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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
- 11500112MB1938295N/2025-00150
- [ 发文字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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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题分类 ]
- 农业、畜牧业、渔业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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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机构 ]
- 渝北区农业农村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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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生成日期 ]
- 2025-09-29
- [ 发布日期 ]
- 2025-10-11
重庆市渝北区农业农村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 渝北农(饲料)罚〔2025〕36号
当事人:重庆奥莎瑷普兽药销售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MA60BYJP6D
住所:重庆市渝北区回兴街道***********
法定代表人:廖*
身份证件号码:5102********0002
当事人重庆奥莎瑷普兽药销售有限公司经营用饲料原料目录以外的物质生产的宠物饲料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
根据市民投诉举报,2025年9月2日,本机关派出执法人员对位于重庆市渝北区回兴街道金锦路12号3幢的重庆奥莎瑷普兽药销售有限公司进行了执法检查。经现场检查,执法人员在重庆奥莎瑷普兽药销售有限公司的库房货架上发现经营有一种宠物饲料--弗莱明全价处方猫罐头(泌尿道),共有21罐,其包装标签标示内容为:生产许可证:豫饲证(2021)11694;产品标准号:GB/T31217;出品方:上海脸谱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金山区金山卫镇钱鑫路297号;授权生产商:中誉宠物食品(漯河)有限公司;地址: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阳山路21号;净含量:100g;生产日期:2024年11月23日;保质期:24个月。该种宠物饲料产品的标签上标示原料组成:鲜鸡胸肉(85.0%)、水、鱼油(来自三文鱼)、蔓越莓、金钱草、车前子、泽泻,但其中“金钱草”一种成分未在农业农村部公布的《饲料原料目录》之内。经立案调查,执法人员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依法询问了重庆奥莎瑷普兽药销售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廖*。
经查,当事人重庆奥莎瑷普兽药销售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23日办理《营业执照》,于2021年12月、2022年1月办理《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包括兽药、宠物饲料、宠物用品等,主要以在淘宝、京东网络平台进行线上销售为主,以线下直接销售为辅,其中在淘宝网络平台上经营兽药、宠物饲料等的店铺名叫“萌倍健宠物医院企业店”。
当事人重庆奥莎瑷普兽药销售有限公司在经营活动中,购进宠物饲料--弗莱明全价处方猫罐头(泌尿道)48罐(1箱)进行销售,销售价格为15元/罐,货值金额共计720元。截止2025年9月2日,已销售27罐,销售金额为405元,未销售有21罐。当事人重庆奥莎瑷普兽药销售有限公司经营的宠物饲料--弗莱明全价处方猫罐头(泌尿道)的标签上标示原料组成:鲜鸡胸肉(85.0%)、水、鱼油(来自三文鱼)、蔓越莓、金钱草、车前子、泽泻,但其中“金钱草”一种成分未在农业农村部公布的《饲料原料目录》之内。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5年8月27日,重庆市“民呼我为”政务咨询投诉办理请示用笺复印件,证明了案件的来源。
2.2025年9月2日,对重庆奥莎瑷普兽药销售有限公司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证明了当事人经营用饲料原料目录以外的物质生产的宠物饲料的事实;当事人经营的宠物饲料--弗莱明全价处方猫罐头(泌尿道)未销售有21罐的事实。
3.2025年9月2日,现场检查照片,印证了当事人经营用饲料原料目录以外的物质生产的宠物饲料的事实;当事人经营的宠物饲料--弗莱明全价处方猫罐头(泌尿道)未销售有21罐的事实。
4.2025年9月2日,当事人的营业执照以及兽药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证明了被处罚主体适格。
5.2025年9月2日,对重庆奥莎瑷普兽药销售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廖*进行询问制作的《询问笔录》、法定代表人廖*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了重庆奥莎瑷普兽药销售有限公司为违法行为当事人,法定代表人是廖*,该违法行为属于单位行为;当事人经营用饲料原料目录以外的物质生产的宠物饲料的事实;当事人经营的宠物饲料--弗莱明全价处方猫罐头(泌尿道)一共购进48罐(1箱)、货值金额共计720元的事实;当事人经营的宠物饲料--弗莱明全价处方猫罐头(泌尿道)已销售金额为405元、未销售有21罐的事实。
6.2025年9月2日,当事人在淘宝网络平台上的店铺信息截图复印件、当事人于2025年8月22日在淘宝网络平台上店铺销售宠物饲料--弗莱明全价处方猫罐头(泌尿道)的订单截图复印件、投诉举报人提供其从重庆奥莎瑷普兽药销售有限公司购进宠物饲料--弗莱明全价处方猫罐头(泌尿道)的实物照片复印件、当事人购进宠物饲料--弗莱明全价处方猫罐头(泌尿道)的电子发票复印件,印证了当事人经营用饲料原料目录以外的物质生产的宠物饲料的事实。
本机关于2025年9月22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渝北农(饲料)罚告〔2025〕36号),告知了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渝北农(饲料)罚告〔2025〕36号)后,在法定时限内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
鉴于当事人经营的宠物饲料--弗莱明全价处方猫罐头(泌尿道)货值金额较小,违法所得较少;当事人已主动下架停止销售该种宠物饲料产品,危害后果轻微,符合《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七)主动中止违法行为,且危害后果轻微的;”、第二款第三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三)涉案财物或者违法所得较少的;”之规定,对当事人予以减轻处罚。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重庆奥莎瑷普兽药销售有限公司在经营活动中,经营的宠物饲料——弗莱明全价处方猫罐头(泌尿道)的原料组成中有“金钱草”一种成分未在农业农村部公布的《饲料原料目录》之内,系经营用饲料原料目录以外的物质生产的宠物饲料的行为,违反《宠物饲料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三款:“禁止经营无产品标签、无产品质量标准、无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的宠物饲料。禁止经营标签不符合《宠物饲料标签规定》要求的宠物饲料。禁止经营用《饲料原料目录》《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以外的任何物质生产的宠物饲料。”之规定。
依照《宠物饲料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三项:“宠物饲料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进行处罚:(三)经营用《饲料原料目录》《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以外的物质生产的宠物饲料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四项:“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违法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经营,并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经营用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饲料原料目录、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和药物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以外的物质生产的饲料的;”之规定,参照《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六条第二项:“罚款数额的确定遵循下列规则:(二)罚款为一定幅度的数额的,减轻处罚应当低于最低罚款数额,从轻处罚按最低罚款数额到最高罚款数额这一幅度的30%以下确定(包含本数),从重处罚按最低罚款数额到最高罚款数额这一幅度的70%以上确定(包含本数),一般处罚按最低罚款数额到最高罚款数额这一幅度的30%—70%实施行政处罚(不包含本数);”之规定,本机关责令当事人重庆奥莎瑷普兽药销售有限公司改正经营用饲料原料目录以外的物质生产的宠物饲料的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没收经营的21罐宠物饲料--弗莱明全价处方猫罐头(泌尿道);
2.没收违法所得405元;
3.罚款1000元。
上述罚没款合计1405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中国交通银行渝北支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渝北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2025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