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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
- 11500112MB1938295N/2025-00093
- [ 发文字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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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题分类 ]
- 农业、畜牧业、渔业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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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机构 ]
- 渝北区农业农村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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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生成日期 ]
- 2025-06-19
- [ 发布日期 ]
- 2025-06-20
重庆市渝北区农业农村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 渝北农(肥料)罚〔2025〕18号
当事人:重庆顶益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MAABXH6L19
住所:重庆市渝北区龙溪街道****
法定代表人:王彦伟
身份证件号码:4107****3515
当事人重庆顶益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销售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肥料产品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
根据市民投诉举报线索,2025年5月20日,重庆市渝北区农业农村委员会派出执法人员同重庆市南岸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到当事人重庆顶益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位于重庆市南岸区南坪街道南坪西路35号的营业场所进行现场检查,执法人员在当事人重庆顶益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肥料展示货架上检查发现有富农1号®生物有机肥2袋,其包装上标注有:登记证号:微生物肥(2018)准字(5062)号,执行标准:NY884-2012,有效菌种名称:解淀粉芽孢杆菌、胶冻样类芽孢杆菌;主要技术指标:有效活菌数≥0.2亿/g,有机质≥40%;生产日期:2025年3月15日;剂型:粉剂,净重:250g,适用范围:室内外土培花卉、草木、木本植物都可使用;保质期:18个月;生产商:重庆富农现代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地址:重庆荣昌国家高新技术园区荣隆园7栋;电话:023-68786880;经销商:重庆顶益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地址:重庆市渝北区龙溪街道红叶路1号。经执法人员核对,该肥料产品名称与投诉举报人提供的肥料产品名称一致。
执法人员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网站查询,发现富农1号®生物有机肥登记批准的适宜范围为莴苣,而当事人重庆顶益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经营的富农1号®生物有机肥包装标签上标注的适用范围为“室内外土培花卉、草木、木本植物都可使用”,与登记批准的适宜范围不符。
经请示重庆市渝北区农业农村委员会负责人同意立案后,执法人员立即展开调查,因法定代表人王彦伟不在现场,重庆顶益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委托现场负责人刘昀利为委托代理人,并向本机关递交了授权委托书,执法人员在委托代理人刘昀利的陪同下进行现场检查,对现场检查情况进行了拍摄,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提取了重庆顶益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王彦伟和委托代理人刘昀利的居民身份证、涉案肥料产品富农1号®生物有机肥的包装照片、《肥料登记证》、拼多多网富农1号顶益专卖店店铺截图1张、拼多多网富农1号顶益专卖店店铺销售页面截图1张、销售情况详情表1张、涉案肥料富农1号®生物有机肥已下架页面截图2张。
2025年5月22日,本机关对重庆顶益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刘昀利进行询问调查,委托代理人刘昀利供述了重庆顶益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购销涉案肥料富农1号®生物有机肥的情况,并称其重庆顶益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自成立以来未受到过行政处罚,执法人员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未查询到重庆顶益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受到行政处罚的记录。执法人员制作了《询问笔录》,提取了生产厂家重庆富农现代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重庆富农现代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产品销售出库单3张,制作了《重庆顶益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购销富农1号®生物有机肥情况统计表》,并向当事人重庆顶益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渝北农(肥料)责改〔2025〕1号),责令当事人重庆顶益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立即停止销售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肥料产品。
2025年5月26日,本机关向涉案肥料标称生产所在地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重庆市荣昌区农业农村委员会发送了《关于移送涉嫌生产、销售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肥料产品线索的函》,将相关线索移送给了涉案肥料标称生产所在地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
经本机关调查取证,现查明:当事人重庆顶益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通过拼多多网络平台销售富农1号®生物有机肥,店铺名称:富农1号顶益专卖店,该富农1号®生物有机肥包装标签上标注的适宜范围与登记批准的适宜范围不符。当事人重庆顶益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向生产厂家重庆富农现代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采购富农1号®生物有机肥共298袋,有250克/袋、500克/袋、1000克/袋三种规格,采购数量分别是208袋、70袋、20袋,采购单价分别是2元/袋、3元/袋、5.5元/袋,支付货款共736元。当事人重庆顶益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通过拼多多网络“富农1号顶益专卖店”销售富农1号®生物有机肥共169袋,有250克/袋、500克/袋、1000克/袋三种规格,标价分别是7元/袋、9.9元/袋、16元/袋,销售数量分别是103袋、46袋、20袋,因平台优惠等原因,实际销售单价不一,违法所得共798.57元,未销售的涉案肥料按标价计算,货值金额共1771.17元。当事人已在拼多多网络平台下架涉案肥料。经对委托代理人询问,并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当事人重庆顶益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系初次违法。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投诉举报书(履职申请)1份8页,证明本案线索的来源;
2.当事人重庆顶益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1份1页,证明重庆顶益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是本案中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适格主体;
3.王彦伟的居民身份证1份1页,证明重庆顶益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彦伟的身份;
4.《授权委托书》1份2页,证明重庆顶益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已授权刘昀利处理该公司销售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肥料产品一案相关事宜的事实;
5.刘昀利的居民身份证1份1页,证明委托代理人刘昀利的身份;
6.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情况、对委托代理人刘昀利询问调查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11页,证明当事人重庆顶益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系初次违法;
7.2025年5月20日《现场检查笔录》1份4页、现场检查照片3张、涉案肥料包装照片2张、涉案肥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网站登记信息查询情况1份1页、《肥料登记证》1份1页、拼多多网富农1号顶益专卖店店铺截图1张、拼多多网富农1号顶益专卖店店铺销售页面截图1张、销售情况详情表1张、涉案肥料富农1号®生物有机肥在拼多多网富农1号顶益专卖店已下架页面截图2张、对委托代理人刘昀利询问调查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11页、重庆富农现代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产品销售出库单3张,重庆顶益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购销富农1号®生物有机肥情况统计表1张,证明重庆顶益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销售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肥料产品、主动下架涉案肥料的事实以及涉案肥料的购进数量、销售数量、销售单价、货值金额、违法所得。
上述证据形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具有关联性,能够相互印证,其证明效力予以确认。
调查终结后,本机关于2025年6月13日向当事人重庆顶益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渝北农(肥料)罚告〔2025〕18号),告知了当事人重庆顶益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重庆顶益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渝北农(肥料)罚告〔2025〕18号)后,在法定时限内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重庆顶益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销售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肥料产品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认定。
当事人重庆顶益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销售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肥料产品“富农1号®生物有机肥”的行为,违反了《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 肥料产品包装应有标签、说明书和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标签和使用说明书应当使用中文,并符合下列要求:(四)产品名称和推荐适用作物、区域应与登记批准的一致;”和《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禁止擅自修改经过登记批准的标签内容。”的规定,应当依照《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 2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0元以下罚款:(三)生产、销售包装上未附标签、标签残缺不清或者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 ”的规定予以处罚。
鉴于本案涉案肥料货值金额1771.17元,货值金额不足五千元,且当事人系初次违法,并主动下架涉案肥料,积极配合调查,认识态度诚恳,参照《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三)涉案财物或者违法所得较少的;”和《重庆市农业农村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序号“48”,关于违法情节较轻的适用条件“初次违法,且肥料货值金额不足五千元的。”之规定,本案适用“从轻”的裁量阶次,裁量标准:警告,处以违法所得0.3 倍以上0.9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二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本机关责令当事人重庆顶益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立即停止销售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肥料产品的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从轻行政处罚决定:
1.警告。
2.处违法所得0.5倍的罚款,即罚款399.29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中国交通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渝北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2025年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