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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劳动、人事、监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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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发布机构 ]
    • 渝北区人力社保局 
    • [ 生成日期 ]
    • 2022-03-17 
    • [ 发布日期 ]
    • 2022-03-17 

关于印发重庆市来渝人员专业技术资格确认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印发重庆市来渝人员专业技术资格

确认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局,市级各部门人事(干部)处,企事业单位人力资源部门:

《重庆市来渝人员专业技术资格确认办法》已经市人力社保局2015年第11次局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来渝人员专业技术资格确认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为规范来渝人员专业技术资格确认,根据《重庆市深化职称改革的意见》(渝委办发〔201510号)精神和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按照专业技术资格“哪里评哪里有效”的原则,来渝专业技术人员(含部队转业或自主择业调入地方单位的)的原专业技术资格,须按规定进行确认。

第三条专业技术资格确认,按照分级管理原则,由各级人力社保(职改)部门、市级主管部门或大型企事业单位人事(职改)部门负责:

(一)市职称改革办公室负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确认;

(二)区县人力社保(职改)部门负责辖区内所属单位人员(含非公有制单位人员和流动人员)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的确认;

(三)市级主管部门、大型企事业单位负责所属单位人员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的确认;

(四)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负责人事代理人员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的确认。

第二章确认条件

第四条确认专业技术资格,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市外取得的专业技术资格,必须符合国家职称政策有关规定。

(二)与市内相关单位依法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有社保缴费记录。

第三章确认程序

第五条确认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个人申请。个人填报《重庆市来渝人员专业技术资格确认呈报表》,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提交符合规定的材料;

(二)单位审核。单位对申请人提交的原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和《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表》、有效劳动(聘用)合同、社保缴费记录单原件进行审核并在复印件上加盖公章,将《重庆市来渝人员专业技术资格确认呈报表》在本单位公示3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签署意见后按规定程序上报。

(三)确认机构核准。由市、区县人力社保(职改)部门、市级主管部门、大型企事业单位将确认人员姓名、所在单位、拟确认的专业技术资格等基本信息在本部门公众信息网公示3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核准发文。

(四)材料归档。完善审核签章手续后的《重庆市来渝人员专业技术资格确认呈报表》应分别存入个人人事档案和所在单位文书档案。

第四章确认材料

第六条所需材料:

(一)《关于确认XXX同志XXX专业技术资格的请示》。

(二)《重庆市来渝人员专业技术资格确认呈报表》(附件)。

(三)原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和《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表》、有效劳动(聘用)合同、社保缴费记录单复印件。

第五章

第七条申请人、所在单位、审查部门及有关工作人员要认真履行“诚信承诺”、“真实保证”和“谁审查、谁签字、谁负责”的责任追究制度。对不讲诚信、弄虚作假、提供不实材料或违反有关规定的,一经查实,参照《重庆市专业技术资格申报工作规定》中“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理,对已经确认专业技术资格的,按规定撤销。

第六章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再办理确认:

(一)机关、参公事业单位人员。

(二)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及离退休人员。

(三)人事管理权限在我市,未经市人力社保(职改)部门同意并办理委托评审手续,自行在市外申报评审取得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

第九条确认后,其资格取得的时间按原评委会通过的时间计算。

第十条在国家对某专业实行“以考代评”后,经军队评定或任命的相应专业技术职务(职称),不再办理确认手续,原证书继续使用有效。

第十一条在我市对某专业实行“以考代评”后,经市外人力社保(职改)部门评审取得的资格,由确认机构在原证书上签注“确认”字样并盖章,继续使用有效。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过去文件与本办法不符的,按本办法执行。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1510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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