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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索引号 ]
    • 11500112504310643F/2023-00080 
    • [ 发文字号 ]
    • 渝北司违处决字〔2023〕1号 
    • [ 主题分类 ]
    • 司法 
    • [ 体裁分类 ]
    • 其他 
    • [ 发布机构 ]
    • 渝北区司法局 
    • [ 生成日期 ]
    • 2023-10-24 
    • [ 发布日期 ]
    • 2023-10-26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决定书

姓名:张**,性别:男,身份证号:510212********4611,准考证号:2350889900088,考点:重庆市渝北区西南政法大学(渝北校区),考场:纸笔第3考场,座位号:28号,住址:重庆市渝中区*******

经查明:20231015日,张**在参加2023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主观题考试过程中,存在考试开始后被查出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行为。

  以上事实有张**准考证、考场情况记录单、违纪考生询问笔录、监考老师询问笔录、流动监考询问笔录和考场监控视频等证据予以证明。

根据《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41号)第七条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对张**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2023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主观题考试成绩无效、二年内不得报名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被处理人如对本处理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渝北区司法局

                               20231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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