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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索引号 ]
    • 11500112MB1938295N/2020-00029 
    • [ 发文字号 ]
    • 渝北扶办发〔2020〕9号 
    • [ 主题分类 ]
    • 农业、畜牧业、渔业 
    • [ 体裁分类 ]
    • 其他公文 
    • [ 发布机构 ]
    • 渝北区农业农村委 
    • [ 生成日期 ]
    • 2020-07-14 
    • [ 发布日期 ]
    • 2020-07-17 

重庆市渝北区扶贫开发办公室重庆市渝北区财政局关于下达渝北区2020年扶贫创业致富带头人带动增收项目建设任务的通知

重庆市渝北区扶贫开发办公室

重庆市渝北区财政局

关于下达渝北区2020年扶贫创业致富带头人带动增收项目建设任务的通知

各项目实施单位:

为加快推动我区扶贫致富带头人培育工作,突出致富带头人带贫、利贫效果,按照《重庆市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实施办法》(渝财农〔2017〕145号)、《渝北区扶贫致富带头人培育工作方案》(渝北扶组办〔2018〕71号)文件精神,现将渝北区2020年扶贫创业致富带头人带动增收项目建设任务下达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资金下达情况

按照《关于组织申报扶贫创业致富带头人带动增收项目的通知》(渝北扶办发〔20204号)文件要求,区扶贫办组织已认定的扶贫致富带头人精心编制项目申报表及时上报,经业务、管理、财务类专家充分论证评审后,确定了康得新基地灌溉管网建设、草莓基地大棚建设等151个致富带头人带动增收项目。本次计划下达扶贫专项资金105.06万元,具体项目名称、建设地点、项目实施单位、建设内容、财政补助金额、财政支持环节和补助环节、绩效目标详见附件1

二、资金使用要求

各项目实施单位必须严格按照《重庆市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实施办法》(渝财农〔2017〕145号)《重庆市渝北区农业委员会农业项目资金监督管理办法(暂行)》(渝北农发〔2019〕1号)等文件要求,严格管理扶贫资金使用,确保专款专用,严禁挪用、截留,违者将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项目实施支出的票据必须符合财务规定,实行专款明细账核算,严禁白条入账,严格控制大额现金支付,财务支出必须规范。

此外,各项目实施单位要严格按照附件1所列建设任务和建设标准抓紧组织实施,经批复的项目,实施单位不得擅自变更项目建设内容,因客观原因确需调整项目建设内容的,必须按照附件2的项目实施变更程序执行。凡未按规定履行项目实施变更程序擅自变更并实施的,由区扶贫办、区财政局责令限期整改;在规定时间内整改不到位的,不予区级验收,且三年内不得进行项目申报。

三、做好项目监督检查

各项目实施单位要按照资金下达计划,认真组织实施,且加强项目实施的过程管理,自觉搞好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做好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安全工作,确保完成年度目标建设任务。

同时,自项目建设任务下达之日起1个月内,项目实施单位未开工建设的,收回财政补助项目,重新立项安排。对项目实施单位超过规定竣工时间1个月,实施单位仍未提出验收申请的,区扶贫办将不予验收,并将项目重新调整,2年内取消实施单位的农业项目申报资格。对不按批复的方案(初步设计)组织实施的、建设进度严重滞后、违反规定建设程序、违规使用财政资金等问题,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三年内不得进行项目申报;情节特别严重,停止拨款、撤销项目和收回补助资金等,以后一律不得进行项目申报;触犯法律法规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四、做好项目总结验收

项目建设完成后,各项目实施单位要对项目建设情况进行认真总结,对照项目申报表进行自查,各项目于当年8月底前完成项目建设与验收(所在镇组织验收)。9月10日前区扶贫办会同区财政局、督导组等完成验收抽查;9月20日前完成项目资金拨付。

附件:1.渝北区2020年扶贫创业致富带头人带动增收项目建设任务下达表

      2.《重庆市渝北区农业委员会农业项目资金监督管理办法(暂行)》(渝北农发〔2019〕1号)

      3. 渝北区财政扶贫资金报账申请书

重庆市渝北区扶贫开发办公室  重庆市渝北区财政局

2020714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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