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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
- 11500112MB1938295N/2025-00080
- [ 发文字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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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题分类 ]
- 农业、畜牧业、渔业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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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机构 ]
- 渝北区农业农村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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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生成日期 ]
- 2025-05-15
- [ 发布日期 ]
- 2025-05-19
重庆市渝北区农业农村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 渝北农(兽药)罚〔2025〕9号
当事人:胡德全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000MA5Y61942L
住所:重庆市渝北区石船镇****
经营者:胡德全
身份证件号码:5102****4819
当事人胡德全经营假兽药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
2025年3月18日,重庆市渝北区农业农村委员会安排执法人员对重庆市渝北区石船镇的兽药、饲料经营门店进行执法检查,其中对位于重庆市渝北区石船镇渝长街的胡德全兽药经营门店进行了现场检查。经现场检查,胡德全兽药经营门店正在营业,门市上方广告牌标示名称:“胡氏 兽药 禽药 各种肥料 种子 电话:13*******72”,标示门牌号码为:渝长东街33号。执法人员在胡德全兽药经营门店内查获经营有以下4种产品,包括:1.百病仙丹(硫酸頭孢匹羅片)(包装规格:60片/瓶、10瓶/盒;生产日期(MFG):2025/01/03)有10瓶(1盒),销售单价:6元/瓶;2.瘸脚瘫呆靈(金絲桃素片)(包装规格:60片/瓶、10瓶/盒;进口兽药注册证号:(2022)外兽药证字29号;生产日期(MFG):2024/01/08)有10瓶(1盒),销售单价:6元/瓶;3.喘痢藥王(包装规格:60片/瓶、10瓶/盒;生产日期(MFG):2024/11/03)有10瓶(1盒),销售单价:6元/瓶;4.胆维丁片(包装规格:0.5mg/片、100片/袋;批准文号:兽药字(2024)200515178;生产日期:2025.02.07)有22袋,销售单价:3元/袋。其中:百病仙丹(硫酸頭孢匹羅片)和喘痢藥王2种产品的标签上标示有预防、治疗家禽疾病的功效,但无兽药产品批准文号、无兽药追溯码;瘸脚瘫呆靈(金絲桃素片)和胆维丁片2种产品的兽药追溯码经扫码查询信息异常。胡德全经营的上述4种产品为假兽药。经立案调查,执法人员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依法询问了经营者胡德全。
经调查,当事人胡德全于2008年2月办理《营业执照》,于2023年3月办理《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场所在重庆市渝北区石船镇渝长街,经营范围主要包括兽药、饲料、肥料和农作物种子等,以线下销售方式从事经营活动。
当事人胡德全在日常经营活动中,分别购进百病仙丹(硫酸頭孢匹羅片)(包装规格:60片/瓶、10瓶/盒)1盒、瘸脚瘫呆靈(金絲桃素片)(包装规格:60片/瓶、10瓶/盒)1盒、喘痢藥王(包装规格:60片/瓶、10瓶/盒)1盒、胆维丁片(包装规格:0.5mg/片、100片/袋)100袋等4种假兽药产品进行销售,货值金额合计为480元。截至2025年3月18日,当事人胡德全已销售胆维丁片78袋,销售金额为234元;百病仙丹(硫酸頭孢匹羅片)、瘸脚瘫呆靈(金絲桃素片)、喘痢藥王等3种假兽药产品未销售。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4年3月18日,对当事人胡德全的兽药经营门店进行现场检查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证明了当事人经营假兽药的事实。
2.2024年3月18日,执法人员在现场检查时拍摄的照片,印证了当事人经营假兽药的事实。
3.2024年3月18日,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兽药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证明了被处罚主体适格。
4.2024年3月18日,对当事人胡德全进行询问制作的《询问笔录》、胡德全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了胡德全为违法行为当事人,系个体工商户,该违法行为属于个人行为;当事人经营百病仙丹(硫酸頭孢匹羅片)、瘸脚瘫呆靈(金絲桃素片)、喘痢藥王、胆维丁片等4种假兽药产品的事实;当事人经营百病仙丹(硫酸頭孢匹羅片)、瘸脚瘫呆靈(金絲桃素片)、喘痢藥王、胆维丁片等4种假兽药产品的货值金额合计为480元的事实;当事人已销售假兽药产品的金额为234元的事实。
本机关于2025年5月8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渝北农(兽药)罚告〔2025〕9号),告知了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渝北农(兽药)罚告〔2025〕9号)后,在法定时限内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
鉴于当事人经营的兽药产品货值金额较少,违法情节较轻,符合《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三)涉案财物或者违法所得较少的;”之规定,对当事人予以从轻处罚。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胡德全经营假兽药的行为,违反《兽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款:“禁止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和假、劣兽药。”之规定。
依照《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无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兽药的,或者虽有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假、劣兽药的,或者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的,责令其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及生产、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经营的兽药(包括已出售的和未出售的兽药,下同)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无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兽药,情节严重的,没收其生产设备;生产、经营假、劣兽药,情节严重的,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生产、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终身不得从事兽药的生产、经营活动。”之规定,参照《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六条第一项:“罚款数额的确定遵循下列规则:(一)罚款为一定金额的倍数的,减轻处罚应当低于最低倍数,从轻处罚按最低倍数到最高倍数这一幅度的30%以下确定(包含本数),从重处罚按最低倍数到最高倍数这一幅度的70%以上确定(包含本数),一般处罚按最低倍数到最高倍数这一幅度的30%—70%实施行政处罚(不包含本数);”之规定,本机关责令当事人胡德全立即改正经营假兽药的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没收经营的百病仙丹(硫酸頭孢匹羅片)1盒、瘸脚瘫呆靈(金絲桃素片)1盒、喘痢藥王各1盒、胆维丁片22袋;
2.没收违法所得234元;
3.处违法经营的兽药货值金额(480元)2.1倍罚款,计1008元。
上述罚没款合计1242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中国交通银行渝北支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渝北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2025年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