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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
- 11500112MB1938295N/2025-00109
- [ 发文字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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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题分类 ]
- 农业、畜牧业、渔业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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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机构 ]
- 渝北区农业农村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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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生成日期 ]
- 2025-07-31
- [ 发布日期 ]
- 2025-08-01
重庆市渝北区农业农村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 渝北农(饲料)罚〔2025〕23号
当事人:重庆宠乐轩兽药销售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7MABUR48110
住所:重庆市两江新区悦来街道****
法定代表人:龙昌煊
当事人重庆宠乐轩兽药销售有限公司对宠物饲料产品进行拆包、分装,未按照规定实施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未经兽医开具处方销售兽用处方药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
根据市民投诉举报,2025年6月3日,本机关派出执法人员对位于重庆市两江新区悦来街道悦融二路99号的重庆宠乐轩兽药销售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经现场检查,执法人员在重庆宠乐轩兽药销售有限公司门店内的货架上发现经营有一种宠物饲料产品——沙斯多芬(宠物营养补充剂,L-色氨酸透明质酸,猫专用;净含量:44.4g(240粒);生产厂家:ADM英国普乐特新有限公司;地址:英国萨默塞特郡乐派角;进口商:艾地盟(上海)管理有限公司;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宜州路180号华鑫慧享城B5;进口产品复核检验报告编号:京2023-142;进口登记证号:(2023)外饲准字615号;生产日期:2023年12月7日;有效期至:2025年12月4日)共有1瓶,瓶内无产品,是空瓶。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重庆宠乐轩兽药销售有限公司近期在京东网络平台上将原包装规格为240粒/瓶的沙斯多芬拆包、分装成10粒/盒进行销售,还将原包装规格为10片/板×10 板/盒的兽用处方药——克维舒阿莫西林克拉维酸钾片按照10片/板使用塑料盒包装后销售,重庆宠乐轩兽药销售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龙昌煊当场不能向执法人员提供销售该种兽用处方药的兽医处方笺。经立案调查,执法人员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依法询问了龙昌煊。
经查,当事人重庆宠乐轩兽药销售有限公司于2024年4月26日办理《营业执照》,于2024年11月6日办理《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有兽药、宠物饲料和宠物用品等,主要以在京东网络平台上的店铺“莫伶宠物健康卖场店”和“挚奴宠物健康卖场店”线上销售为主,以线下直接销售为辅。
当事人重庆宠乐轩兽药销售有限公司在经营活动中,将原包装为240粒/瓶的宠物饲料—沙斯多芬(宠物营养补充剂L-色氨酸透明质酸)拆包、分装成24盒(10粒/盒)进行销售,一共销售了14盒,销售单价在32元/盒—36元/盒之间,销售金额482元。当事人在未经兽医开具处方情况下,将原包装规格为10片/板×10 板/盒的兽用处方药--克维舒阿莫西林克拉维酸钾片一共5盒分装成50盒(10片/板/盒)进行销售,已销售了27盒,销售单价为56元/盒、60元/盒,销售金额1516元。上述2种产品销售总金额为1998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5年5月29日,2025年5月30日,重庆市“民呼我为”政务咨询投诉办理请示用笺,证明了案件的来源。
2.2025年6月3日,对当事人重庆宠乐轩兽药销售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证明了当事人经营兽药、宠物饲料的事实;当事人经营宠物饲料—沙斯多芬的事实。
3.2025年6月3日,现场检查照片,印证了当事人经营宠物饲料—沙斯多芬的事实。
4.2025年6月3日,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兽药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证明了被处罚主体适格。
5.2025年6月3日,对当事人重庆宠乐轩兽药销售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龙昌煊进行询问制作的《询问笔录》、龙昌煊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了重庆宠乐轩兽药销售有限公司为违法行为当事人,法定代表人是龙昌煊,该违法行为属于单位行为;当事人对宠物饲料—沙斯多芬进行拆包、分装后销售的事实;当事人对兽用处方药—克维舒阿莫西林克拉维酸钾片进行分装后销售,未按照规定实施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事实;已销售宠物饲料—沙斯多芬金额482元的事实;已销售兽用处方药--克维舒阿莫西林克拉维酸钾片金额1516元的事实。
6.2025年6月3日,当事人在京东网络平台上的店铺经营有克维舒阿莫西林克拉维酸钾片(按照单板10片装进行销售)的销售图片截图、当事人在京东网络平台上的店铺经营有宠物饲料—沙司多芬的销售图片截图,印证了当事人对兽用处方药—克维舒阿莫西林克拉维酸钾片进行分装后销售的事实;当事人对宠物饲料—沙斯多芬进行拆包、分装后销售的事实。
7.2025年6月3日,投诉举报人提供当事人在京东网络平台上的店铺经营有宠物饲料—沙司多芬的销售图片截图、订单截图以及产品包装上标签图片截图,投诉举报人提供其在当事人的京东网络平台上店铺经营有克维舒阿莫西林克拉维酸钾片的销售图片截图、订单截图、实物照片截图,当事人提供投诉举报人在京东网络平台上的店铺购买经拆包、分装成10粒装的宠物饲料—沙司多芬的订单截图,当事人提供投诉举报人在京东网络平台上的店铺购买的按照单板10片装销售的克维舒阿莫西林克拉维酸钾片订单截图,当事人提供其在京东网络平台上店铺经营的克维舒阿莫西林克拉维酸钾片的外包装图片截图,印证了当事人对兽用处方药—克维舒阿莫西林克拉维酸钾片进行分装后销售的事实;当事人对宠物饲料—沙斯多芬进行拆包、分装后销售的事实。
8.2025年6月3日,当事人销售宠物饲料—沙斯多芬(经拆包分装成10粒装进行销售)的订单汇总表复印件、当事人销售克维舒阿莫西林克拉维酸钾片(按照单板10片装进行销售)的订单汇总表复印件,印证了当事人已销售宠物饲料—沙斯多芬金额482元的事实;已销售兽用处方药—克维舒阿莫西林克拉维酸钾片金额1516元的事实。
9.2025年6月4日,对当事人重庆宠乐轩兽药销售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龙昌煊进行询问制作的《询问笔录》、当事人提供其在京东网络平台上的店铺经营的克维舒阿莫西林克拉维酸钾片的外包装图片,印证了当事人销售的克维舒阿莫西林克拉维酸钾片是兽用处方药的事实;当事人未经兽医开具处方销售兽用处方药的事实。
本机关于2025年7月22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渝北农(饲料)罚告〔2025〕23号),告知了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渝北农(饲料)罚告〔2025〕23号)后,在法定时限内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
鉴于当事人违法经营的宠物饲料货值金额较小,未经兽医开具处方销售兽用处方药的品种较少,违法情节较轻,依据《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三)涉案财物或者违法所得较少的;”、《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六条第二项:“罚款数额的确定遵循下列规则:(二)罚款为一定幅度的数额的,减轻处罚应当低于最低罚款数额,从轻处罚按最低罚款数额到最高罚款数额这一幅度的30%以下确定(包含本数),从重处罚按最低罚款数额到最高罚款数额这一幅度的70%以上确定(包含本数),一般处罚按最低罚款数额到最高罚款数额这一幅度的30%—70%实施行政处罚(不包含本数);”和第三项:“罚款数额的确定遵循下列规则:(三)罚款只规定最高数额没有规定最低数额的,减轻处罚按最高罚款数额的10%以下确定(不包含本数),从轻处罚按最高罚款数额的10%—30%确定(包含本数),从重处罚按最高罚款数额的70%以上确定(包含本数),一般处罚按最高罚款数额的30%—70%实施行政处罚(不包含本数)”之规定,本案适用从轻处罚。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从事兽药经营活动中,将原包装为240粒/瓶的宠物饲料—沙斯多芬拆包、分装成24盒(10粒/盒)进行销售,系对宠物饲料产品进行拆包、分装的行为,违反《宠物饲料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二款:“宠物饲料经营者不得对宠物饲料产品进行拆包、分装,不得对宠物饲料产品进行再加工或者添加任何物质。”之规定。依照《宠物饲料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项:“ 宠物饲料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进行处罚:(一)对宠物饲料产品进行拆包、分装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项:“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一)对饲料、饲料添加剂进行拆包、分装的;”之规定进行处罚。
当事人将原包装规格为10片/板×10 板/盒的兽用处方药—克维舒阿莫西林克拉维酸钾片分装成规格为10片/板/盒进行销售,系未按照规定实施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行为,违反《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二十九条:“兽药拆零销售时,不得拆开最小销售单元。”、《兽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兽药经营企业,应当遵守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之规定。依照《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兽药安全性评价单位、临床试验单位、生产和经营企业未按照规定实施兽药研究试验、生产、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兽药研究试验、生产、经营活动,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之规定进行处罚。
当事人在未经兽医开具处方情况下,销售兽用处方药—克维舒阿莫西林克拉维酸钾片,系未经兽医开具处方销售兽用处方药的行为,违反《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管理办法》第七条:“兽用处方药凭兽医处方笺方可买卖,但下列情形除外:(一)进出口兽用处方药的;(二)向动物诊疗机构、科研单位、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其他兽药生产企业、经营者销售兽用处方的;(三)向聘有依照《执业兽医管理办法》规定注册的专职执业兽医的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园、实验动物饲育场等销售兽用处方药的。”、《兽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禁止未经兽医开具处方销售、购买、使用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实行处方药管理的兽药。”之规定。依照《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兽医开具处方销售、购买、使用兽用处方药的,责令其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之规定进行处罚。
综上,对当事人重庆宠乐轩兽药销售有限公司对宠物饲料产品进行拆包、分装,未按照规定实施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未经兽医开具处方销售兽用处方药的3个违法行为,应当进行合并处罚。本机关责令当事人重庆宠乐轩兽药销售有限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一、对当事人对宠物饲料产品进行拆包、分装的行为,作出如下处罚:
1.没收经营的宠物饲料—沙斯多芬10盒(10粒/盒);
2.没收违法所得482元;
3.罚款2100元。
二、对当事人未按照规定实施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行为,作出如下处罚:
警告。
三、对当事人未经兽医开具处方销售兽用处方药的行为,作出如下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1516元;
2.罚款5100元。
上述罚没款合计9198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中国交通银行渝北支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渝北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2025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