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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
- 11500112MB1938295N/2025-00084
- [ 发文字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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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题分类 ]
- 农业、畜牧业、渔业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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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机构 ]
- 渝北区农业农村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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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生成日期 ]
- 2025-05-23
- [ 发布日期 ]
- 2025-05-27
重庆市渝北区农业农村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 渝北农(农药)罚〔2025〕10号
当事人:渝北区玉峰山镇天竺村驰骋农资便民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112MA5Y70C60K
住所:重庆市渝北区玉峰山镇****
经营者:曾令香
身份证件号码:5102****4504
当事人渝北区玉峰山镇天竺村驰骋农资便民店超出经营范围经营限制使用农药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
2025年3月21日,重庆市渝北区农业农村委员会派出执法人员沈祥伟、高懿到位于重庆市渝北区玉峰山镇玉峰路48号的渝北区玉峰山镇天竺村驰骋农资便民店农资销售门市开展执法检查,执法人员在当事人渝北区玉峰山镇天竺村驰骋农资便民店的农药销售柜台检查发现有正在经营销售的0.01%溴敌隆毒饵1大袋(内含0.01%溴敌隆毒饵168小袋)。该农药产品大袋外包装上标注有:溴敌隆,有效成分含量:0.01%,剂型:毒饵,农药登记证号:PD20086244,生产许可证号:农药生许(豫)0120,产品标准号:Q/SDH002-2018,生产厂家:商丘市大卫化工厂,地址:虞城县木兰大道;邮编:476300;电话:0370-4114685,规格:25克×200袋,商标:大卫。大袋内放置有合格证,合格证上标注有:品名:0.01%溴敌隆毒饵,规格:5000克,生产日期批号:20221008。该农药小袋包装上标注有:溴敌隆,有效成分含量:0.01%,剂型:毒饵,农药登记证号PD20086244,生产许可证号:农药生许(豫)0120,产品标准号:Q/SDH002-2018,商标:大卫,生产日期2022年10月8日,有效期:二年,净含量:25克,生产厂商:商丘市大卫化工厂,地址:虞城县木兰大道,邮编:476300,电话:0370-4114685。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第2567号公告《限制使用农药名录(2017版)》的规定,溴敌隆为限制使用农药,实行定点经营。当事人渝北区玉峰山镇天竺村驰骋农资便民店取得的《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为农药(限制使用农药除外),当事人渝北区玉峰山镇天竺村驰骋农资便民店经营的0.01%溴敌隆毒饵已超出当事人《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
经请示重庆市渝北区农业农村委员会负责人同意立案后,执法人员立即开展案件调查,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提取了渝北区玉峰山镇天竺村驰骋农资便民店的《营业执照》、《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者曾令香的居民身份证、涉案农药的合格证。执法人员对检查现场、涉案农药进行了拍照,并对涉案农药进行了先行登记保存。2025年3月21日下午,本机关对经营者曾令香进行了询问调查并制作了《询问笔录》,经营者曾令香供述其进货来源是从梁宏处购进的涉案农药,但不能提供送货单、进货记录等佐证材料。
2025年3月26日,本机关向渝北区玉峰山镇天竺村驰骋农资便民店送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渝北农(农药)责改〔2025〕1号)和《先行登记保存物品处理通知书》(渝北农(农药)先处〔2025〕1号)。
2025年3月27日,执法人员对重庆宏逅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梁宏进行了询问调查,制作了《询问笔录》,提取了重庆宏逅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梁宏的居民身份证。梁宏否认其批发销售过涉案农药0.01%溴敌隆毒饵。
经查,执法人员在当事人农药销售柜台现场检查发现的涉案农药0.01%溴敌隆毒饵共168小袋,经营者曾令香供述其购进数量不足200小袋,执法人员在现场检查发现的1大袋涉案农药外包装上标注的规格为25克×200袋,即1大袋的最大内含量为200小袋,25克/小袋,因此应当认定其购进数量不超过(含)200小袋,按1元/小袋的销售单价计算,货值金额不超过(含)200元。当事人未向本机关提供进货记录、销售记录,因此无法认定当事人销售涉案农药0.01%溴敌隆毒饵的销售数量和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渝北区玉峰山镇天竺村驰骋农资便民店《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1页、《农药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1页,证明当事人渝北区玉峰山镇天竺村驰骋农资便民店是本案中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适格主体;
2.曾令香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1页,证明渝北区玉峰山镇天竺村驰骋农资便民店经营者曾令香的身份;
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2567号》1份3页,证明当事人经营的0.01%溴敌隆毒饵属限制使用农药,实行定点经营;
4.2025年3月21日《现场检查笔录》1份4页、现场检查照片7张、合格证1张、2025年3月21日对经营者曾令香询问调查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8页、2025年3月27日对重庆宏逅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梁宏询问调查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5页,证明渝北区玉峰山镇天竺村驰骋农资便民店经营涉案农药以及对涉案农药的进货来源无法查证的事实。
上述证据形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具有关联性,能够相互印证,其证明效力予以确认。
调查终结后,本机关于2025年5月15日向当事人渝北区玉峰山镇天竺村驰骋农资便民店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渝北农(农药)罚告听〔2025〕10号),告知了当事人渝北区玉峰山镇天竺村驰骋农资便民店享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渝北区玉峰山镇天竺村驰骋农资便民店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渝北农(农药)罚告听〔2025〕10号)后,在法定时限内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渝北区玉峰山镇天竺村驰骋农资便民店超出经营范围经营限制使用农药0.01%溴敌隆毒饵的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认定。
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国家实行农药经营许可制度,但经营卫生用农药的除外。”、《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的,还应当配备相应的用药指导和病虫害防治专业技术人员,并按照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实行定点经营。”和《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超出经营范围经营限制使用农药,或者利用互联网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的,按照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处理。”的规定,当事人渝北区玉峰山镇天竺村驰骋农资便民店经营农药0.01%溴敌隆毒饵属于超出经营范围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的违法行为。应当依照《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的规定予以处罚。
鉴于本案涉案农药货值金额少,参照《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三)涉案财物或者违法所得较少的;”的规定,本案适用从轻处罚。本机关责令当事人渝北区玉峰山镇天竺村驰骋农资便民店立即停止超出经营范围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的违法行为,并作如下从轻处罚决定:
1.没收农药0.01%溴敌隆毒饵168袋;
2.罚款5000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中国交通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渝北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2025年5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