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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主题分类 ]
    • 农业、畜牧业、渔业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 渝北区农业农村委 
    • [ 生成日期 ]
    • 2024-05-30 
    • [ 发布日期 ]
    • 2024-06-03 

重庆市渝北区农业农村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 渝北农(动防)罚〔2024〕7号

当事人:成都欣跃物流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16MA69LN8A68                                  

住址: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                                     

法定代表人:林勇                                                        

当事人成都欣跃物流有限公司运输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未按照规定保存行程路线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

2024年3月8日,本机关接到重庆旺峰肉业股份有限公司驻场检疫室来电,反映官方兽医在对号牌分别为川AEW***、川AEW***运载生猪的车辆进行进场查证验物时,发现实际运载生猪数量与随附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上登载的数量不吻合,本机关执法人员立即前往调查。经现场检查,驾驶员廖银成、陈小红在现场,号牌为川AEW***车辆装载有生猪67头,驾驶员廖银成提供该车生猪随附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的编号为:NO.5103697704,上面登载的生猪数量为55头;号牌为川AEW***车辆装载有生猪66头,驾驶员陈小红提供该车生猪随附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的编号为:NO.5103697705,上面登载的生猪数量为54头。号牌分别为川AEW***、川AEW***车辆实际运载生猪数量都超出动物检疫证明载明部分。驾驶员廖银成、陈小红当场向执法人员提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行驶证》显示,号牌分别为川AEW***、川AEW***车辆的所有人是成都欣跃物流有限公司,且当场都不能提供运输生猪车辆的卫星定位系统相关信息记录。经立案调查,执法人员制作了《现场检查(勘验)笔录》,依法询问驾驶员廖银成、驾驶员陈小红、货主张师加。

经查,2024年3月8日下午,根据货主张师加的安排,驾驶员廖银成、陈小红分别驾驶当事人成都欣跃物流有限公司所有的号牌为川AEW***、川AEW***车辆运载生猪,从四川省眉山市天府新区视高街道***启运,准备运到重庆旺峰肉业股份有限公司进行销售。号牌为川AEW***车辆装载有生猪67头、号牌为川AEW***车辆装载有生猪66头,2车生猪启运前货主张师加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了检疫并取得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但申报检疫的生猪数量比实际运输的生猪数量少24头,其中号牌为川AEW***车辆随附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的编号为:NO.5103697704,上面登载的数量为55头;号牌为川AEW***车辆随附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的编号为:NO.5103697705,上面登载数量为54头。当事人成都欣跃物流有限公司没有保存号牌分别为川AEW***、川AEW***车辆的行程路线。2024年3月8日晚,号牌分别为川AEW***、川AEW***的运输生猪车辆到达重庆旺峰肉业股份有限公司,被本机关执法人员查获。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

2.驾驶员陈小红和廖银成、运输的生猪、运输生猪的车辆照片21张;

3.号牌为川AEW***、川AEW***运输生猪车辆的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各1份;

4.《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动物A)复印件2份;

5.驾驶员陈小红《询问笔录》1份;

6.陈小红的机动车驾驶证(电子版)截图复印件1份;

7.号牌为川AEW***运输生猪车辆的车辆备案表复印件1份;

8.驾驶员廖银成《询问笔录》1份;

9.廖银成的居民身份证照片复印件1份;

10.廖银成的机动车驾驶证(电子版)截图复印件1份;

11.号牌为川AEW***运输生猪车辆的车辆备案表复印件1份;

12.经渝北区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补检合格后出具的《动物检疫证明》(动物B)复印件2份;

13.《重庆旺峰肉业股份有限公司采购单-2车间B》2份;

14.《重庆市生猪定点屠宰厂生猪入厂检疫记录表》复印件1份;

15.《渝北区定点屠宰厂(场)动物进厂(场)宰前登记》复印件1份;

16.检测报告复印件2份;

17.核查证明1份;

18.货主张师加《询问笔录》1份;

19.张师加的居民身份证、微信号截图复印件各1份;

20.仁寿县猛凌养殖专业合作社的营业执照照片、畜禽养殖场养殖档案复印件各1份;

21.号牌为川AEW***、川AEW***运输生猪车辆的《汽车服务协议》复印件各1份;

22.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当事人成都欣跃物流有限公司的基本信息1份。

上述证据,证明事实如下:

1.证据1、3、5、7、8、11、18、21、22,证明被处罚主体适格,号牌分别为川AEW***、川AEW***车辆的所有人是当事人的事实。

2.证据1、2、3、4、5、6、7、8、9、10、11、12、13、14、15、16、18、19,证明当事人所有的号牌分别为川AEW***、川AEW***车辆承运生猪的事实;当事人是2车生猪的承运人的事实。

3.证据1、2、4、5、8、9、12、13、14、15、16、18、19,证明号牌分别为川AEW***、川AEW***车辆运载的生猪实际数量超出随附的2张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载明部分,当事人运输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的事实。

4.证据5、8、9、18、19,当事人未按照规定保存行程路线的事实;当事人运输2车生猪未产生运输费用的事实。

5.证据12、13、14、15、16,证明当事人运输的2车生猪经官方兽医补检合格的事实。

本机关于2024年5月23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渝北农(动防)罚告〔2024〕7号),告知了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渝北农(动防)罚告〔2024〕7号)后,在法定时限内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成都欣跃物流有限公司运输的生猪实际数量超出动物检疫证明载明部分,系运输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的行为,违反了《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处理处罚:(二)动物、动物产品数量超出动物检疫证明载明部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禁止屠宰、经营、运输下列动物和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下列动物产品:(三)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之规定。2车133头生猪临床检查健康,符合《动物检疫管理办法》规定的补检条件,已经由官方兽医补检合格,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七条第一款:“违反本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屠宰、经营、运输动物或者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动物产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动物和动物产品,并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其中依法应当检疫而未检疫的,依照本法第一百条的规定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下罚款;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之规定,鉴于号牌分别为川AEW***、川AEW***车辆运输生猪未产生运输费用,本机关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当事人不能提供运输生猪车辆的卫星定位系统相关信息记录,系未按照规定保存行程路线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五十二条第三款:“从事动物运输的单位、个人以及车辆,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备案,妥善保存行程路线和托运人提供的动物名称、检疫证明编号、数量等信息。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第531号》:“五、从事畜禽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健全运输台账,详细记录检疫证明编号、畜禽名称、畜禽数量、运输时间、启运地点、到达地点、运输路线、车辆清洗、消毒以及运输活动中死亡、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畜禽的处置等情况。跨省运输畜禽的备案车辆卫星定位系统相关信息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个月。”之规定。当事人经责令改正后能够积极及时改正,违法情节较轻,符合《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重庆市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相关从轻处罚情形,适用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八条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四)未按照规定保存行程路线和托运人提供的动物名称、检疫证明编号、数量等信息的;”之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决定:罚款5000元。

综上,本机关责令当事人成都欣跃物流有限公司改正运输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未按照规定保存行程路线的违法行为,对当事人成都欣跃物流有限公司运输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的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对未按照规定保存行程路线的行为,作出如下处罚决定:罚款5000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中国交通银行渝北支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渝北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2024年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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