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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
- 11500112MB1938295N/2025-00126
- [ 发文字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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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题分类 ]
- 农业、畜牧业、渔业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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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机构 ]
- 渝北区农业农村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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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生成日期 ]
- 2025-08-26
- [ 发布日期 ]
- 2025-08-27
重庆市渝北区农业农村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 渝北农(兽药)罚〔2025〕35号
当事人:重庆佩优咪宠物用品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MAE9XU7H67
住所:重庆市渝北区仙桃街道**************
法定代表人:王*
当事人重庆佩优咪宠物用品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实施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未经兽医开具处方销售兽用处方药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
根据市民投诉举报,2025年7月30日,本机关派出执法人员对位于重庆市渝北区仙桃街道福畅路28号融创渝北中央公园二期4幢8-5、8-6的重庆佩优咪宠物用品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经现场检查,执法人员发现在该公司门店内右侧货架上经营有一种兽用处方药—阿莫西林克拉维酸钾片(速诺®片剂,规格:50mg;包装:100片/盒;进口兽药注册证号:(2018)外兽药证字10号;生产企业:意大利豪普特制药厂;生产批号:E2012500;生产日期:02/2024),数量:1盒,该盒兽用处方药已拆开,该种兽用处方药—速诺®阿莫西林克拉维酸钾片包装内还有60片未销售。重庆佩优咪宠物用品有限公司的现场负责人曾**当场不能向执法人员提供销售该种兽用处方药的兽医处方笺。经立案调查,执法人员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依法询问了曾**。
经查,当事人重庆佩优咪宠物用品有限公司于2025年1月15日办理《营业执照》,于2025年2月17日办理《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有兽药、宠物饲料和宠物用品等,主要以在美团网络平台上的店铺“理想派宠物用品超市(渝北店)”线上销售为主,以线下直接销售为辅。
当事人重庆佩优咪宠物用品有限公司在经营活动中,在未经兽医开具处方情况下,将原包装规格为100片/盒的兽用处方药—速诺®阿莫西林克拉维酸钾片1盒拆开原包装按照5片起购的方式进行销售,销售单价为5.9元/片,根据美团网络平台的折扣活动规则,客户购买的第一片免单。至2025年7月28日,重庆佩优咪宠物用品有限公司已将上述兽用处方药从美团网络平台上下架,已销售40片,销售金额共计181.24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5年7月28日,重庆市“民呼我为”政务咨询投诉办理请示用笺,证明了案件的来源。
2.2025年7月30日,对当事人重庆佩优咪宠物用品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证明了当事人经营兽用处方药—速诺®阿莫西林克拉维酸钾片的事实;当事人当场不能向执法人员提供销售兽用处方药的兽医处方笺的事实。
3.2025年7月30日,现场检查照片,印证了当事人经营兽用处方药—速诺®阿莫西林克拉维酸钾片的事实。
4.2025年7月30日,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兽药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证明了被处罚主体适格。
5.2025年7月30日,对当事人重庆佩优咪宠物用品有限公司的现场负责人曾**进行询问制作的《询问笔录》、曾**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重庆佩优咪宠物用品有限公司出具的委托书原件、重庆佩优咪宠物用品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了重庆佩优咪宠物用品有限公司为违法行为当事人,法定代表人是王*,该违法行为属于单位行为;当事人对兽用处方药—速诺®阿莫西林克拉维酸钾片拆开原包装按照5片起购的方式进行销售,未按照规定实施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事实;未经兽医开具处方销售兽用处方药—速诺®阿莫西林克拉维酸钾片的事实;已销售兽用处方药—速诺®阿莫西林克拉维酸钾片金额181.24元的事实。
6.2025年7月30日,当事人在美团网络平台上的店铺信息截图,当事人在美团网络平台上的店铺销售兽用处方药—速诺®阿莫西林克拉维酸钾片的订单截图,投诉举报人提供其在当事人的美团网络平台上购买的速诺®阿莫西林克拉维酸钾片的订单截图、实物照片截图,印证了当事人对兽用处方药—速诺®阿莫西林克拉维酸钾片拆开原包装按照5片起购的方式进行销售,未按照规定实施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事实。
7.2025年7月30日,当事人购进兽用处方药—速诺®阿莫西林克拉维酸钾片的销售单原件、当事人销售兽用处方药—速诺®阿莫西林克拉维酸钾片的兽药销售台账复印件,印证了当事人对兽用处方药—速诺®阿莫西林克拉维酸钾片拆开原包装按照5片起购的方式进行销售,未按照规定实施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事实;已销售兽用处方药—速诺®阿莫西林克拉维酸钾片金额181.24元的事实。
本机关于2025年8月15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渝北农(兽药)罚告〔2025〕35号),告知了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渝北农(兽药)罚告〔2025〕35号)后,在法定时限内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
鉴于当事人未经兽医开具处方销售兽用处方药只有1个品种,已销售金额181.24元,违法所得较少;当事人已主动下架未销售,危害后果轻微,依据《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七)主动中止违法行为,且危害后果轻微的;”、第二款第三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三)涉案财物或者违法所得较少的;”和《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六条第三项:“罚款数额的确定遵循下列规则:(三)罚款只规定最高数额没有规定最低数额的,减轻处罚按最高罚款数额的10%以下确定(不包含本数),从轻处罚按最高罚款数额的10%—30%确定(包含本数),从重处罚按最高罚款数额的70%以上确定(包含本数),一般处罚按最高罚款数额的30%—70%实施行政处罚(不包含本数)”之规定,本案适用从轻处罚。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从事兽药经营活动中,将原包装规格为100片/盒的兽用处方药—速诺®阿莫西林克拉维酸钾片拆开原包装按照5片起购的方式进行销售,系未按照规定实施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行为,违反《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二十九条:“兽药拆零销售时,不得拆开最小销售单元。”、《兽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兽药经营企业,应当遵守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之规定。依照《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兽药安全性评价单位、临床试验单位、生产和经营企业未按照规定实施兽药研究试验、生产、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兽药研究试验、生产、经营活动,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之规定进行处罚。
当事人在未经兽医开具处方情况下,销售兽用处方药—速诺®阿莫西林克拉维酸钾片,系未经兽医开具处方销售兽用处方药的行为,违反《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管理办法》第七条:“兽用处方药凭兽医处方笺方可买卖,但下列情形除外:(一)进出口兽用处方药的;(二)向动物诊疗机构、科研单位、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其他兽药生产企业、经营者销售兽用处方的;(三)向聘有依照《执业兽医管理办法》规定注册的专职执业兽医的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园、实验动物饲育场等销售兽用处方药的。”、《兽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禁止未经兽医开具处方销售、购买、使用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实行处方药管理的兽药。”之规定。依照《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兽医开具处方销售、购买、使用兽用处方药的,责令其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之规定进行处罚。
综上,对当事人重庆佩优咪宠物用品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实施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未经兽医开具处方销售兽用处方药的2个违法行为,应当进行合并处罚。本机关责令当事人重庆佩优咪宠物用品有限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一、对当事人未按照规定实施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行为,作出如下处罚:
警告。
二、对当事人未经兽医开具处方销售兽用处方药的行为,作出如下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181.24元;
2.罚款2000元。
上述罚没款合计2181.24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中国交通银行渝北支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渝北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2025年8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