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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渝北区水利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管理的通知

日期:2023-04-12

各相关单位:

为了加强对水利工程的质量管理,保证工程质量,推动水利工程建设高质量发展,水利部在 2023 年 1 月 12 日以水利部令第52 号发布《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并于 2023 年 3 月 1 日起开始执行。为进一步规范我区水利工程建设主体各方行为,提高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管理水平,结合我区在水利工程建设存在的问题及面临的形势,现就加强我区水利工程质量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目标

坚持"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工程建设方针,加强质量管理制度建设,落实项目法人首要责任和助察、设计、监理、施工等  单位主体责任,强化水利工程建设全过程质量监管,规范水利建设市场秩序,提升全区水利工程质量水平,努力争创省部级和国  家级优质工程。

二、质量管理

(一)进一步明确各方责任

1.各方责任。

项目法人或者建设单位对水利工程质量承担首要责任。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对水利工程质量承担主体责任,分别对工程的勘察质量、设计质量、施工质量和监理质量负责。检测、监测单位以及原材料、中间产品、设备供应商等单位依据有关规定和合同,分别对工程质量承担相应责任。项目法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监测单位以及原材料、中间产品、设备供应商等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及其工作人员,按照各自职责对工程质量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2.水利工程质量实行终身责任制。

水利工程实行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项目法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监测等单位人员,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工程合理使用年限内对工程质量承担相应责任。

(二)进一步加强质量监督程序申报管理

1.及时办理质量监督手续

项目法人在主体工程开工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及开工备案手续,并书面明确各参建单位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未办理质量监督手续或手续不全的工程不得开工建设。

2.及时进行工程项目划分

项目法人应及时组织设计、监理、及施工单位进行工程项目划分,并确立主要单位工程、主要分部工程、重要隐蔽单元工程  和关键部位单元工程,并在主体工程开工前将项目划分表及说明书报我区水利局质量监督部门确认。

(三)进一步加强设计质量的管理

1.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水利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禁止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勘察、设计单位的名义承揽水利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禁止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水利工程勘察、设计业务,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所承揽的水利工程勘察、设计业务。

2.设计单位在设计文件中选用的原材料、中间产品和设备, 应当注明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除有特殊要求的原材料、中间产品和设备外,设计单位不得指定生产厂家和供应商。

3.勘察、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参加工程验收,并在验收中对施工质量是否满足设计要求提出明确的评价意见。

4.项目法人应当组织开展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未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不得使用。

(四)进一步加强施工过程质量监督管理

1.工程开工后,项目法人应当在工程施工现场明显部位设立质量责任公示牌,公示项目法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的名称、项目负责人姓名以及质量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工程竣工验收后,项目法人应当在工程明显部位设置永久性标志,载明项目法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名称、  项目负责人姓名。

2.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施工质量管理体系,根据工程施工需要和合同约定,设置现场施工管理机构,配备满足施工需要的管理人员,落实质量责任制。施工单位一般不得更换派驻现场的项目经理和技术负责人;确需更换的,应当经项目法人书面同意,  且更换后的人员资格不得低于合同约定的条件。

3.施工单位必须按照经批准的设计文件、有关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原材料、中间产品、设备以及单元工程(工序)等进行质量检验,检验应当有检查记录或者检测报告,并有专人签字,   确保数据真实可靠。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  应当在项目法人或者监理单位监督下现场取样。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质量检测为有偿服务,施工检测费用由施工单位在工程承包费用中支付,监理抽检、项目法人抽检和验收检测费用由项目法  人列支,计入工程建设成本。

4.监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按照工程监理需要和合同约定,在施工现场设置监理机构,配备满足工程建设需要的监理人员,落实质量责任制。现场监理人员应当按照规定持证上岗。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一般不得更换;确需更换的, 应当经项目法人书面同意,且更换后的人员资格不得低于合同约定的条件。

监理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技术标准和合同要求,采取旁站、巡视、平行检验和见证取样检测等形式,复核原材料、中间产品、设备和单元工程(工序)质量。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原材料、中间产品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单元工程(工序)的施工。

(五)进一步规范水利建设市场秩序

规范水利建设市场秩序。依托重庆市水利建设市场监管服务平台,完善中标企业信息。严格贯彻水利部《水利建设市场主体  信用信息管理办法》、《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管理办法》, 开展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评价管理工作,加大对大利建设   市场主体失信行为的惩戒力度和行政处罚等信息公开力度,对违反合同、规范、规程等扰乱水利建设市场秩序,影响工程质量的其他不良行为采取有效措施实行动态监管评价,引导市场主体规  范从业行为,营造良好水利建设市场秩序。

鼓励争创优质工程奖项。鼓励引导项目法人、施工企业和项目现场管理机构开展水利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化工作,推动企业从   满足于合格工程向追求优良工程提升、组织开展水利优质工程评选活动,努力争创"鲁班奖"、"大禹奖"、"优质工程奖"等国家级、省部级优质工程。

(六)进一步加强工程验收的管理

1.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工程验收制度。单元工程(工序) 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通过的,不得进行下一单元工程(工序)施工。施工单位应当做好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隐蔽工程在隐蔽前,施工单位应当通知项目法人和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隐蔽工程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通过的,不得隐蔽。

2.工程竣工验收前,项目法人应组织完成分部工程验收、单位工程验收、合同完工验收等。工程竣工验收时,质量监督机构应对工程质量等级进行核备。未经质量核备或核备不合格的工程,施工单位不得交验,工程主管部门不能验收,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三、工作要求

(一)提高政治站位,增强质量意识。各相关单位要充分认识全区水利行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意义,切实提高政治站位,牢固树立质量第一的理念,强化对建设管理薄弱、质量问题突出的项目的监管,增强参建单位质量意识,守牢水利工程建设质量安全底线。

(二)狠抓工作落实,切实履职尽责。各相关单位要紧盯水利工程质量管理的重点工作任务和节点目标,坚持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具体的工作方案,明确时间进度要求,  细化工作措施,认真落实国家、水利部和市质量工作考核办法, 确保各项任务落实落细。

(三)加大宣传引导,提升质量水平。各相关单位要做好质量法律法规宣贯,深入开展"质量月"等活动,宣传贯彻落实国家、市高质量发展的有关要求,将质量理念化为质量意识,转化为质量行动,确保重点工作任务全面落实,切实提升全区水利工程质量水平。


重庆市渝北区水利局

2023 年 4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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