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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索引号 ]
    • 11500112009315762E/2024-00023 
    • [ 发文字号 ]
    • 渝北水利许可〔2024〕7号 
    • [ 主题分类 ]
    • 水利、水务 
    • [ 体裁分类 ]
    • 行政许可 
    • [ 发布机构 ]
    • 渝北区水利局 
    • [ 生成日期 ]
    • 2024-03-27 
    • [ 发布日期 ]
    • 2024-03-29 

重庆市渝北区水利局关于渝北区两路组团F分区F152-2、F154-2、F155-2、F156-2、F156-3、F157-5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重庆润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你公司提交的渝北区两路组团F分区F152-2、F154-2、F155-2、F156-2、F156-3、F157-5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申请表(项目代码:2204-500112-04-01-559724)和《渝北区两路组团F分区F152-2、F154-2、F155-2、F156-2、F156-3、F157-5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收悉,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规定,决定准予行政许可。

一、项目概况

项目位于渝北区仙桃街道,为新建项目。项目总建筑面积223247.00m2,均为地上建筑;绿化面积5.96hm2,绿化率40.13%;项目由67栋多层住宅楼、4栋门卫室、1栋幼儿园、4栋物管用房、2栋社区综合服务中心、1栋社区组织工作用房、1层架空车库及其配套设施组成。项目总占地14.85hm2,其中永久占地13.70hm2,临时占地1.15hm2。项目土石方总挖方55.00万m3,总填方14.00万m3,余方41.00万m3,余方全部运往渝北区木耳镇石鞋弃土场。项目已于2022年6月开工,计划于2025年12月完工,总工期26个月。项目总投资297483万元,其中土建投资142790万元。

二、水土保持方案总体意见

(一)方案编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及相关资料等基本正确。

(二)同意方案设计水平年为2026年。

(三)同意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界定,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面积为14.85hm2

(四)同意项目水土流失防治标准执行等级为西南紫色土区建设类项目一级标准。

(五)同意水土流失防治目标。其中:水土流失治理度97%、土壤流失控制比1.0、渣土防护率94%、林草植被恢复率97%、林草覆盖率27%。

(六)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防治分区和分区防治措施体系。

(七)基本同意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进度安排。

(八)基本同意水土保持监测时段、内容和方法。

三、水土保持方案投资

本项目水土保持2291.51万元,其中方案新增投资68.65万元,主体已列投资2222.86万元。主体已列投资中,工程措施671.27万元,植物措施1542.00万元,施工临时措施9.59万元。方案新增投资中,施工临时措施8.79万元,监测措施24.19万元,独立费用12.18万元,基本预备费2.71万元,水土保持补偿费20.78454万元。

四、工作要求

(一)根据水土保持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认真做好项目建设过程中水土流失防治工作,切实落实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

(二)依据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与主体工程同步开展水土保持施工图设计,按程序与主体工程设计一并报经有关部门审核,作为水土保持措施实施的依据。重要防护对象应当开展点对点勘察与设计。无设计的水土保持措施,不得通过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

(三)严格控制施工扰动范围,禁止随意占压破坏地貌植被。加强对施工单位的管理,在招投标文件和施工合同中明确施工单位的水土保持责任,强化奖惩制度,规范施工行为。

(四)依法做好水土保持监测工作,加强水土流失动态监控。在工程建设期间应将水土保持监测季报按规定在网站公开,同时在业主项目部和施工项目部公开,并按规定向我局按时报送监测季报和总结报告。

(五)按照水土保持监理标准和规范开展水土保持工程施工监理,确保水土保持工程建设质量和进度。

(六)及时向区税务局足额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七)本方案批准后,项目的地点、规模、水土保持措施等发生重大变更,符合水利部第53号令第十六条明确的情形,应当补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报我局审批。确需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弃渣场以外新设弃渣场的,或者因弃渣量增加导致弃渣场等级提高的,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开展弃渣减量化、资源化论证,在弃渣前编制水土保持方案补充报告,并报我局审批。

(八)严格按照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和后续设计落实各项水土保持措施,合理安排施工时序和水土保持措施实施进度,严格控制施工期间水土流失。

(九)工程完工后、项目投产使用前应及时组织开展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并在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通过3个月内,向我局报备验收材料(包括水土保持设施验收鉴定书、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和水土保持监测总结报告等)。

(十)本行政许可决定有效期为3年,自批准之日起计算。

附件:1.渝北区两路组团F分区F152-2、F154-2、F155-2、

     F156-2、F156-3、F157-5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特性表

2.渝北区两路组团F分区F152-2、F154-2、F155-2、F156-2、

  F156-3、F157-5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专家评审意见

3.专家组名单


重庆市渝北区水利局

2024年3月27日

(联系人:王洁,联系电话:86016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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