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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
- 11500112MB1938295N/2025-00081
- [ 发文字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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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题分类 ]
- 农业、畜牧业、渔业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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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机构 ]
- 渝北区农业农村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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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生成日期 ]
- 2025-05-13
- [ 发布日期 ]
- 2025-05-19
重庆市渝北区农业农村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 渝北农(兽药)罚〔2025〕16号
当事人:渝北区谐安动物诊所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112MA5UBHQ21Q
住所:重庆市渝北区双凤桥街道****
经营者:贾祖刚
身份证号码:5102****7118
渝北区谐安动物诊所无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兽药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
根据市民投诉举报,2025年4月9日,本机关派出执法人员对位于重庆市渝北区双凤桥街道桃源大道247号附68号龙港·红树林23幢-1-28的渝北区谐安动物诊所进行了执法检查。经现场检查发现,渝北区谐安动物诊所近期在淘宝网络平台店铺上销售“宠爱加强关节胶囊”(包装规格:90片/瓶)1瓶。该产品的标签上无兽药产品批准文号、无兽药追溯码,且标注有“最新治疗退化性关节炎天然配方,修补关节韧带,防治软骨老化或受伤所致损伤”等治疗、预防动物疾病的用途,符合《兽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一项和《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依法界定管理兽药和农药的函》(农办农函〔2021〕3号)规定假兽药的情形,且渝北区谐安动物诊所未办理兽药经营许可证。经立案调查,执法人员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依法询问了渝北区谐安动物诊所的经营者贾祖刚。
经查,当事人渝北区谐安动物诊所于2017年先后办理动物诊疗许可证、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包括动物疾病预防、诊疗、治疗等。当事人在未办理兽药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在淘宝网络平台上店铺销售“宠爱加强关节胶囊”1瓶(包装规格:90片/瓶),销售金额为269元,该产品的标签上无兽药产品批准文号、无兽药追溯码,且标注有治疗、预防动物疾病的用途,为假兽药。当事人于2025年4月3日已将该种产品作下架处理。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5年4月1日,《投诉信》,证明了案件的来源;印证了当事人无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兽药的事实。
2.2025年4月9日,对渝北区谐安动物诊所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证明了当事人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事实;未办理兽药经营许可证的事实。
3.2025年4月9日,现场检查照片,印证了当事人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事实;未办理兽药经营许可证的事实。
4.2025年4月9日,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动物诊疗许可证复印件,证明了被处罚主体适格。
5.2025年4月9日,对渝北区谐安动物诊所的经营者贾祖刚进行询问制作的《询问笔录》、贾祖刚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了渝北区谐安动物诊所为违法行为当事人,经营者是贾祖刚,该违法行为属于个人行为;证明了当事人无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兽药的事实;当事人经营的假兽药“宠爱加强关节胶囊”1瓶的货值金额为269元的事实;已销售假兽药“宠爱加强关节胶囊”1瓶的销售金额为269元的事实。
6.2025年4月9日,当事人在淘宝网络平台上的店铺信息截图、销售“宠爱加强关节胶囊”的订单截图复印件,印证了当事人无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兽药的事实。
本机关于2025年5月7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渝北农(兽药)罚告〔2025〕16号),告知了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渝北农(兽药)罚告〔2025〕16号)后,于2025年5月7日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当事人提出已于2025年4月8日退款给投诉举报人、无违法所得的申辩理由。本机关经审查,予以采纳。
鉴于当事人无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的兽药产品只有1个品种,只销售了1瓶,货值金额较少,违法情节较轻;经营的兽药产品已主动下架,危害后果轻微,符合《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七)主动中止违法行为,且危害后果轻微的;”,第二款第三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三)涉案财物或者违法所得较少的;”之规定,对当事人予以减轻处罚。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渝北区谐安动物诊所无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兽药的行为,违反《兽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经营兽药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兽药技术人员;(二)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库设施;(三)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者人员;(四)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规定的其他经营条件。”、第二款:“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申请人方可向市、县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经营兽用生物制品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之规定。
依照《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无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兽药的,或者虽有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假、劣兽药的,或者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的,责令其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及生产、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经营的兽药(包括已出售的和未出售的兽药,下同)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无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兽药,情节严重的,没收其生产设备;生产、经营假、劣兽药,情节严重的,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生产、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终身不得从事兽药的生产、经营活动。”之规定,参照《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六条第一项:“罚款数额的确定遵循下列规则:(一)罚款为一定金额的倍数的,减轻处罚应当低于最低倍数,从轻处罚按最低倍数到最高倍数这一幅度的30%以下确定(包含本数),从重处罚按最低倍数到最高倍数这一幅度的70%以上确定(包含本数),一般处罚按最低倍数到最高倍数这一幅度的30%—70%实施行政处罚(不包含本数);”之规定,本机关责令当事人渝北区谐安动物诊所改正无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兽药的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处违法经营的兽药货值金额(269元)1倍罚款,计269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中国交通银行渝北支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渝北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2025年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