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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
- 11500112504310643F/2022-00124
- [ 发文字号 ]
- 渝北司罚决字(2022)第00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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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题分类 ]
- 司法
- [ 体裁分类 ]
-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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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机构 ]
- 渝北区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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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生成日期 ]
- 2022-06-17
- [ 发布日期 ]
- 2022-06-17
重庆市渝北区司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处罚人:重庆盈兴律师事务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1500000355652040F
2021年12月8日,我局收到黄江川投诉重庆盈兴律师事务所及相关律师涉嫌违规代理的投诉材料;2021年12月21日,我局依法受理该投诉案;2022年3月21日我局作出《重庆市渝北区司法局关于黄江川投诉重庆盈兴律师事务所及相关律师涉嫌存在违规情形的回复》(渝北司律投【2022】4号)。我局在调查处理该投诉案件中发现重庆盈兴律师事务所涉嫌存在对本所律师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涉嫌存在构成《律师法》第五十条第八项的违法行为,决定立案调查。
经查明:
2021年3月24日,甲方黄江川与乙方重庆盈兴律师事务所签订《民事诉讼委托代理合同》,合同约定乙方指派律师为黄江川与重庆路港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工伤赔偿纠纷案中在工伤程序提供法律服务,担任代理人。合同签订后,重庆盈兴律师事务所指派该所律师林圣果为案件承办律师,担任黄江川的代理人;黄江川支付律师代理费24000元,重庆盈兴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发票(发票号:69989522、69989523、69989524)。2021年5月13日,承办律师林圣果因自身原因将该案件退回律所,重庆盈兴律师事务所另行指派该所王雪松律师承办该案件。直至当事人黄江川工伤认定申请期限届满,重庆盈兴律师事务所及王雪松律师未向相关部门提交黄江川申请工伤认定的相关材料。此后,黄江川自行向重庆市渝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2022年1月29日,重庆市渝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及《工伤认定办法》第八条的规定对投诉人黄江川作出《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渝中人社伤险不受字【2022】7号)。在投诉案件调查及立案调查期间,重庆盈兴律师事务所及林圣果、王雪松律师均未向我局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在规定期限内未申请工伤认定系当事人黄江川或其家人自愿放弃工伤认定所致。同时,重庆盈兴律师事务所在该案件办理过程和案件交接程序中,均未进行有效监督和审核。
上述查明的事实有:《民事诉讼委托代理合同》《发票》《重庆市渝北区司法局调查(询问)笔录》《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等材料予以证明。
本机关立案后,依法听取了重庆盈兴律师事务所申辩,向其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我局拟对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决定。同时,我局在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中告知了重庆盈兴律师事务所依法享有陈述、申辨的权利。
我局认为:
重庆盈兴律师事务所在该案代理过程中,未对承办律师执业活动实行有效监督,对该案内部交接未进行有效审核和监督,给委托人造成严重后果,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五十条第八项的违法行为。为此,我局结合重庆盈兴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和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五十条第八项之规定,作出如下决定:
给予重庆盈兴律师事务所警告的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重庆盈兴律师事务所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渝北区司法局
2022年6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