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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主题分类 ]
    • 农业、畜牧业、渔业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 渝北区农业农村委 
    • [ 生成日期 ]
    • 2025-08-26 
    • [ 发布日期 ]
    • 2025-08-27 

重庆市渝北区农业农村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 渝北农(渔业)罚〔2025〕24号

当事人:张*

性别: 男

民族: **

出生日期:19**年**月**日

身份证件号码:5001**********2814

工作单位和职务: *********

联系电话:13******14

住所(住址):重庆市渝北区宝圣支路*********

当事人张*在禁捕区域内非法垂钓、在禁渔区或禁渔期采用其他方式捕捞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

2025年6月5日晚,本机关执法人员在渝北区统景镇黄印村附近御临河水域将正在使用1张单片刺网捕捞的当事人张*挡获,现场还有路亚竿1支、钓获物鳜鱼1尾、鲹条2尾。2025年6月6日,本机关对张*涉嫌在禁捕区域内非法垂钓、在禁渔区或禁渔期采用其他方式捕捞的行为立案调查。同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在渝北区统景派出所2楼办公室向张*出示了执法证件,对涉案渔具、渔获物进行检查、测量,并对张*指认涉案渔具、渔获物进行拍照。2025年6月9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在渝北区农业农村委830办公室向张*出示了执法证件,对其调查询问,制作了《询问笔录》;提取了张*提供的购买渔具记录截图、涉案渔具照片、涉案渔具测量照片和涉案水域定位截图,制作了《证据提取单》。2025年7月17日,张*向本机关提供其于2025年6月13日、7月17日在渝北区统景镇御临河参与护渔巡河的照片。

经调查,2025年6月5日晚,当事人张*在重庆市渝北区统景镇黄印村附近御临河水域,先用1支路亚竿钓获鳜鱼1尾,后用抄网在御临河里舀取泥鳅十几尾,并用泥鳅作饵进行垂钓,钓获鲹条2尾。张*在垂钓期间,将1张单片刺网(网目尺寸约100毫米)下在御临河河边浅滩水域约半小时,收网时无渔获物,后被本机关执法人员当场挡获,现场查获钓获物0.295千克。2025年6月13日、7月17日,张*同统景镇护渔人员一道在渝北区统景镇御临河水域参与护渔巡河2次。在本机关调查过程中,张*态度端正,配合调查,并自愿将涉案工具及渔获物交本机关处理。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张*常住人口信息1份,证明张*是本案中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适格主体;

2.《现场检查笔录》1份并附现场检查照片11张证明张*于2025年6月5日晚在渝北区统景镇黄印村附近御临河水域所使用的工具种类、数量,所得钓获物的数量及重量;

3.《证据提取单》4份,证明张*使用的单片刺网的网目尺寸约为100毫米、该网具系张*网上购买所得,张*作案水域为渝北区统景镇黄印村附近御临河水域;

4.《询问笔录》1份,证明张*在重庆市渝北区统景镇黄印村附近御临河水域,先用1支路亚竿垂钓,钓获鳜鱼1尾,后用抄网往御临河里舀泥鳅十几尾,并用泥鳅作饵进行垂钓,钓获鲹条2尾,在此过程中,又将1张单片刺网下在御临河河边浅滩水域约半小时,收网时无渔获物的事实;

5.《情况说明》1份并附张*巡河照片2张,证明2025年6月13日、7月17日,张*在渝北区统景镇御临河水域参与护渔巡河2次;

6.《自愿上交涉渔物品声明》1份,证明张*自愿将涉案工具和渔获物交本机关处置。

当事人张*于2025年8月15日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渝北农(渔业)罚告〔2025〕 24号)后,在法定时限内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

鉴于当事人张*所得钓获物较少,违法情节较轻;参加护渔巡河2次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依据《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第二款第三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三)涉案财物或者违法所得较少的;”之规定,本案适用从轻处罚。       

根据《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等8部门关于重庆市长江流域重点水域实行全面禁捕的通告》(渝农发〔2020〕148号),渝北区统景镇黄印村附近御临河水域属于禁捕水域,自2021年1月1日0时起,至2030年12月31日24时止,实行全面禁捕,每年3月1日至6月30日禁止垂钓。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张*在禁钓期使用泥鳅作饵垂钓的行为,违反了《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和保障长江流域禁捕工作的决定》第四条第一款“ 水生生物保护区禁止垂钓,其他禁捕区域可以进行休闲垂钓,但应当遵守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休闲垂钓具体管理办法由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制定,明确禁钓区、禁钓期、钓具、钓法、钓饵以及钓获物种类、规格、数量等。”和《重庆市禁捕水域休闲垂钓管理办法(试行)》第二条第一款“禁钓区、禁钓期禁止垂钓”、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禁钓期为每年3月1日0时至6月30日24时”、第六条第四项“ 禁止使用下列工具或方法进行垂钓:(四)以泥鳅、虾类等水生生物作为饵料、窝料;”之规定。依照《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和保障长江流域禁捕工作的决定》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四)在禁捕区域内非法垂钓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钓获物和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并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和《重庆市禁捕水域休闲垂钓管理办法(试行)》第十六条第二项、第七项“在禁捕区域内非法垂钓的,按照《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和保障长江流域禁捕工作的决定》进行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二)在禁钓区或禁钓期进行垂钓的;(七)使用以泥鳅、虾类等水生生物作为饵料进行垂钓的;”之规定进行处罚。

根据《农业农村部关于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范围和时间的通告》“在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范围和时间内违法从事天然渔业资源捕捞的,依照《渔业法》和《刑法》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处理。”之规定,当事人张*在渝北区统景镇黄印村附近御临河水域下网捕捞的行为,违反了《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三十条第三款“在禁渔区或禁渔期内,禁止捕捞或游钓,禁止扎巢采卵、挖沙采石,禁止销售、收购、经营非法捕捞的渔获物。”之规定。依照《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三项“违反本办法规定,破坏、损害渔业资源的,依照下列规定处罚:(三)在禁渔区或禁渔期采取其他方式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收购、加工、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的,由农业农村、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没收渔获物及其制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相关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责令关闭。”之规定进行处罚。

综上,参照《重庆市农业农村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从轻裁量标准,对当事人在禁捕区域内非法垂钓、在禁渔区或禁渔期采用其他方式捕捞的2个违法行为,应当进行分别裁量、合并处罚。本机关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一、对当事人在禁捕区域内非法垂钓的行为:

1.没收渔具路亚竿1支、钓获物鳜鱼1尾、鲹条2尾;

2.罚款200元。

二、对当事人在禁渔区或禁渔期采用其他方式捕捞的行为:罚款2000元。

上述罚款合计2200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中国交通银行渝北支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渝北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2025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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