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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50011255200128X3/2022-0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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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题分类 ]
- 劳动、人事、监察
- [ 体裁分类 ]
-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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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机构 ]
- 渝北区人力社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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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生成日期 ]
- 2022-03-17
- [ 发布日期 ]
- 2022-03-17
关于印发《渝北区乡村振兴人才培育办法(试行)》的通知
渝北委办〔2018〕91号
中共重庆市渝北区委办公室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渝北区乡村振兴人才培育办法
(试行)》的通知
各镇党委、人民政府,区委各部委,区级各部门,各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各人民团体,各区属国有公司:
现将《渝北区乡村振兴人才培育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重庆市渝北区委办公室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2月13日
渝北区乡村振兴人才培育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大力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加快创建全市乡村振兴综合试验示范区,破解人才瓶颈制约,畅通智力、技术、管理下乡通道,促进城市人才、资本等各类资源要素“上山下乡”,投身乡村振兴,结合渝北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按照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的总要求,坚持“服务发展、人才优先,以用为本、创新机制,示范引领、整体开发”的原则,以培养乡村振兴急需紧缺人才为重点,加快建设一支规模稳定、结构优化、布局合理、素质优良的乡村振兴人才队伍。
第三条立足加快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用5年左右的时间,在临空现代农业建设中,培育一批懂农业、爱农村、爱农民的现代农业创新创业人才,支持现代农业新业态、新技术、新模式、新主体发展,努力把渝北建设成为产业兴、农村美、百姓富的乡村振兴先行示范区。
第二章范围和条件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渝北区(不含两江新区直管区,下同)农村范围内从事现代农业和美丽乡村建设的创业创新人才(含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不含其他机关事业单位人员)。主要分为以下4类:
(一)新型职业农民:指以农业为职业、具有相应的专业技能、收入主要来自农业生产经营,并经培训认定达到相当水平的现代农业从业者,主要包括种养大户、家庭农场主、农民专业合作社带头人和骨干社员、农业企业骨干、返乡农民工、大中专毕业生、退役军人等。
(二)农村专业人才:指具有一定知识和技能,为农村经济、科技、文化等各项事业发展提供服务、作出贡献,并具有示范带动能力的农村劳动者,主要包括村支“两委”专职干部、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三支一扶”人员、大学生村官、农业职业经理人、经纪人、乡村工匠、文化能人等。
(三)农业科技人才:指高校、科研院所、农技推广服务等机构中具有自主创新能力、成果转化能力的农业科研人才、农技推广人才等。
(四)投身乡村建设的其他社会各界人才:指通过下乡投资兴业、包村包项目、法律服务等方式服务乡村振兴事业的企业家、规划师、建筑师、律师、技能人才等。
第五条乡村振兴人才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职业操守,坚持绿色发展理念,坚持环境友好,无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二)一般应在渝北区现代农业和美丽乡村建设相关领域就业或创业1年以上(兼职方式的可不受此时间限制),且为推动渝北乡村振兴作出积极贡献。
(三)在渝北区创业的,应是企业股权超过30%的法定代表人或股东。
第三章评定标准和程序
第六条乡村振兴人才实行贡献积分制,根据《渝北区乡村振兴人才评分细则》,采取指标量化综合积分办法,按得分从高到低排序,原则上得分90分及以上、80分(含80)至90分、70分(含70)至80分、60分(含60)至70分,可分别评定为A、B、C、D类人才。当年各类人才的划线标准由评审组研究确定。
第七条乡村振兴人才的评定,按照科学客观、业内认可、社会公认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常年申报、集中评定的方式进行,具体程序如下:
(一)申报。符合条件的申报对象按要求填写申报书,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由所在镇(街道)对相关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出具推荐意见,向区农委申报。
(二)评审。区委组织部、区人力社保局、区农委会同有关部门对申报人的遵纪守法情况进行联合审查的基础上,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组成评审组,对申报人的资格条件和证明材料进行审核,确定贡献得分和人才类型,并在渝北临空现代农业信息网公示5个工作日。
(三)发布。经公示无异议的,报区委人才办备案后,制发“乡村振兴人才卡”,享受相应层级的优惠政策。
对于急需紧缺人才,可根据实际情况由区委人才办、区农委商相关部门、镇街按既定程序“一事一议”方式个案办理。
第四章保障激励
第八条创新创业扶持
(一)特色高效产业发展扶持。按照《渝北区临空现代农业扶持办法》(渝北府办〔2018〕24号)等乡村振兴扶持政策,在标准化特色产业基地建设、农产品加工、绿色农产品种苗引进、病虫害防治、节水灌溉设施、农产品追溯体系建设等方面,优先享受资金项目扶持政策,同时享受市级以上各类财政支农项目的政策扶持。原则上项目建设内容不重复,可同时享受各类财政补助资金。
(二)农产品品牌建设扶持。新通过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农业部或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有机食品认证(或认证产品有效期满后进行复查换证、续展、再认证)的,分别给予1万元/件、3万元/件、5万元/件奖励。新获得农业部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给予20万元/件奖励。获得中国名牌农产品、重庆市名牌农产品称号(或有效期满后保持获得)的,分别给予20万元/件、5万元/件奖励。新获得区级、市级、国家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称号的,分别给予3万元、5万元、10万元奖励。
(三)农村电商扶持。通过自建电商平台或利用第三方电商平台(含跨境农产品电商)年销售区内鲜活农产品达到100万元(含)—200万元(不含)或年销售加工农产品年达到500万元(含)—1000万元(不含)的(销售金额以单位物流单据和银行流水为准,下同),给予2万元奖励;年销售区内鲜活农产品达到200万元(含)以上或销售加工农产品年达到1000万元(含)以上的,给予5万元奖励。
(四)乡村旅游开发扶持。对以租赁、合作方式利用农村闲置集体建设用地(农房、宅基地、学校等)开展乡村旅游、休闲康养、创业创新的,按照现行乡村振兴创业创新扶持等有关规定给予一定的奖励补贴,并在基础设施、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村庄绿化和公共服务设施等方面优先给予项目支持。对乡村振兴人才作为项目负责人在“三环十景”区域发展乡村旅游的,在符合条件的基础上,优先给予建设用地指标和“三环十景”农旅融合项目资金扶持。
(五)农业科技项目资助。对乡村振兴人才作为项目负责人主持的在品种选育、技术创新、智能农业、农业大数据、机械装备、生态环保等领域开展科技研发,且达到国内领先水平的前沿性、关键性核心技术攻关项目,经评审,可按项目评审专家核算投入金额的50%,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项目后补助资金支持。
(六)金融支持。对乡村振兴人才在支农创投贷、农担贷、农村“三权”抵押贷款、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贷款等涉农贷款方面予以支持。对年贷款利息达5万元(含)以上的实行贷款贴息,贴息比例50%,贴息金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年,连续贴息不超过2年。
(七)荣誉奖励。对在乡村振兴中贡献突出,获得市级及以上荣誉称号,或在市级及以上乡村振兴相关创新创业大赛或技能竞赛中获奖的,给予1:1配套奖励。
第九条人才培育激励
(一)人才补贴。对通过全职方式培育的A、B、C类乡村振兴人才,可分别给予60万元、20万元、10万元补贴,分5年平均发放;对通过项目合作、技术咨询等兼职方式培育的A、B类乡村振兴人才,可分别给予18万元、6万元补贴,分3年平均发放。
(二)培育奖励。对以全职方式培育乡村振兴人才的用人单位或培育机构,每培育1名A、B、C类人才分别给予10万元、4万元、2万元奖励,每个单位每年奖励最高不超过20万元。
第十条人才培训补贴
(一)专业培训补助。依托乡村振兴讲习所、农业专家大院等平台,分层分类开展专业技能培训。对经过认定取得新型职业农民证书的职业农民,凡参加人力社保部门养老保险及医疗保险的,从认定当年起,每人每年按初级1000元、中级1500元、高级2000元的标准,享受养老保险及医疗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若个人缴纳部分低于补贴标准的,则据实补助。
(二)能力提升资助。支持新型职业农民通过弹性学制参加中高等农业职业教育,对通过农林水利等乡村振兴相关专业学习提升,新取得中级(高级工)、副高级(技师)、正高级(高级技师)专业技术职称(职业技能鉴定)或国家承认的大学本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学历的乡村振兴人才,分别给予一次性2000元、5000元、8000元资助。
第十一条配套服务
(一)配偶就业、子女入学。A、B、C类乡村振兴人才配偶愿意在本区就业的,可根据其原就业情况及个人条件,按照双向选择的原则,由区人力社保局、意向就业单位(行业)主管部门及用人单位积极做好联系协调工作。非本区户籍的A、B、C类乡村振兴人才子女,享受本区户籍学生同等待遇,其义务教育阶段由区教委按照当年入学办法安排入学。D类乡村振兴人才需解决其配偶就业、子女入学的,可由本人向相关部门申请,符合条件的按照政策规定办理。
(二)医疗保障。乡村振兴人才在渝北区工作或服务期间,每年为其提供一次免费健康体检服务;A、B、C类乡村振兴人才在定点医院就诊,享受绿色通道服务。
(三)政治待遇。对在乡村振兴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人才,在“两代表一委员”推选、评优评选等方面给予倾斜。对实绩突出、群众公认、上级认可的,可根据本人愿意和任职条件,任村党组织书记或村委会主任等职务。
第十二条乡村振兴人才符合渝北区“临空海外英才”“临空创新人才”等人才计划相关条件的,经评定,可按照区级政策从高从优但不重复的原则,享受相应扶持政策和服务保障。
第五章服务管理
第十三条乡村振兴人才管理期为5年。管理期内,达到更高层次评定条件的,可按规定申报相应层次人才评定;经评定通过者,其管理期重新计算,并按照不重复得利的原则调整相关优惠项目和标准。
第十四条区农委和所在镇(街道)在乡村振兴人才管理期内每年对其遵纪守法、履职能力、业绩贡献等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
第十五条乡村振兴人才出现调离我区、考核不合格、管理期已满等情形的,经区农委核准,终止资格,不再享受相关待遇。采取欺骗、隐瞒、造假或其他手段骗取资格的,撤销资格,并按有关规定追回其所享受的物质待遇,视情节追究其法律责任,并作为不良行为信息纳入征信系统,不再受理其各类区级财政补贴和资助资金申请。涉嫌犯罪的,按规定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六条乡村振兴人才工作在区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由区委人才办、区农委会同相关单位共同组织实施,日常工作由区农委负责。
第十七条本办法与区级其他政策有重复的,按照从高从优但不重复享受的原则执行。国家、市级相关政策可叠加享受。农业科技项目资助由区科委兑付,人才培育激励、能力提升资助及荣誉奖励从引才专项资金中列支,健康体检费用从人才工作专项经费中列支,其余保障激励资金由区农委兑付,所需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区委人才办、区农委负责解释。
附件:渝北区乡村振兴人才评分细则
附件
渝北区乡村振兴人才评分细则
渝北区乡村振兴人才实行贡献积分制。评分采取指标量化综合积分办法进行,分为个人素质、经营管理业绩、科技贡献三个评分类别、16个评分项目和荣誉称号1个加分项目。总分为100分,个人素质得分最高分设为10分,经营管理业绩、科技贡献最高分分别设为90分,根据人才主要发展方向设置不同的权重计分;荣誉称号最高分设为10分,在上述评分基础上可直接加分。同一评分类别不同评分项目原则上可累计计分,同一评分项目原则上就高不重复计分。具体计分规则和评分标准如下:
经营管理为主方向的计分=个人素质得分+(经营管理业绩得分*90%+科技贡献得分*10%)
科技贡献为主方向的计分=个人素质得分+(经营管理业绩得分*10%+科技贡献得分*90%)
综合方向计分=个人素质得分+(经营管理业绩得分*60%+科技贡献得分*40%)
评分 类别 |
评分 项目 |
得分项 |
加分项 |
备注 | |||||
具体指标 |
分值 |
具体指标 |
分值 | ||||||
个人素质 |
年龄 |
/ |
/ |
45周岁(含)以下的给予一次性加分。 |
2 |
以申报当年12月31日为限。 | |||
学历 |
具有大学本科学历。 |
2 |
具有农业类专业相应学历的给予一次性加分。 |
3 |
根据取得的学历和专业方向就高计分。 | ||||
具有硕士研究生学历。 |
3 | ||||||||
具有博士研究生学历。 |
5 | ||||||||
专业 技术 职称 |
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 |
2 |
具有农业技术职称或农民技术人员职称的给予一次性加分。 |
5 |
根据取得的专业技术职称和专业方向就高计分。 | ||||
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
3 | ||||||||
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
5 | ||||||||
职业 技能 鉴定 |
通过高级职业技能鉴定。 |
2 |
通过农业行业职业技能鉴定中级及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加分。 |
5 |
根据通过的职业技能鉴定和专业方向就高计分。 | ||||
通过技师职业技能鉴定。 |
3 | ||||||||
通过高级技师职业技能鉴定。 |
5 | ||||||||
经营管理业绩 |
生产 技能 |
年纯收入在5万元以上的铁匠、木匠、泥匠、石匠、篾匠、漆匠等手工业者。 |
10 |
/ |
/ |
| |||
取得初级新型职业农民资格。 |
15 | ||||||||
取得中级新型职业农民资格。 |
25 | ||||||||
取得高级新型职业农民资格。 |
35 | ||||||||
项目 投资 |
农业项目投资30(含)—100(不含)万元人民币,且持股比例超过50%。 |
15 |
自有资金投资额在1000万元人民币基础上,每多投资500万人民币给予一次加分。 |
10 |
得分项须同时满足投资额和持股比例条件;加分项可累计计算。 每个农业项目的投资人限报1人。 | ||||
农业项目投资100(含)—500(不含)万元人民币,且持股比例超过50%。 |
25 | ||||||||
农业项目投资500(含)—1000(不含)万元人民币,且持股比例超过50%。 |
35 | ||||||||
农业项目投资1000(含)万元人民币及以上,且持股比例超过50%。 |
45 | ||||||||
经营管理业绩 |
经营管理 |
任职经历 |
在年产值1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农业企业或“四上企业”中,担任财务、生产、技术负责人等同层级职务。 |
15 |
所在企业属于农产品生产基地、农业龙头企业、农业科技示范园区(基地)等农业相关产业的给予一次性加分。 |
10 |
“四上企业”以企业所在地统计局认定为准。 每个企业限报3人。 | ||
在年产值1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农业企业或“四上企业”中,担任总经理、副总经理等同层级职务。 |
25 | ||||||||
在年产值1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农业企业或“四上企业”中,担任董事长、执行董事等同层级职务。 |
35 | ||||||||
经营经验 |
在社员不少于10人,年营业收入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的农村经济合作组织、专业合作社和专业技术协会,担任领办人、创办人或理事长、监事长以上成员的。 |
15 |
年营业收入在50万元人民币基础上,每增加50万元人民币给予一次加分。 |
10 |
每一得分项中所列的人数、经营时间、产值或营业收入等指标须同时满足;每一单项加分可累计计算。 每个经营主体限报1人。 | ||||
在雇工5人以上、稳定经营3年以上、年产值2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从事工业、建筑业、运输业、商业、饮食业及其他服务业等非农产业经营的个体或合伙企业所有者及主要经营者。 |
15 |
所经营实体,在稳定经营3年基础上,每增加3年给予一次加分。 |
10 | ||||||
专业从事提供产品供求信息、传播科技信息、贩销农产品等各种中介服务活动,年营业额1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且对农村经济社会发展起到积极作用的农村经纪人。 |
15 |
年营业额在100万元人民币基础上,每增加100万元人民币给予一次加分。 |
10 | ||||||
农村 电商 |
借助淘宝、天猫、微店等第三方平台销售农产品,线上年销售额达20万元。 |
15 |
1.农产品年销售额在20万元人民币基础上,每增加20万元人民币给予一次加分; 2.拥有自建农产品生产基地的给予一次性加分。 |
5 |
两个加分项可分别加分,并累计计算。 每个注册经营主体限报1人。 | ||||
从事电子商务运营的策划、组织、实施和控制等工作5年及以上或从事电子商务行业内的设计、编程、数据、服务等信息技术工作5年及以上,拥有成功项目并在行业内具有一定影响力。 |
35 |
工作年限在5年基础上,每增加一年给予一次加分。 |
3 |
加分可累计计算,每个项目限报1人。 | |||||
拥有自建电商平台,且农产品线上年销售额达200万元。 |
35 |
农产品年销售额在200万元人民币基础上,每增加50万元人民币给予一次加分。 |
10 |
加分可累计计算,每个平台限报1人。 | |||||
经营管理业绩 |
农村 服务 |
从事村级动物防疫员、植物病虫害综合防治员、农产品质量检验检测员、肥料配方师、农村能源等相关工作,且年纯收入在3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农村劳动者。 |
15 |
年纯收入在3万元人民币基础上,每增加3万元人民币给予一次加分。 |
10 |
加分可累计计算。 | |||
具有重庆市科技特派员、大学生村官、“三支一扶”等任职经历,完成规定服务期且考核合格的。 |
10 |
前述人员第一个服务期满后继续服务的,每增加一个服务期给予一次加分。 |
5 |
加分可累计计算。 | |||||
具有村支“两委”专职干部任职经历,任满一届且考核均为合格及以上等次的。 |
5 |
任村党组织书记、村委会主任或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的,每任满一届且考核合格给予一次加分。 |
5 |
加分可累计计算。 | |||||
非遗传承人、文艺带头人、手工技艺能人、文艺创作编导以及曲艺、绘画等各个领域文化能人。 |
5 |
省部级非遗传承人给予一次性加分。 |
10 |
两个加分项就高不重复计分。 | |||||
国家级非遗传承人给予一次性加分。 |
30 | ||||||||
具有执业资格,牵头编制农业相关项目规划10个及以上,并得到采用和实施的规划师。 |
15 |
在10个项目基础上,每增加一个项目给予一次加分。 |
2 |
加分可累计计算。 | |||||
具有执业资格,牵头完成农业相关项目的建筑设计10个及以上,并得到采用和实施的建筑师。 |
15 |
在10个项目基础上,每增加一个项目给予一次加分。 |
2 |
加分可累计计算。 | |||||
具有执业资格,作为诉讼代理人受理过农业相关案件10件及以上,并获得胜诉的律师。 |
15 |
在10个案件基础上,每增加一个胜诉案件给予一次加分。 |
2 |
加分可累计计算。 | |||||
解决 农民 就业 |
所在实体经济,以前一年度连续半年以上缴纳社保人数为计算标准,解决农村户籍人口(含农转非人员)就业在20人及以上的。 |
5 |
在解决就业20人基础上,每增加20人给予一次加分。 |
1 |
加分可累计计算。 | ||||
带动 农民 增收 |
所在实体经济促进农业农村经济持续发展能力,以当地农村居民200人以上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率为基数,高于5个百分点。 |
5 |
增长率在10个百分点基础上,每增加5个百分点给予一次加分。 |
1 |
加分可累计计算。 | ||||
所在实体经济促进农业农村经济持续发展能力,以当地农村居民200人以上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率为基数,高于5-10个百分点。 |
8 | ||||||||
所在实体经济促进农业农村经济持续发展能力,以当地农村居民200人以上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率为基数,高于10个百分点。 |
10 | ||||||||
科技贡献 |
科研 项目 |
国家级重点学科、实验室、技术研究中心主任(首席科学家);国家重大科研项目主持人;国家科技重大专项、支撑(攻关)计划项目负责人。 |
45 |
农业领域的前述科研项目,给予一次加分。 |
15 |
同一科研项目就高不重复计算,不同科研项目可累计计算。 | |||
国家级重点学科、实验室、技术研究中心的副主任;省部级重点学科、实验室、技术研究中心的主任;国家重大科研项目主持人;国家科技重大专项、支撑(攻关)计划子课题负责人。 |
30 |
|
获奖科研成果在渝北产业化的,给予一次性加分。 |
30 | |||||
省部级重点学科、实验室、技术研究中心的副主任;地市级重点学科、实验室、技术研究中心的主任;副省级城市及以上重点科技计划项目的负责人。 |
25 |
| |||||||
科技奖励 |
|
国家级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技进步奖特等奖、一等奖前3完成人。 |
45 |
获得农业项目国家、省部级及以上科技进步奖给予一次性加分。 |
15 |
同一科研成果就高不重复计算,不同科研成果可累计计算。 | |||
国家级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技进步奖二等奖前3名完成人。 |
30 |
|
获奖科研成果在渝北产业化的,给予一次性加分。 |
30 | |||||
省部级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特等奖、一等奖前3名完成人。 |
25 |
| |||||||
省部级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二、三等奖前3名完成人。 |
15 | ||||||||
农业专项 |
国家星火奖、神农中华农业科技奖一、二等奖前3名完成人,中华农业英才奖。 |
45 |
获奖科研成果在渝北产业化的,给予一次性加分。 |
30 | |||||
国家星火奖、神农中华农业科技奖三等奖前3名完成人,全国农牧渔业丰收奖一、二等奖前3名完成人,省级星火奖一、二等奖前3名完成人,省级农业英才奖。 |
30 | ||||||||
全国农牧渔业丰收奖三等奖前3名完成人,省级星火奖三等奖、省级农牧渔业丰收奖一、二等奖前3名完成人。 |
25 | ||||||||
省级农牧渔业丰收奖三等奖前3名完成人。 |
15 | ||||||||
科技贡献 |
理论 成果 |
以第一或通讯作者(含同等贡献作者)在Science、Nature上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 |
20 |
1.发表农业领域的论文给予一次性加分; 2.所在专业领域《期刊引用报告》二区以上发表论文给予一次加分。 |
15 |
反映同一理论成果的多篇论文就高不重复计算;反映不同理论成果的多篇论文可累计计算。两个加分项可分别加分,并累计计算。 该项累计得分(含加分)不超过50分。 | |||
以第一或通讯作者(含同等贡献作者)在SCI、SSCI、EI等国际著名检索系统收录的期刊上或在北大中文核心期刊、南大中文核心期刊、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上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 |
10 | ||||||||
以第一或通讯作者(含同等贡献作者)在国内公开发行的刊物(有期刊号“CN”“ISSN”)上所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 |
5 | ||||||||
独立完成或以第一作者编著并公开在国家一级、二级出版社出版的专著。 |
15 |
发表农业领域的专著给予一次加分。 |
15 |
加分可累计计算。该项累计得分(含加分)不超过30分。 | |||||
发明 专利 |
中国专利金奖前2名。 |
45 |
前述获奖专利为农业项目的,给予一次性加分。 |
15 |
加分可累计计算。 | ||||
中国专利优秀奖前2名。 |
30 |
|
前述获奖专利在我区产业化,给予一次性加分。 |
30 | |||||
拥有农业相关项目国际或国内发明专利。 |
15 |
在取得1个相关发明专利的基础上,每增加1个,给予一次加分。 |
5 |
两个加分项可分别加分,并累计计算。该项累计得分(含加分)不超过40分。 | |||||
所获专利在我区产业化,给予一次性加分。 |
15 | ||||||||
荣誉称号 |
在上述评分基础上,对获得农业农村农民相关国家级、省部级荣誉称号的人才,可分别给予10分、5分的直接加分。 |
所获荣誉就高不重复不累计加分。 | |||||||
备注 |
1.农业类专业包括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高等职业教育(专科)专业目录》所列明的农林牧渔大类所有专业,以及与现代农业和美丽乡村建设相关的水利类、旅游类资源环境与安全类等其他专业。 2.农业项目包括农业生产项目、改善农业生产条件的项目、农产品加工项目、非营利性农业公益项目和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农业生产项目指直接用于生产农、林、牧、渔各种农产品的项目;改善农业生产条件的项目指专门投资建设旨在改善某项生产条件,增加农产品产量或提高农业劳动生产率的项目,如灌溉项目、土地开发整治项目、农业机械化项目等;农业公益项目大都是非营利项目,但具有很大的社会效果,如水土保持项目、公共防洪、排涝、水库建设项目等。 3.“四上企业”是现阶段我国统计工作中对达到一定规模、资质、限额及以上企业的统称,具体包括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房地产企业和资质等级以上建筑业企业、限额以上批发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企业、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 |
名词解释:
1.国家星火奖是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奖励促进中小企业、乡镇企业和广大农村科学技术进步,振兴地方经济的单位、集体和个人,由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成立的国家星火奖评审委员会负责国家级星火奖的评审、批准和授予工作。分为科技成果项目和科技管理、培训项目,每年评定一次。
2.神农中华农业科技奖是经农业农村部、科技部批准设立的面向全国农业行业的综合性科学技术奖,奖励在我国农业科学技术进步和创新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神农中华农业科技奖评审委员会负责评审。每年评奖一次,一等奖不超过5项,二等奖不超过10项,三等奖约50项,对有特大贡献、产生巨大效益和影响的农业科技成果,可视情况设立特等奖。
3.中华农业英才奖是农业农村部设立并组织实施,奖励在农业科技进步、促进我国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科技人才,面向全国农业科技工作者的奖项,由农业部聘任行政管理人员和技术专家组成的中华农业英才奖评选工作委员会负责评选工作。每两年评选一次,逢单年的下半年组织进行,每届奖励人数不超过10名。
4.全国农牧渔业丰收奖是农业农村部设立的农业技术推广奖,奖励在农业技术推广活动中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由农业农村部科技教育司负责该奖的组织评审和日常管理工作。包括农业技术推广成果奖、贡献奖和合作奖三种奖项,成果奖设一、二、三等奖,贡献奖和合作奖不分设奖励等级,每三年评一次。成果奖一、二、三等奖分别按丰收奖一、二、三等奖对待,贡献奖和合作奖均按丰收奖一等奖对待。
中共重庆市渝北区委组织部2018年12月1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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