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您当前的位置:处罚决定

    • [ 索引号 ]
    • 11500112MB1938295N/2024-00066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农业、畜牧业、渔业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 渝北区农业农村委 
    • [ 生成日期 ]
    • 2024-04-24 
    • [ 发布日期 ]
    • 2024-04-26 

重庆市渝北区农业农村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 渝北农(肥料)罚〔2024〕3号

当事人:重庆畅鑫农资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MAABXN4F6C

住所:重庆市渝北区双龙湖街道****

法定代表人:黄明英

身份证件号码:5102****6447

当事人重庆畅鑫农资有限公司销售未取得登记证的肥料产品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

2024年2月19日,重庆市渝北区农业农村委员会执法人员对当事人重庆畅鑫农资有限公司位于重庆市渝北区玉峰山镇龙门村17社(龙门村村委会)右侧桥头公路边的肥料储存仓库进行现场检查,该公司肥料储存仓库进门正前方位置堆放有磷石膏土壤调理剂280袋,共7吨,该产品包装正面标注的商品名:磷酸钙,商标:腾龙,执行标准:HG/T 4219-2011,总有效含量≥31.0%,Ca≥17.0%,S≥14.0%,游离水≤25.0%,净含量:25kg,电话:0838-8360918,该产品包装正面还标注有“磷石膏土壤调理剂”和“什邡市永大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字样,地址:什邡市工业区。产品包装反面标注有:使用说明:本产品主要适用于水稻、小麦、玉米、油菜、土豆、红薯、生姜、棉花、烟叶、花生、果树、豆类、蔬菜、等粮经作物。能促进作物的根茎茁壮,增强抗风、抗虫害能力,使作物颗粒饱满,增加产量,作底肥效果特佳。注意:①遇干旱多施清粪水或清水,亩施40-50公斤为宜。②本产品不能用于拌种或与种子直接接触。该产品包装正反面均未标注肥料登记证号。

根据《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肥料,是指用于提供、保持或改善植物营养和土壤物理、化学性能以及生物活性,能提高农产品产量,或改善农产品品质,或增强植物抗逆性的有机、无机、微生物及其混合物料。”的规定,当事人重庆畅鑫农资有限公司销售的磷石膏土壤调理剂属于肥料,应当根据《肥料登记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当事人重庆畅鑫农资有限公司销售的磷石膏土壤调理剂不属于《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对经农田长期使用,有国家或行业标准的下列产品免予登记:硫酸铵,尿素,硝酸铵,氰氨化钙,磷酸铵(磷酸一铵、二铵),硝酸磷肥,过磷酸钙,氯化钾,硫酸钾,硝酸钾,氯化铵,碳酸氢铵,钙镁磷肥,磷酸二氢钾,单一微量元素肥,高浓度复合肥。”中免予登记的肥料产品,也不属于《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二款“肥料生产者生产大量元素水溶肥料、中量元素水溶肥料、微量元素水溶肥料、农用氯化钾镁、农用硫酸钾镁的,应当向农业农村部备案。”和《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精制有机肥、床土调酸剂的登记审批、登记证发放和公告工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复混肥、掺混肥备案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不得越权审批登记和备案管理。”中进行备案的肥料产品。当事人重庆畅鑫农资有限公司销售的磷石膏土壤调理剂应当具有登记证。

当事人重庆畅鑫农资有限公司违反了《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一款“实行肥料产品登记管理制度,未经登记的肥料产品不得进口、生产、销售和使用,不得进行广告宣传。”的规定。

经请示重庆市渝北区农业农村委员会负责人同意立案后,执法人员立即进行了案件调查,制作了《现场检查(勘验)笔录》,提取了经营者刘永华的居民身份证和重庆畅鑫农资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并对现场检查情况进行了拍照。2024年2月20日,执法人员对重庆畅鑫农资有限公司肥料销售门市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肥料销售门市进门的左侧位置堆放有磷石膏土壤调理剂10袋,共250千克,该磷石膏土壤调理剂与2024年2月19日执法人员在该公司肥料储存仓库现场检查发现的磷石膏土壤调理剂的包装标注内容一致。执法人员对现场检查情况进行了拍照,提取了法定代表人黄明英的居民身份证。同时向当事人重庆畅鑫农资有限公司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渝北农(肥料)责改〔2024〕1号),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销售未取得登记证的肥料产品。

2024年2月26日,执法人员对经营者刘永华、法定代表人黄明英进行了询问调查,制作了《询问笔录》。

2024年3月12日,本机关向涉案产品标称生产企业所在地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什邡市农业农村局”发出了《协查函》(渝北农(肥料)协查〔2024〕1号),向什邡市农业农村局提出了协查涉案产品生产企业相关信息及是否进行肥料登记或备案的请求。2024年4月2日,本机关收到什邡市农业农村局的复函。

经查,执法人员在当事人重庆畅鑫农资有限公司肥料储存仓库现场检查发现有未取得登记证的磷石膏土壤调理剂280袋,在肥料销售门市现场检查发现有未取得登记证的磷石膏土壤调理剂10袋,共7250千克,现场检查未发现有磷石膏土壤调理剂的购进、销售票据或记录,当事人不能说明进货来源及销售对象,法定代表人黄明英和经营者刘永华虽在《询问笔录》中陈述有销售收入28442.5元,但无其他证据予以佐证,因此,无法查证当事人重庆畅鑫农资有限公司的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重庆畅鑫农资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1页,证明当事人重庆畅鑫农资有限公司是本案中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适格主体;

2.黄明英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1页,证明重庆畅鑫农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明英的身份;

3.刘永华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1页,证明经营者刘永华的身份;

4.2024年2月19日《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3页、2024年2月20日《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3页、现场检查照片9张、2024年2月26日对经营者刘永华询问调查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8页、对法定代表人黄明英询问调查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9页,证明当事人重庆畅鑫农资有限公司销售未取得登记证的肥料产品磷石膏土壤调理剂的事实、现场检查未发现有磷石膏土壤调理剂的购进及销售票据、当事人不能说明进货来源及销售对象,因此,无法查证当事人重庆畅鑫农资有限公司的违法所得的事实;

5.《责令改正通知书》(渝北农(肥料)责改〔2024〕1号)1份1页,《送达回证》(责令改正通知书)1份1页,证明本机关责令当事人重庆畅鑫农资有限公司立即停止销售未取得登记证的肥料产品的事实;

6.《重庆市渝北区农业农村委员会协查函》(渝北农(肥料)协查〔2024〕1号)1份2页,《什邡市农业农村局关于涉嫌销售未取得登记证的肥料产品案协查函的复函》1份1页,证明本机关就涉案产品的相关信息向涉案产品标称生产企业所在地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什邡市农业农村局”发出了协查请求。

调查终结后,本机关于2024年4月18日向当事人重庆畅鑫农资有限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渝北农(肥料)罚告〔2024〕3号),告知了当事人重庆畅鑫农资有限公司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重庆畅鑫农资有限公司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渝北农(肥料)罚告〔2024〕3号)后,在法定时限内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重庆畅鑫农资有限公司销售未取得登记证的肥料产品磷石膏土壤调理剂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认定。依照《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0元以下罚款:(一)生产、销售未取得登记证的肥料产品;”的规定,鉴于当事人重庆畅鑫农资有限公司存在隐匿进货来源之故意,参照《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重行政处罚:(五)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证据的;”的规定,适用从重处罚,本机关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未取得登记证的肥料产品,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警告;

2.罚款8000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中国交通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渝北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2024年4月24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