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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索引号 ]
    • 11500112009315762E/2023-00121 
    • [ 发文字号 ]
    • 渝北水利许可〔2023〕51号 
    • [ 主题分类 ]
    • 水利、水务 
    • [ 体裁分类 ]
    • 行政许可 
    • [ 发布机构 ]
    • 渝北区水利局 
    • [ 生成日期 ]
    • 2023-11-17 
    • [ 发布日期 ]
    • 2023-11-17 

重庆市渝北区水利局关于茨竹镇自力村1、6社河道整治工程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茨竹镇政府:

根据你单位关于茨竹镇自力村1、6社河道整治工程洪水影响评价的行政许可申请(项目编码:2302-500112-04-01-934106),我局组织专家对《茨竹镇自力村1、6社河道整治工程洪水影响评价报告》进行审查。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项、《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规定和专家评审意见,现就该工程洪水影响评价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

一、茨竹镇自力村1、6社河道整治工程治理河段主河道为后河,支流为苏房沟河口,其中主河道治理河段为后河上游属于农村地区,同意本河段采用10年一遇洪水的评价标准,满足相关规定要求。

二、原则同意涉河建设方案的洪水影响评价结论。本项目下起于工程终点公路桥处,上止于工程起点上游100m天然河道,由护岸工程和改建人行桥工程组成。

(一)护岸工程

新建护岸长度1376.17m,其中后河主河道新建护岸长度1284.04m,支流苏房沟新建护岸长度92.13m。新建护岸采用M7.5浆砌条石挡墙,挡墙高2.0~2.5m,顶部宽度0.8m,底部宽度1.30~1.43m,迎水面坡比1:0.25,背水面直立。下部基础采用C20砼浇筑。

yk0+048.36~yk0+247.13段:新建护岸长度198.77m,堤距4.0m,设计河底高程500.20m~497.85m,护岸顶高程502.07~499.55m,河床比降11.8‰。

yk0+248.63~yk0+322.27段:新建护岸长度73.64m,堤距4.0m,设计河底高程497.85m~497.27m,护岸顶高程499.55~499.05m,河床比降7.8‰。

yk0+433.51~yk0+440.58段:新建护岸长度7.07m,堤距4.0m,设计河底高程496.05m~496.00m,护岸顶高程498.45~498.40m,河床比降7.1‰。

yk0+442.08~yk0+779.52段:新建护岸长度337.44m,堤距6.0m,设计河底高程496.00m~493.50m,护岸顶高程498.40~496.00m,河床比降7.4‰。

zk0+000.00~zk0+242.77段:新建护岸长度242.77m,堤距4.0m,设计河底高程500.71m~497.85m,护岸顶高程502.55~499.55m,河床比降11.8‰。

zk0+244.27~zk0+321.73段:新建护岸长度77.46m,堤距4.0m,设计河底高程497.85m~497.27m,护岸顶高程499.55~499.05m,河床比降7.8‰。

zk0+433.24~zk0+441.49段:新建护岸长度8.25m,堤距4.0m,设计河底高程496.05m~496.00m,护岸顶高程498.45~498.40m,河床比降7.1‰。

zk0+442.99~zk0+775.63段:新建护岸长度332.64m,堤距6.0m,设计河底高程496.00m~493.50m,护岸顶高程498.40~496.00m,河床比降7.4‰。

苏房沟syk0+000.00~syk0+092.13段:新建护岸长度92.13m,堤距4.0m,设计河底高程497.70m~496.52m,护岸顶高程499.62~498.52m,河床比降11.9‰。

(二)改建人行桥工程

拆除工程河段现有两座人行桥,在现桥址附近新建人行桥。

在桩号K0+245处新建1#人行桥,桥梁全长8m,桥面宽1.5m。上部结构采用1×6.0m钢筋混凝土现浇板桥,厚40cm。桥面高程500.75m,板底高程500.35m。下部结构:右岸桥台采用重力式桥台,高度1.2m,左岸桥台采用衡重式桥台,高3.5m,两桥台间净距6.0m,桥台顺水流方向宽1.5m。

2#人行桥位于桩号K0+443处,桥梁全长8m,桥面宽1.5m。上部结构采用1×6.0m钢筋混凝土现浇板桥,厚40cm。桥面高程499.40m,板底高程499.00m。下部结构:桥台均采用衡重式桥台,高3.5m,两桥台间净距6.0m,顺水流方向宽1.5m。

本工程建设对河势稳定及河道行洪无明显不利影响。

三、原则同意工程规划符合性的分析

四、原则同意本报告关于工程建设对第三方影响的分析结论

五、有关要求

(一)项目法人应严格按照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内容和要求建设。

(二)本行政许可决定不能代替行业部门对项目本身设计的审批,工程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取得相关部门同意后方能实施。

(三)项目法人应妥善处理好项目建设涉及的第三方合法水事权益。

(四)工程开工后,项目法人要及时书面告知我局,我局将对工程控制坐标在内的涉河事项进行核查。

(五)施工过程中要高度重视河道保护工作,严禁向河内倾倒弃土弃渣,及时清除施工临时设施和建筑垃圾,确保行洪安全。

(六)工程完工后,项目法人应书面通知我局参与项目的综合验收,本项目经验收合格后方可启用。

(七)本行政许可决定有效期为三年,自签发之日起计算。期满后,若该工程未开工建设,本许可决定自行失效,若要继续建设,应重新履行行政许可手续。工程建设过程中涉河建设方案有较大变更的,应按规定重新办理许可手续。

(八)茨竹镇应加强对本洪水影响评价行政许可决定后,项目实施情况的日常监管。

附件:专家评审意见

重庆市渝北区水利局

2023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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