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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
- 11500112MB1938295N/2025-00051
- [ 发文字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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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题分类 ]
- 农业、畜牧业、渔业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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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机构 ]
- 渝北区农业农村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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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生成日期 ]
- 2025-04-25
- [ 发布日期 ]
- 2025-04-28
重庆市渝北区农业农村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 渝北农(种子)罚〔2025〕4号
当事人:杨三容
性别:女
民族:**
出生日期:19**年**月**日
身份证件号码:5102****5923
住所:重庆市渝北区石船镇****
联系电话:13****85
当事人杨三容对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农作物品种进行销售、销售的种子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
2025年2月18日,重庆市渝北区农业农村委员会派出执法人员沈祥伟、高懿到重庆市渝北区石船镇开展农资市场检查,执法人员在位于重庆市渝北区石船镇菜市街25号的当事人杨三容经营的种子摊位上现场检查发现有包装上未标注有审定编号和检疫证明编号的京甜糯928玉米杂交种4袋、未标注有审定编号的京甜糯958玉米杂交种3袋。京甜糯928玉米杂交种包装上标注有:质量标准:执行标准GB4404.1-2008,产地甘肃,质量保证期12个月,作物种类:玉米,种子类别:杂交种,检测日期:2024年12月,净含量:200克,生产经营许可证号:B(甘)农种许字(2022)第0006号,甘肃省武威市兴隆达种业有限责任公司,地址: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海马路。京甜糯958玉米杂交种包装上标注有:质量标准:执行标准GB4404.1-2008,产地甘肃,质量保证期12个月,作物种类:玉米,种子类别:杂交种,检测日期:2024年12月,净含量:200克,生产经营许可证号:B(甘)农种许字(2018)第0028号,植物产地检疫证编号6206022019001663,甘肃省武威市搏盛种业有限责任公司,地址:武威市凉州区海藏路。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九十条第一款第三项“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三)主要农作物是指稻、小麦、玉米、棉花、大豆。”和第十五条第一款“国家对主要农作物和主要林木实行品种审定制度。”的规定,当事人杨三容销售的京甜糯928玉米杂交种、京甜糯958玉米杂交种属于应当审定的主要农作物。执法人员通过中国种业大数据平台查询,未查询到京甜糯928玉米杂交种、京甜糯958玉米杂交种的品种审定相关数据。
经请示重庆市渝北区农业农村委员会负责人同意立案后,执法人员立即开展案件调查,对现场检查情况、涉案种子进行了拍照,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对涉案种子进行了先行登记保存,向当事人杨三容送达了《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渝北农(种子)先登〔2025〕1号),提取了当事人杨三容的居民身份证。执法人员向当事人杨三容送达了《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渝北农限提〔2025〕1号),当事人杨三容未在期限内向本机关提供京甜糯928玉米杂交种的审定编号、京甜糯958玉米杂交种的审定编号和京甜糯928玉米杂交种的检疫证明编号。
2025年2月20日,本机关向当事人杨三容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渝北农(种子)责改〔2025〕1号)和《先行登记保存物品处理通知书》(渝北农(种子)先处〔2025〕1号),并送达当事人杨三容。2025年3月3日,本机关对当事人杨三容进行了询问调查,制作了《询问笔录》和《杨三容购销涉案种子情况统计表》,当事人杨三容向本机关提供了结婚证、弟弟杨三好的残疾人证、父亲杨建森的出院证和丈夫蔡治国的入院记录、诊断报告单、影像检查报告单、中医住院病案、渝北区中医院病人住院费用汇总清单、手术记录、出院记录,同时提供了重庆市渝北区石船镇民利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杨三容的弟弟杨三好系智力残疾三级,父亲杨建森和弟弟杨三好一直居住在当事人杨三容家中的事实。2025年3月4日,本机关向涉案种子标称生产所在地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武威市农业农村局邮寄了《关于移送涉嫌对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农作物品种进行销售、销售的种子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线索的函》,将相关线索移送给了涉案种子标称生产所在地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2025年3月5日,本机关向甘肃省种子总站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发出了《协查函》,2025年3月11日,收到甘肃省种子总站的回复,证实了京甜糯928玉米杂交种、京甜糯958玉米杂交种未在甘肃省审定及引种备案。2025年3月10日,当事人杨三容向本机关提供了重庆市渝北区石船镇渝长街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情况说明》,证明当事人杨三容因家有重病患者,家庭生活困难。
经查证,当事人杨三容购进京甜糯928玉米杂交种和京甜糯958玉米杂交种共22袋,货值金额330元,违法所得225元,其中购进京甜糯928玉米杂交种15袋,购进单价10元/袋,已销售11袋,销售单价15元/袋,货值金额225元,违法所得165元;购进京甜糯958玉米杂交种7袋,购进单价10元/袋,已销售4袋,销售单价15元/袋,货值金额105元,违法所得60元。当事人杨三容未向本机关提供进货来源。
当事人杨三容销售的京甜糯928玉米杂交种、京甜糯958玉米杂交种未经审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应当审定的农作物品种未经审定的,不得发布广告、推广、销售。”的规定。
当事人杨三容销售的京甜糯928玉米杂交种、京甜糯958玉米杂交种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违反了《农作物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管理办法》第六条第六项“种子标签应当标注下列内容:(六)检疫证明编号;”、第七条第一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种子标签除标注本办法第六条规定内容外,应当分别加注以下内容:(一)主要农作物品种,标注品种审定编号;通过两个以上省级审定的,至少标注种子销售所在地省级品种审定编号;引种的主要农作物品种,标注引种备案公告文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条第二款“标签应当标注种子类别、品种名称、品种审定或者登记编号、品种适宜种植区域及季节、生产经营者及注册地、质量指标、检疫证明编号、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编号和信息代码,以及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的规定。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杨三容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1页,证明本案当事人杨三容的身份;
2.2025年2月18日《现场检查笔录》1份3页、现场检查照片2张、证据提取单4张,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检查的情况;
3.《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渝北农限提〔2025〕1号)1份1页、送达回证(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1份1页、2025年3月3日对杨三容询问调查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11页,证明当事人杨三容未在期限内提供涉案种子审定编号、检疫证明编号的事实;
4.中国种业大数据平台品种审定查询情况2页、《重庆市渝北区农业农村委员会协查函》(渝北农(种子)协查〔2025〕1号)1份2页、甘肃省种子总站《关于对玉米品种“京甜糯928”“京甜糯958”协查函的回复》1份1页,证明当事人杨三容销售的京甜糯928、京甜糯958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事实;
5.2025年3月3日对杨三容询问调查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11页、《杨三容购销涉案种子情况统计表》1份1页,证明当事人杨三容未提供进货来源以及购进涉案种子的数量、价格和销售涉案种子的数量、销售单价、货值金额、违法所得;
6.杨三容的结婚证1份1页、杨三容弟弟杨三好的残疾人证1份1页、杨三容父亲杨建森的出院证3份3页、杨三容丈夫蔡治国的入院记录1份2页、诊断报告单2份2页、影像检查报告单1份1页、中医住院病案1份2页、住院费用清单1份5页、手术记录1份1页、出院记录1份2页、重庆市渝北区石船镇民利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情况说明》1份1页、重庆市渝北区石船镇渝长街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情况说明》1份1页,证明当事人杨三容的家庭生活困难的事实。
上述证据形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具有关联性,能够相互印证,其证明效力予以确认。
调查终结后,本机关于2025年4月17日向当事人杨三容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渝北农(种子)罚告听〔2025〕4号),告知了当事人杨三容享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杨三容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渝北农(种子)罚告听〔2025〕4号)后,在法定时限内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杨三容在重庆市渝北区石船镇菜市街25号摆摊销售应当审定未经审定、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的京甜糯928玉米杂交种和京甜糯958玉米杂交种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认定。
本案当事人杨三容存在对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农作物品种进行销售、销售的种子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两个违法行为。本案违法主体为同一违法主体,两个违法行为违反的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本案中的两个违法行为,“销售的种子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处罚轻于“对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农作物品种进行销售”,从本案的违法情节看,本案对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农作物品种进行销售情节更重,因此本案应以对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农作物品种进行销售作为主要行政处罚的依据。
鉴于当事人杨三容积极配合调查,认识态度诚恳,违法所得为225元,违法所得较少,且当事人父亲、丈夫患有疾病,当事人兄弟又是残疾人,其父亲、弟弟与其共同居住生活,家庭生活比较困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一)对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农作物品种进行推广、销售的;”的规定,参照《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二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当事人因残疾或者重大疾病等原因生活确有困难的;”和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三)涉案财物或者违法所得较少的;”的规定,当事人具有两个从轻或减轻情形,本案适用减轻处罚。本机关责令当事人杨三容立即停止对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农作物品种进行销售、销售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的种子的违法行为,并作如下减轻处罚决定:
1.罚款5000元;
2.没收违法所得225元;
3.没收违法销售的京甜糯928玉米杂交种4袋、京甜糯958玉米杂交种3袋。
以上1、2两项罚没款合计5225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中国交通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渝北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2025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