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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索引号 ]
    • 11500112009315762E/2023-00047 
    • [ 发文字号 ]
    • 渝北水利许可〔2023〕14号 
    • [ 主题分类 ]
    • 水利、水务 
    • [ 体裁分类 ]
    • 行政许可 
    • [ 发布机构 ]
    • 渝北区水利局 
    • [ 生成日期 ]
    • 2023-04-23 
    • [ 发布日期 ]
    • 2023-04-24 

重庆市渝北区水利局关于渝北区两路组团F分区F05-3、F08-1-2、F10-1地块(F10-1地块)水土保持方案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重庆中海海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你公司提交的渝北区两路组团F分区F05-3、F08-1-2、F10-1地块(F10-1地块)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申请表(项目代码:2207-500112-04-05-520726)和《渝北区两路组团F分区F05-3、F08-1-2、F10-1地块(F10-1地块)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收悉,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规定,决定准予行政许可。

一、项目概况

项目位于仙桃街道,地块北侧为规划市政道路睦邻路,西侧紧临甘悦大道,南侧紧临次干道金玉路,东侧紧临兰馨大道,为新建项目。项目建设内容主要包括主体建构筑物工程、车库工程、道路管网工程、挡墙工程和绿化工程等;项目由6栋小高层住宅,11栋多层住宅、1栋商业及1栋配套用房(包含社区家园、社区组织工作用房等)组成,总建设用地面积为62991.00m2,总建筑面积为141817.77m2,其中:地上建筑面积109556.38m2,地下建筑面积32261.39m2,总计容建筑面积为106773.80m2,容积率为1.70,建筑密度为32.23%,绿地率为30.01%。项目总占地面积7.13hm2,其中永久占地面积6.30hm2,临时占地面积0.83hm2。项目总挖方64.82万m³,总填方3.97万m³,余方61.25万m3,借方(弃土场外购)0.40万m³,余方全部运至江北机场D6地块弃土消纳场回填利用。工程总投资130000万元,其中土建投资58500万元。。项目已于2022年9月开工,计划于2024年6月完工,总工期22个月。

二、水土保持方案总体意见

(一)方案编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及相关资料等基本正确。

二)同意方案设计水平年为2024年。

(三)同意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界定,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面积为7.13hm2

(四)同意项目水土流失防治标准执行等级为西南紫色土区建设类项目一级标准。

(五)同意水土流失防治目标。

(六)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防治分区和分区防治措施体系。

(七)基本同意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进度安排。

(八)基本同意水土保持监测时段、内容和方法。

三、水土保持方案投资

项目水土保持总投资为365.83万元,其中主体已列水土保持投资324.89万元,方案新增水土保持投资40.94万元。主体已列投资中:工程措施费68.70万元,植物措施费247.95万元,临时措施费8.24万元。方案新增投资中:监测措施费7.40万元,临时措施费7.51万元,独立费用14.30万元,基本预备费1.75万元,水土保持补偿费9.98032万元。

四、工作要求

(一)根据水土保持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认真做好项目建设过程中水土流失防治工作,切实落实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

(二)依据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开展水土保持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按程序报经有关部门审核,作为水土保持措施实施的依据。无设计的水土保持措施,不得通过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

(三)严格控制施工扰动范围,禁止随意占压破坏地貌植被。加强对施工单位的管理,明确施工单位的水土保持责任,强化奖惩制度,规范施工行为。

(四)依法做好水土保持监测工作,加强水土流失动态监控。在工程建设期间应将水土保持监测季报在其官方网站公开,同时在业主项目部和施工项目部公开,并按规定向我局按时报送监测季报和总结报告。

(五)落实并做好水土保持监理工作,确保水土保持工程建设质量和进度。

(六)及时按规定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在工程建设中,严格按照审批的水土保持方案,完成各项的水土保持措施,并接受我局的监督检查。

(七)本项目的地点、规模如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水土保持措施发生重大变更的,应按照渝水﹝2016﹞83号规定办理。

(八)严格按照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和后续设计落实各项水土保持措施,合理安排施工时序和水土保持措施实施进度,严格控制施工期间水土流失。

(九)工程完工后、项目投产使用前应及时组织开展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并在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通过3个月内,向我局报备验收材料(包括水土保持设施验收鉴定书、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和水土保持监测总结报告等)。

(十)本行政许可决定有效期为三年,自签发之日起计算。

附件:1.渝北区两路组团F分区F05-3、F08-1-2、F10-1

     地块(F10-1地块)水土保持方案特性表

      2.渝北区两路组团F分区F05-3、F08-1-2、F10-1地块

        (F10-1地块)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专家评审意见


3.专家组名单

重庆市渝北区水利局

2023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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