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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主题分类 ]
    • 农业、畜牧业、渔业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 渝北区农业农村委 
    • [ 生成日期 ]
    • 2025-05-13 
    • [ 发布日期 ]
    • 2025-05-19 

重庆市渝北区农业农村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 渝北农(种子)罚〔2025〕7号

当事人:沃家(重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MAC392N374

住所:重庆市两江新区金州大道****

法定代表人:唐晔

身份证件号码:4228****1639

当事人沃家(重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经营劣种子、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未按规定备案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

2025年3月6日,本机关收到《重庆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总队案件线索交办函》(渝农(种子)交〔2025〕03号),其中重庆市种子质量检测站出具的《检验报告》(渝种检(2024)字第(546)号)显示沃家(重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经营的遍地金乌塌菜杂交种检测结论不合格,检测项目:发芽率,标准指标:≥85%,标注指标:≥85%,检测数据:34%,容许误差:5%,检测结论:该批种子经室内检测,所测项目不符合GB16715.2-2010标准的规定和标注指标要求,不合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八条第三款第一项“下列种子为劣种子:(一)质量低于国家规定标准的;”的规定,当事人沃家(重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经营的遍地金乌塌菜杂交种发芽率不符合GB16715.2-2010标准,应当认定为劣种子。本机关通过查询种子生产经营管理备案系统,发现沃家(重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经营遍地金乌塌菜杂交种未按规定备案。

经请示区农业农村委负责人同意立案后,2025年3月11日,本机关派出执法人员到沃家(重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案件调查,因法定代表人唐晔不在现场,沃家(重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授权委托运营负责人唐浩为委托代理人,并向本机关递交了授权委托书,执法人员在委托代理人唐浩的陪同下进行现场检查,对现场检查情况进行了拍摄,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提取了沃家(重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唐晔和委托代理人唐浩的居民身份证、涉案种子遍地金乌塌菜杂交种的包装照片、生产厂家南京理想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的《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主证)》、南京理想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检验报告、订购单1张、种子采购电子发票1张、网上银行电子回单1张、销售汇总表1张、天猫网无忧农夫园艺旗舰店店铺截图1张、天猫网无忧农夫园艺旗舰店销售截图1张、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备案表1张。

2025年3月12日,本机关派出执法人员到沃家(重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位于重庆市渝北区德顺路普洛斯重庆江北机场物流园东门A2(重庆齐岳仓储有限公司2楼)的货物仓库进行案件调查,该货物仓库堆放有甜蜜蜜小白菜杂交种、贝贝南瓜杂交种、甜糯矮将军小白菜杂交种、糯米豇长豇豆、大叶茼蒿等蔬菜种子,现场未发现有遍地金乌塌菜杂交种,执法人员对现场情况进行了拍摄,并向沃家(重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渝北农(种子)责改〔2025〕2号),要求当事人沃家(重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立即改正经营劣种子、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未按规定备案的违法行为。

2025年3月24日,本机关对沃家(重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唐浩进行询问调查并制作了《询问笔录》,提取了小红书网无忧农夫有机园艺店铺截图1张、小红书网无忧农夫有机园艺销售截图1张。委托代理人唐浩对沃家(重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经营的遍地金乌塌菜杂交种检测判定不合格的结果和经营遍地金乌塌菜杂交种未按规定备案的事实无异议。委托代理人唐浩向本机关递交了《关于代发产品种子发芽率问题的陈情书》,附有向小红书客户退款3.9元的退款单1张和2023年、2024年公司经营利润表,利润表显示该公司两年亏损约220万元。当事人向本机关递交的《关于代发产品种子发芽率问题的陈情书》中提出将罚款降为责令整改,原因是货值少、危害小,且公司连年亏损、经营困难。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条规定了“种子生产经营者对标注内容的真实性和种子质量负责”,未规定免责情形,并且生产经营假劣种子、未按规定备案的行为扰乱公平竞争的种子市场秩序,危害粮食生产安全,侵害种子使用者合法权益,是各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重点打击的违法行为。当事人沃家(重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存在经营劣种子和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未按规定备案的两个违法行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进行处罚。

2025年3月26日,本机关向涉案种子标称生产所在地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南京市农业农村局邮寄了《关于移送涉嫌生产经营劣种子线索的函》,将相关线索移送给了涉案种子标称生产所在地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

经本机关调查取证,现查明:2024年9月10日,重庆市种子质量检测站对沃家(重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经营的遍地金乌塌菜杂交种进行监督抽检,经检测,所测项目发芽率不符合GB16715.2-2010标准的规定,沃家(重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2024年12月30日收到《检验结果通知单》(编号:渝2024QJ008号),沃家(重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未提出书面异议材料。当事人沃家(重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经营的遍地金乌塌菜杂交种为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当事人经营时未向重庆市渝北区农业农村委员会备案。当事人沃家(重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2024年9月6日从生产厂家南京理想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购进遍地金乌塌菜杂交种100袋,20克/袋,共2000克,购进单价1.2元/袋,支付购种款120元。当事人沃家(重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在天猫网(店铺名:无忧农夫园艺旗舰店)、小红书网(店铺名:无忧农夫有机园艺)分别销售1袋,共销售2袋,销售单价为3.9元/袋,销售收入7.8元,按销售单价3.9元/袋计算,100袋遍地金乌塌菜杂交种的货值金额共390元。当事人于2024年12月16日退回生产厂家南京理想农业科技有限公司95袋,并主动在天猫和小红书网下架了遍地金乌塌菜杂交种。同时向小红书购种客户主动退款3.9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的规定,当事人沃家(重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应当予以没收的违法所得为销售收入减去退款金额,即7.8元-3.9元=3.9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重庆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总队案件线索交办函(渝农(种子)交〔2025〕03号)1份11页,证明本案线索的来源;

2.当事人沃家(重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1份1页,证明沃家(重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是本案中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适格主体;

3.唐晔的居民身份证1份1页,证明沃家(重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唐晔的身份;

4.《授权委托书》1份2页,证明沃家(重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已授权唐浩处理该公司经营劣种子、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未按规定备案一案相关事宜的事实;

5.唐浩的居民身份证1份1页,证明委托代理人唐浩的身份;

6.种子扦样单(编号:渝种检2024-546)1份1页、《检验报告》(渝种检(2024)字第(546)号)1份4页、检验结果通知单(编号:渝2024QJ008号)1份1页、确认回执单1份1页、检验结果通知单现场领取记录表1份1页、检验报告现场领取记录表1份1页,证明沃家(重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经营的遍地金乌塌菜杂交种质量低于国家规定标准、沃家(重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收到了检验报告(渝种检(2024)字第(546)号)的事实;

7.重庆市渝北区农业技术推广站出具的《关于沃家(重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经营遍地金乌塌菜杂交种备案情况说明》1份1页、对委托代理人唐浩询问调查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14页,证明沃家(重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经营遍地金乌塌菜杂交种未按规定备案的事实;

8.2025年3月11日《现场检查笔录》1份4页、现场检查照片1张、涉案种子包装照片1张、南京理想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的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主证)1份1页、订购单1张、种子采购电子发票1张、网上银行电子回单1张、销售汇总表1张、天猫网无忧农夫园艺旗舰店店铺截图1张、天猫网无忧农夫园艺旗舰店销售截图1张、小红书网无忧农夫有机园艺店铺截图1张、小红书网无忧农夫有机园艺销售截图1张、对委托代理人唐浩询问调查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14页、《关于代发产品种子发芽率问题的陈情书》1份4页,证明沃家(重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经营劣种子的事实以及涉案种子遍地金乌塌菜杂交种的购进数量、销售数量、销售单价、货值金额、违法所得;

9.2025年3月12日《现场检查笔录》1份2页、现场检查照片1张,证明本机关对当事人沃家(重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货运仓库的检查情况。

上述证据形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具有关联性,能够相互印证,其证明效力予以确认。

调查终结后,本机关于2025年5月7日向当事人沃家(重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渝北农(种子)罚告〔2025〕7号),告知了当事人沃家(重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沃家(重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渝北农(种子)罚告〔2025〕7号)后,在法定时限内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沃家(重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存在经营劣种子、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未按规定备案两个违法行为,两个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认定。

当事人沃家(重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经营劣种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禁止生产经营假、劣种子。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依法打击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的违法行为,保护农民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的规定,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生产经营劣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二万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二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予以处罚。

当事人沃家(重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未按规定备案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有效区域由发证机关在其管辖范围内确定。种子生产经营者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载明的有效区域设立分支机构的,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的,或者受具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种子生产经营者以书面委托生产、代销其种子的,不需要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但应当向当地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备案。”的规定,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五)种子生产经营者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或者受委托生产、代销种子,未按规定备案的。”规定予以处罚。

鉴于本案涉案种子货值金额和违法所得少,违法情节轻微,且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认识态度诚恳,主动下架涉案种子,为优化当前营商环境,增强企业合法经营的信心和决心,参照《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三)涉案财物或者违法所得较少的;”的规定,经综合考量,本案适用减轻处罚。本机关责令当事人沃家(重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立即改正经营劣种子、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未按规定备案的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一、对当事人沃家(重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经营劣种子的违法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1.没收违法所得3.9元;2.罚款2500元。

二、对当事人沃家(重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未按规定备案的违法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罚款500元。

综上,当事人沃家(重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经营劣种子、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未按规定备案两个违法行为,应当进行并罚。本机关对当事人沃家(重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经营劣种子、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未按规定备案的两个违法行为作出如下合并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3.9元;

2.罚款3000元。

以上罚没款合计3003.9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中国交通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渝北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2025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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