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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
- 1150011255200128X3/2020-00249
- [ 发文字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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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题分类 ]
- 劳动、人事、监察
- [ 体裁分类 ]
-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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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机构 ]
- 渝北区人力社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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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生成日期 ]
- 2020-07-21
- [ 发布日期 ]
- 2020-07-21
关于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相关事宜的通知
各参保单位:
根据《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等问题的通知》(渝人社发〔2020〕62号)规定,对受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确实无力足额缴纳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的参保单位(含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可继续申请缓缴2020年2月以来当期应缴纳的三项社会保险费(最迟2020年12月底前缴纳,不得跨年,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市人力社保局已经在线上、线下同步开通缓缴社保费申请,具体申请办法如下:
1.线上申请:登陆重庆社保网上经办平台(http://rlsbj.cq.gov.cn/sbjb/siweb)通过平台“申报管理-缓缴申报”进行线上缓缴申请(若申请后平台提示该单位没有缓缴申报权限,不能办理缓缴申请,则说明该单位还未进行减免类型划分,需向渝北区社会保险事务中心社保大厅单位参保窗口申请减免类型划分,在完成划型后再进行申请缓缴)。
2.线下申请:填写《缓缴社会保险费申请表》(见附件)并加盖单位公章,提交资料至渝北区社保大厅单位社保费征缴窗口进行申请。
3.注意事项:
① 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的缓缴申请,线上线下均实行一站式办理。申请缓缴成功后,申请单位可在网上或前台打印《社会保险费缓缴情况告知书》。
② 申请缓缴单位已享受7月-11月单位缴费部分免征政策的,可于2020年7月25日之前申请缓缴7月当期应缴社会保险费(已实缴的不能申请7月当期缓缴)。2020年7月21日-8月20日可一次性申请缓缴8月-11月当期应缴社会保险费。
③ 申请缓缴单位已享受8月至11月月单位缴费部分减半征收政策的,以及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可于2020年7月25日之前申请缓缴7月当期应缴社会保险费(已实缴的不能申请当期缓缴)。2020年7月21日-8月20日可一次性申请缓缴8月-11月当期应缴社会保险费。
④ 对用人单位与职工协商一致,同时缓缴代扣代缴个人缴费部分的,缓缴期间的企业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应缴费额不计息、不进行个人账户划账。缓缴社保费的用人单位职工办理人员减少手续后,职工在新单位就业的,需完清前用人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后才可在新单位办理养老保险参保接续手续。
附件1参保单位缓缴社会保险费申请表(享受半免政策单位).docx
附件2参保单位缓缴社会保险费申请表(享受全免政策单位).docx
渝北区社会保险事务中心
2020年7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