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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索引号 ]
    • 11500112MB163155XK/2025-00101 
    • [ 发文字号 ]
    • 渝北环催〔2025〕5号 
    • [ 主题分类 ]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 体裁分类 ]
    • 公告公示 
    • [ 发布机构 ]
    • 渝北区生态环境局 
    • [ 生成日期 ]
    • 2025-05-15 
    • [ 发布日期 ]
    • 2025-05-15 

重庆市渝北区生态环境局督促履行义务催告书

重庆市渝北区生态环境局

督促履行义务催告书

渝北环催〔2025〕5号

当事人名称:谢越

公民身份号码:5001**********8875

住址:重庆市渝北区两路街道沙坪村*组*号

经营场所:重庆市渝北区大盛镇天险洞村*社

你未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的情况下,擅自在风景名胜区内从事《风景名胜区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禁止范围以外的建设活动,违反了《风景名胜区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在风景名胜区内从事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禁止范围以外的建设活动,应当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后,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的规定。依据《风景名胜区条例》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风景名胜区内从事禁止范围以外的建设活动,未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我局已于2024年10月17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渝北环执罚〔2024〕39号),并于2024年10月18日送达你。

现履行期限届满,你尚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责令你在接到本催告书后十日内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下列义务:

1. 缴纳罚款贰万陆仟柒佰伍拾元整(26,750.00元);

2. 缴纳加处罚款贰万陆仟柒佰伍拾元整(26,750.00元)。

你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逾期仍不履行义务的,我局将依法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因通过邮寄、直接送达等方式均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督促履行义务催告书》,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联系人:骆荣国                        电话:86017639

地址:渝北区翠湖路418号            邮政编码:401120

重庆市渝北区生态环境局

2025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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