双水井水厂水源地 |
⑫渝北区兴隆镇四五水库水源地 |
④渝北区茨竹镇棕林沟秦家水厂水源地 |
⑬渝北区洛碛镇张关水厂地下水水源地 |
⑤渝北区大盛镇真理水厂大洪河水源地 |
⑭渝北区木耳镇观音洞水库牛头岩水厂水源地 |
⑥渝北区大盛镇仙女洞水厂水源地 |
⑮渝北区统景镇统景水厂御临河水源地 |
⑦渝北区大盛镇顺龙水厂大洪河水源地 |
⑯渝北区统景镇黄印水厂水源地 |
⑧渝北区大盛镇顺龙村磨盘咀(溶洞水)顺龙水厂水源地 |
⑰渝北区统景镇滚珠水厂御临河水源地 |
⑨渝北区大盛镇东山水厂大洪河水源地 |
附图4渝北区集中式饮用水源地分布图
| |
图中编号 |
较大及以上环境风险源名称 |
1 |
重庆市三峡水务渝北排水有限责任公司城北污水处理厂 |
2 |
重庆春瑞医药化工有限公司 |
3 |
重庆长安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加工区 |
4 |
重庆市天友乳业股份有限公司乳品一厂 |
5 |
中国航油集团重庆石油有限公司熊家坝油库 |
6 |
中国航空油料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分公司(第一使用油库) |
7 |
重庆中法供水有限公司两路水厂 |
8 |
重庆中法供水有限公司悦来水厂 |
9 |
重庆电池总厂 |
10 |
重庆市宏利水务技术开发有限公司牛头岩水厂 |
A、B、C |
西南油气田分公司输气管理处重庆输气作业区(碳窑湾站、空港站、空港新站) |
1# |
中国航油集团重庆石油有限公司北碚油库—熊家坝油库—机场航油管线 |
2# |
中国航空油料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分公司江北区-渝北区航空煤油管道工程 |
附件5渝北区主要环境风险源分布图
附件6渝北区应急物资库分布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