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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
- 11500112MB1938295N/2025-00092
- [ 发文字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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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题分类 ]
- 农业、畜牧业、渔业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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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机构 ]
- 渝北区农业农村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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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生成日期 ]
- 2025-06-16
- [ 发布日期 ]
- 2025-06-20
重庆市渝北区农业农村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 渝北农(动防)罚〔2025〕17号
当事人:赵**
性别:男
民族:**
出生日期:19**年**月**日
身份证件号码:3708****0835
联系电话:18****24
住址:重庆市南岸区****
当事人赵**不规范填写处方笺、病历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
2025年4月21日,接市民陈某投诉举报,反映重庆迈维高阶宠物医院为其医治犬只引起死亡,认为该宠物医院以及执业兽医师的资质存在问题,本机关派出执法人员对位于重庆市渝北区松牌路113号附36号的重庆迈维高阶宠物医院有限公司进行了执法检查。经现场检查,重庆迈维高阶宠物医院有限公司办理有营业执照、动物诊疗许可证,为市民医治犬只的执业兽医师赵**是经过备案的。本机关经对现场复印的资料作进一步检查,发现由执业兽医师赵**开具的处方笺存在填写不规范的情形,并缺乏相关病历资料。本机关对赵**不规范填写处方笺、病历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经调查,当事人赵**作为重庆迈维高阶宠物医院有限公司的执业兽医师,在为市民陈某医治犬只期间,于2025年4月19日开具的一张处方笺上“检查名称”一栏记录的“吸入麻醉(10-25kg)”,未明确标注麻醉药品名称、用量等信息;处方笺上还开具了“贝朗直头留置针22G”“超声洁牙”等项目,未将兽用麻醉药品单独开具处方笺;处方笺上“年(日)龄”栏为空白未填写;为市民陈某医治犬只期间未建立手术记录的病历资料,不符合《动物诊疗病历管理规范》和《兽医处方格式及应用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第734号)的规定,存在不规范填写处方笺、病历的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5年4月21日,重庆迈维高阶宠物医院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动物诊疗许可证复印件、执业兽医师备案信息复印件,印证了重庆迈维高阶宠物医院有限公司具有经营动物诊疗活动的资质的事实;当事人赵**在重庆迈维高阶宠物医院有限公司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事实。
2.2025年4月21日,处方笺复印件、病历复印件,印证了当事人赵**为市民陈某医治犬只的事实;当事人赵**不规范填写处方笺、病历的事实。
3.2025年4月27日,对重庆迈维高阶宠物医院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证明了重庆迈维高阶宠物医院有限公司具有经营动物诊疗活动的资质的事实;当事人赵**在重庆迈维高阶宠物医院有限公司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事实。
4.2025年4月27日,执法人员在现场检查时拍摄的照片,印证了重庆迈维高阶宠物医院有限公司具有经营动物诊疗活动的资质的事实;当事人赵**在重庆迈维高阶宠物医院有限公司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事实。
5.2025年4月27日,当事人赵**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执业兽医师资格证书复印件,证明了被处罚主体适格。
6.2025年4月27日,对当事人赵**进行询问制作的《询问笔录》,证明了赵**为违法行为当事人,该违法行为属于个人行为;当事人赵**不规范填写处方笺、病历的事实。
7.2025年4月27日,当事人赵**为市民陈某医治犬只期间的麻醉记录表复印件、CT报告单复印件、手术记录表复印件,印证了当事人赵**为市民陈某医治犬只的事实;当事人赵**不规范填写处方笺、病历的事实。
本机关于2025年6月9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渝北农(动防)罚告〔2025〕17号),告知了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渝北农(动防)罚告〔2025〕17号)后,在法定时限内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赵**不规范填写处方笺、病历的行为,违反《执业兽医和乡村兽医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执业兽医师应当规范填写处方笺、病历。未经亲自诊断、治疗,不得开具处方、填写诊断书、出具动物诊疗有关证明文件。”之规定。
依据《执业兽医和乡村兽医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二项:“违反本办法规定,执业兽医在动物诊疗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二)不规范填写处方笺、病历的”之规定,鉴于当事人不具备法定的从轻或减轻、从重处罚的情节,本案适用一般处罚。参照《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六条第二项:“罚款数额的确定遵循下列规则:(二)罚款为一定幅度的数额0的,减轻处罚应当低于最低罚款数额,从轻处罚按最低罚款数额到最高罚款数额这一幅度的30%以下确定(包含本数),从重处罚按最低罚款数额到最高罚款数额这一幅度的70%以上确定(包含本数),一般处罚按最低罚款数额到最高罚款数额这一幅度的30%—70%实施行政处罚(不包含本数)”之规定,本机关责令当事人赵**立即改正不规范填写处方笺、病历的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罚款2300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中国交通银行渝北支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渝北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2025年6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