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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1500112MB1938295N/2025-00094 
    • [ 发文字号 ]
    • 渝北农发〔2025〕23号 
    • [ 主题分类 ]
    • 农业、畜牧业、渔业 
    • [ 体裁分类 ]
    • 其他公文 
    • [ 发布机构 ]
    • 渝北区农业农村委 
    • [ 生成日期 ]
    • 2025-06-23 
    • [ 发布日期 ]
    • 2025-06-24 

重庆市渝北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重庆市渝北区供销合作社关于印发渝北区2025年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渝北农发〔2025〕23号


重庆市渝北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重庆市渝北区供销合作社

关于印发渝北区2025年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

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有关街道办事处,各社会化服务组织:

经研究,现将《渝北区2025年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组织实施。


重庆市渝北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重庆市渝北区供销合作社

2025年6月23日

(区农业农村委联系人:舒亚玲13883520669;区供销合作社联系人:朱柯宇13983747373)

(此件公开发布)


渝北区2025年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实施方案


根据《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关于做好 2025 年粮油生产保障等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农计财发〔2025〕9 号)、《农业农村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动农业社会化服务工作的通知》(农办经〔2024〕3号)、《财政部关于下达 2025 年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资金预算的通知》(财农〔2025〕15号)、《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农业社会化服务工作的通知》(渝农发〔2024〕162 号)、《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 2025 年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实施方案》(渝农发〔2025〕56号)有关文件精神,会同供销合作社共同研究,结合渝北区农业发展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任务目标

2025年渝北区农业社会化服务任务目标2.3万亩,其中:区农业农村委任务1.7万亩,区供销合作社任务0.6万亩。

二、项目内容

(一)明确支持产业、对象、时间和环节

1.支持产业。项目以经果林套种、撂荒地复耕、高标准农田建设建成区域为重点,原则上围绕粮食和大豆油料作物开展农业生产托管服务。

2.补助对象。为全区上述产业提供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并在市场监管部门或者农业农村部门依法注册登记的集体经济组织、合作社、家庭农场、公司、协会、供销合作社及其持股50%以上的社属企业等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组织。

3.补助作业时间段。自2025年1月1日起至2025年11月30日止。

4.补助环节。开展耕、种、防、收单环节或者多环节托管服务,服务面积严格按照耕0.35、种0.26、防0.13、收0.26系数折算亩数。可将育秧、灌溉、烘干、收储、秸秆还田等服务环节,就近纳入耕、种、防、收各环节进行补助。

(二)公开遴选服务组织

遴选社会化服务组织,坚持公开、透明、择优的原则,以市场化运作为基础。参与项目的服务组织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是具有农业社会化服务实践经验,原则上从事社会化服务 2年以上。二是拥有与其服务业务范围、服务能力相匹配的专业农业机械设备、技术人员以及其他基础条件。三是在农民群众中享有良好的信誉,所提供的服务在质量和价格方面受到服务对象的普遍认可。四是自觉接受农业社会化服务行业管理部门的监管。供销合作社系统的服务主体主要包括基层供销合作社或由市区供销合作社共同持股50%以上的社有企业。

(三)合理确定补助标准

原则上财政补助比重不超过服务价格的40%,单季作物亩均各关键环节补助总量不超过106.4元。确保服务小农户(土地经营规模不超过当地户均承包地面积10倍的农业经营户)的补助资金或面积,占比应高于60%。坚持让小农户最终受益原则,服务价格可采取让利或低于市场价格等多种优惠方式。

(四)补助资金与服务作业量挂钩

采取先服务后补助的方式。服务组织必须与接受服务的对象签订社会化服务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以及服务项目、财政补助标准等内容。服务合同履行完毕后,服务对象应签字确认。验收合格后,按实际完成量将补助资金兑付给服务组织。

三、实施流程

(一)组织申报

农委项目由区农业农村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对符合申报条件、有意愿参加的社会化服务的组织应于6月26日(星期四)18:00前向区农业农村委报送《渝北区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组织申报表》、《重庆市渝北区农业社会化服务主体名录库》,电子版发送至515337256@qq.com。相关镇(街)要支持和引导相关服务组织进行申报,申报需提供的材料包括:渝北区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申报表、重庆市渝北区农业社会化服务主体名录库、服务组织营业执照复印件、其他作业佐证资料。

供销社项目由区供销合作社负责组织实施:对符合申报条件、有意愿参加的社会化服务的组织应于6月26日(星期四)18:00前向区供销合作社报送《渝北区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组织申报表》、《重庆市渝北区农业社会化服务主体名录库》,电子版发送至710204773@qq.com。相关镇(街)要支持和引导相关服务组织进行申报,申报需提供的材料包括:渝北区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申报表、重庆市渝北区农业社会化服务主体名录库、服务组织营业执照复印件、其他作业佐证资料。

(二)确定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

根据申报资料组织评审确定服务组织,并将服务组织进行5个工作日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统一下达补助资金及作业任务。

(三)使用格式合同规范服务行为

推广使用《渝北区2025年农业社会化服务作业合同》(详见附件3),与服务对象签订规范合同,未签订合同的不能纳入补贴范围。服务过程中,要做好各类服务凭证收集留底,确保服务效果可量化、可评估、可验收、可审计,服务凭证流程不清晰的不能纳入补贴范围。

(四)提供作业服务

服务组织按照服务协议,在服务节点及时向服务对象提供社会化服务,并如实填写《渝北区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作业确认单》。镇(街)要落实责任部门并指定专人对服务情况进行监督。已完成的服务环节应及时在“中国农服”和“村村旺农服通”应用上传服务凭证,按要求完善资料。

(五)项目验收及资金兑付

按照“完成一个环节、验收一个环节”的模式。

农委项目:服务组织完成农业生产相应社会化服务环节后,按程序向镇(街)提出验收申请,镇(街)在对作业质量、作业面积等情况进行核查后出具验收意见,并公示。项目全部完成验收且在资金支付前,由区农业农村委组织第三方机构人员对项目进行全面检查,按照检查结果作为拨付资金依据。

供销社项目:服务组织完成农业生产相应社会化服务环节后,按程序向镇(街)提出验收申请,镇(街)在对作业质量、作业面积等情况进行核查后出具验收意见,并公示。然后由区供销合作社先自验,再由区农业农村部门组织第三方机构验收合格后拨付资金。

(六)做好项目总结及绩效评价工作

各镇街要收集整理项目档案资料,总结项目实施成效,开展绩效评价工作。建立健全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加强预算执行中的绩效监控,重点监控是否符合既定的绩效目标,对绩效执行严重偏离绩效目标的,要及时采取措施纠正。服务主体在开展作业服务时应建立服务台账,全流程保存整理照片等相关档案资料,以备审计、检查和考核评估。

四、项目重点

(一)规范使用财政补助资金

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资金是财政惠农惠民补贴资金,只能补助服务对象或服务主体,务必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截留挪用。

1.服务主体不得将承担的项目任务再行转包,对其自营土地的作业不得纳入补助范围。服务主体之间通过相互提供交叉服务的,不纳入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补助范围。

2.不得将补助资金用于购买设施装备,建设平台,列支工作经费等非服务环节。

3.坚决防止以拨代支、截留套取、挤占挪用等问题,不得用于兴建楼堂馆所、弥补预算支出缺口等支出。

4.不得受理中介机构名义直接代理申报的资金项目,不得将财政补助资金用于支付中介费用。

5.同一块地已在供销合作社申报了农业社会化服务补贴的不得在农业农村委重复申报补助资金。

6.其他不符合项目任务补助资金使用方向的情形。 

(二)充分调度各平台信息情况

服务主体应按要求在“中国农服”和“村村旺农服通”等平台和应用登记相关信息,未登记注册不得享受补助资金。相关镇街做好平台入库标准、资格审查、信息录入和动态更新等工作,要及时跟踪服务过程和服务质量,建立“黑名单”制度,对弄虚作假 、骗贴套贴、转包分包 、质量不达标、投诉多的服务主体一律清理出库,纳入“ 黑名单”, 连续5年内不得承担财政资金支持的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

(三)建立服务征信制度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原则上不再申报。

1.申报社会化服务项目批复后无正当理由未开展服务的;

2.服务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

3.服务过程中出现重大技术问题的。

(四)严格管理程序

对项目管理严格按照《渝北区农业项目及资金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渝北农发〔2024〕13号)执行,且每个环节验收后,在服务对象所在村社进行公示。服务组织按照服务合同要求提供相应服务,注意服务过程中一定要做好服务各个环节中图片、影像等相关资料留存,作为审计、巡查服务落实重要依据。

(五)强化任务落实

各服务组织要严格按照申报任务内容、环节、实施面积,精心组织实施,确保工作保质保量完成,未经批准,不得随意调整实施品种、环节、服务对象。

(六)健全利益联结机制

支持村集体经济组织发挥居间服务作用,把有托管需求的小农户组织起来,盘活撂荒地,集中连片耕种,统一购买生产托管服务,提高农业生产组织化程度。

服务主体与村集体统一签订服务合同的,视同为直接服务小农户。要强化供销合作社与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利益联结,推广“供销合作组织+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农业经营主体)”的服务模式,增加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入。一是服务增收,服务主体应从服务收益中按照不低于3元/亩的标准,向村集体支付居间服务费。二是返利增收,通过延长产业链条,提供加工、销售等服务,将增值收益按一定比例二次返利给村集体。

五、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试点工作已纳入区乡村振兴考核,相关镇村和服务主体要高度重视,切实履行实施主体责任,强化工作力量、细化工作措施,精心组织实施,要主动接受区农业农村委、区供销合作社、区财政等部门的工作指导和监督,确保我区任务全面完成。

(二)强化宣传总结。各镇(街)应加强政策宣传解释和组织发动,充分尊重规模生产主体意愿,调动农户和服务组织的双重积极性,鼓励引导广大农户和服务组织积极参与农业社会化服务。

(三)强化监管指导。各镇(街)要强化对社会化服务工作的监督管理,加强对服务组织的技术指导,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实施社会化服务,及时处理各类服务投诉和纠纷。要加强社会化服务质量的跟踪和后续管理,将服务效果和农户满意度作为衡量服务质量的标准,科学评价服务效果。要在社会化服务组织选择、服务环节质量核实、服务规模、验收、资金拨付等方面把好关,切实做到政策公开透明、操作流程规范、资金支付凭据真实可靠。要设立举报电话,接受群众监督,一经发现任何单位和个人虚报冒领、挤占挪用等违法违规行为,将严肃追责问责。


附件:1.重庆市渝北区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申报表

      2.重庆市渝北区农业社会化服务主体名录库

      3.渝北区2025年农业社会化服务作业合同(参考文本)

      4.承诺书

      5. xx镇xx村(xx)生产社会化服务作业确认单

      6. xx镇农业社会化服务作业验收单

      7.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验收意见表

      8.渝北区2025年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任务表


附件下载:

附件1-8.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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