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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1500112MB1938295N/2021-000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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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渝北扶办〔2018〕46号 
    • [ 主题分类 ]
    • 农业、畜牧业、渔业 
    • [ 体裁分类 ]
    • 其他公文 
    • [ 发布机构 ]
    • 渝北区农业农村委 
    • [ 生成日期 ]
    • 2018-08-15 
    • [ 发布日期 ]
    • 2020-04-11 

重庆市渝北区扶贫开发办公室 重庆市渝北区财政局 重庆市渝北区金融工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渝北区扶贫小额信贷风险损失补偿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渝北扶办〔2018〕46号

重庆市渝北区扶贫开发办公室

重庆市渝北区财政局

重庆市渝北区金融工作办公室

关于印发重庆市渝北区扶贫小额信贷风险损失补偿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有关部门,相关街道办事处,有关单位:

8月13日区政府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将《重庆市渝北区扶贫小额信贷风险损失补偿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此页无正文)

重庆市渝北区扶贫开发办公室               重庆市渝北区财政局

重庆市渝北区金融工作办公室

2018815


重庆市渝北区扶贫小额信贷风险损失补偿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为拓宽“三农”投入资金渠道,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鼓励银行投放贷款支持扶贫开发,同时有效降低银行贷款的损失风险,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扶贫小额信贷是指承贷银行向建档立卡贫困户(含标注为已脱贫享受政策,下同)以及吸纳(带动)建档立卡贫困户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以下简称“借款人”)按本办法规定,审核发放用于发展相关特色效益农业、农产品加工、乡村休闲旅游、电子商务等一二三产业的创业项目及增加收入的相关生产经营活动的贷款。

第三条区财政安排专项资金,设立渝北区扶贫小额信贷风险损失补偿金(以下简称“风险补偿金”),专项用于补偿不良贷款产生的未收回本息损失。

第四条  风险补偿金实行封闭运行、动态管理、专款专用,先期安排资金2000万元。

第二章基本规定

第五条借款人申请办理贷款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扶贫小额信贷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应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一是年龄在18周岁以上,贷款到期日不超过65周岁;二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身体健康,诚实守信;三是具备一定劳动技能并选择了合适的创业发展项目。

(二)申请扶贫小额信贷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应同时满足以下五个条件:一是所从事产业发展必须符合全区产业发展规划、有持续盈利能力;二是与吸纳(带动)的建档立卡贫困户签订有劳动用工合同或合作入股协议,以合同等形式明确建档立卡贫困户的收益和收益年限;三是向承贷银行提交申请、配合完成累计吸纳(带动)建档立卡贫困户户数的核定(镇街初审,区农委(区扶贫办)复审);四是提供银行认可的第三方保证人担保增信或者提供抵押物担保增信;五是同一经营主体同年度不得重复申报财政贴息贷款。

(三)符合承贷银行规定的其他信贷条件。

第六条贷款用途。贷款仅用于建档立卡贫困户发展特色效益农业产业、农产品加工、乡村休闲旅游、电子商务等创业项目及增加收入的相关生产经营活动,禁止用于建房、购置家庭用品、个人消费等非生产性支出。在脱贫攻坚期内,对建档立卡贫困户保持扶贫小额信贷支持政策不变、力度不减。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贷款必须用于生产经营的流动支出,不得用于固定资产投入。

第七条贷款额度。符合贷款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户的贷款额度是0.5万—5万元(含)。符合贷款条件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贷款额度,以每户建档立卡贫困户贷款额度为基准,按核定的吸纳(带动)建档立卡贫困户总户数累计计算(最高不超过200万),并由银行按授信要求审批确定最终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累计计算的贷款额度)。

第八条承贷银行发放的扶贫小额信贷总额控制在1亿元以内。

第九条 扶贫小额信贷利率按照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基准利率执行。

第十条对逾期无法收回的贷款本息损失,经承贷银行、区财政局、区农委(区扶贫办)等共同确认后,由风险补偿金承担90%损失、承贷银行承担10%损失。

第三章贷款办理程序

第十一条贷款办理流程

(一)建档立卡贫困户办理流程

按照“一表申请,一级审核,一周放款”的模式开展贷款审核审批。

1. 一表申请。申请人到承贷银行网点填写《渝北区扶贫小额信贷申请表》和《扶贫小额信贷资金使用承诺书》,提出贷款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审批手续由承贷银行代办。

2. 一级审核。承贷银行按贷款申请人的申请贷款金额和申请投入项目情况进行评估筛选后,委托申请人户籍所在镇街复核建档立卡贫困户基本信息和用款事项真实性,完成对申请人评级授信。

3. 一周放款。承贷银行完成对申请人的贷前调查和评级授信后,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在 7个工作日内与其签订借贷合同、发放贷款。

(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办理流程。

1. 申请。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到承贷银行网点填写《渝北区扶贫小额信贷申请表》和《扶贫小额信贷资金使用承诺书》,提出贷款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银行进行评估筛选,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所在镇街和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签订合同或协议的各建档立卡贫困户户籍所在镇街提出初审,分别提交相关材料。

2. 初审。按属地管理原则,各镇街核实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或建档立卡贫困户的基本信息、用款事项、所交材料(申请表、合同或协议)等的真实性,初定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累计吸纳(带动)建档立卡贫困户户数,向区农委(区扶贫办)提供相关材料。

3. 复审。区农委(区扶贫办)核查办理流程和佐证材料,确定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累计吸纳(带动)建档立卡贫困户户数,并向银行提出复审意见。

4. 审定。银行根据复审意见测算贷款对象的累计贷款额度,并按授信要求审批确定最终贷款额度。

5. 放款。银行通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办理第三方保证人担保或提供抵押物担保的增信手续,及时发放贷款。

第四章风险补偿金的使用

第十二条风险补偿金由区财政局专项管理,并在承贷银行开设专户存储。风险补偿金管理机构按规定审核拨付应由风险补偿金承担的资金。

第十三条扶贫小额信贷贷款出现逾期后,由承贷银行和风险补偿金管理机构对借款人进行清收。经清收仍未现金收回偿还贷款本息的,由风险补偿金拨付偿还借款人未清偿本息额(不包含逾期利息、罚息)的90%资金,剩余10%资金由承贷银行先行承担,并按相关程序对借款人再次予以追偿。

1.贷款逾期后,由承贷银行和风险补偿金管理机构在相关单位配合下,对借款人进行清收。

2.贷款逾期30日后,经清收仍未现金收回应支付的贷款本息,由风险补偿金管理使用机构按程序报由区农委、区财政局共同审定。

3.区农委(区扶贫办)、区财政局对报请使用风险补偿金事项进行审议复核,并依据申请额度按程序予以批复。审核批复原则上应在收到申请后15日内(贷款逾期50天以内)作出:申请使用风险补偿金2万元(含)以内,由区农委(区扶贫办)、区财政局复核后,下达使用通知书。申请使用风险补偿金2万元以上,由区农委(区扶贫办)、区财政局复核,报区政府分管农村工作领导审签同意后,下达使用通知书。

4.风险补偿金管理机构根据使用通知书,从风险补偿金存储专户中划转未收回贷款本息额(不包含逾期利息、罚息)的90%至承贷银行,解除风险补偿金的补偿责任。

5.承贷银行与镇街按相关程序对债务再次予以追偿。全额收回或者部分收回的,风险补偿金分配90%资金、承贷银行分配10%。

第十四条 风险补偿金管理机构应在每年2月底前将上年度损失情况汇总报送区政府及区农委(区扶贫办)、区金融办等部门。

第十五条风险补偿金用于补偿不良贷款损失的上限为风险补偿金专户余额。当期专户资金用完为止,结余资金可以滚存使用;因当期专户资金不足,未获得补偿的不良贷款损失本息,可在风险补偿金补充后继续申请补偿。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区农委(区扶贫办)、区财政局、区金融办、镇街、承贷银行按职责对借款人及贷款资金进行监督与管理。

(一)区农委(区扶贫办)牵头做好贷款承贷银行的选定、贷款风险损失的认定;

(二)区财政局负责风险补偿金的安排和管理,参与承贷银行选定,贷款风险损失的认定处理,监督风险补偿金使用;

(三)区金融办负责协调信贷资金的落实,参与承贷银行的选定;

(四)镇街负责申请人基本条件的复核确认,参与未还贷款的追收工作;

(五)承贷银行负责借款人审核和信贷资金的投放,实施未还贷款的追收工作。

第六章

第十七条  按本办法相关规定先行安排2000万元风险补偿金开展工作。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区农委、区财政局、区金融办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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