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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
- 11500112504310643F/2025-00031
- [ 发文字号 ]
- 渝北司罚决字〔202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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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题分类 ]
- 公安、安全、司法、法制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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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机构 ]
- 渝北区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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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生成日期 ]
- 2025-09-15
- [ 发布日期 ]
- 2025-09-18
重庆市渝北区司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重庆美翎律师事务所,负责人:赵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1500000305162713X,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溪街道新溉大道6号都会首站9幢11楼。
本机关收到黄某投诉重庆美翎律师事务所及赵跃律师的材料,在投诉调查过程中发现重庆美翎律师事务所接受非律师黄某的投资,并任命黄某为副主任的行为涉嫌违法变更合伙人的违法行为。2025年6月26日,本机关对此案予以行政处罚立案调查。本机关依法向重庆美翎律师事务所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要求执法人员回避的权利,享有陈述、申辩、听证的权利。重庆美翎律师事务所未提出回避申请,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亦未向本机关提出听证要求。
经查,2024年3月30日,重庆美翎律师事务所(甲方)与黄某(乙方)签订《投资合作经营协议》,双方约定:合作方式为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甲乙双方投资比例为40%和60%。2024年3月31日、2024年6月15日黄某分别向重庆美翎律师事务所负责人赵跃转账支付18万元、12万元,共计30万元。转账备注为“投资款”。2024年4月11日,重庆美翎律师事务所任命黄某为重庆美翎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全面协助赵跃主任开展律所的经营管理工作。经检索全国律师诚信信息公示平台,未查询到黄某已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律师资格的相关信息。
另查明,重庆美翎律师事务向重庆仲裁委员会就其与黄某合同纠纷申请仲裁,要求裁决双方签订的《投资合作经营协议》在2024年9月9日解除。重庆仲裁委员会于2024年12月24日作出(2024)渝仲字第3881号《裁决书》,驳回重庆美翎律师事务所的全部仲裁请求。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投资合作经营协议》、转账凭证、《重庆美翎律师事务所关于黄某人事任命的通知》、“面试群”、“美翎清算群”内容截图、全国律师诚信信息公示平台未查询到黄某已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律师资格、黄某及赵跃的调查笔录、(2024)渝仲字第3881号《裁决书》等证据为证。
本机关认为:重庆美翎律师事务所与黄某签订《投资合作经营协议》,虽未违反现行相关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但重庆美翎律师事务所接受投诉人黄某的投资,并任命黄某担任律师事务所副主任的行为,属于变更合伙人的行为,违反《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律师事务所变更合伙人,包括吸收新合伙人、合伙人退伙、合伙人因法定事由或者经合伙人会议决议被除名。新合伙人应当从专职执业的律师中产生,并具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但司法部另有规定的除外。”之规定。根据《律师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律师事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停业整顿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特别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二)违反法定程序办理变更名称、负责人、章程、合伙协议、住所、合伙人等重大事项的”、《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律师事务所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依照《律师法》和有关法规、规章规定追究法律责任”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给予重庆美翎律师事务所警告的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司法局或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渝北区司法局
2025年9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