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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1500112MB1938295N/2024-000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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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主题分类 ]
    • 农业、畜牧业、渔业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 渝北区农业农村委 
    • [ 生成日期 ]
    • 2024-04-16 
    • [ 发布日期 ]
    • 2024-04-22 

重庆市渝北区农业农村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 渝北农(动防)罚〔2024〕8号

当事人:渝北区聚鑫宠物销售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2500112MACXRF2W15

住所:重庆市渝北区龙塔街道****

经营者:赵加林      性别:男      民族:*

出生日期:19**年**月**日

身份证号码:5106****2617

联系电话:15****78 

当事人渝北区聚鑫宠物销售店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

根据市民投诉,2024年3月18日,本机关派出执法人员对位于重庆市渝北区龙塔街道兴盛支路2号附6号中渝梧桐郡C商业1-商6的渝北区聚鑫宠物销售店进行了执法检查。经现场检查,发现该门店上方的广告牌标示名称为:kiki萌宠生活馆,该门店内一共有待销售的宠物犬39只、宠物猫6只,门店内还有待销售的宠物饲料。当事人渝北区聚鑫宠物销售店的经营者、负责人赵加林承认近期销售给市民王某1只萨摩耶犬,出售前未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未取得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经立案调查,执法人员制作了《现场检查(勘验)笔录》,依法询问了赵加林。

经查,当事人渝北区聚鑫宠物销售店于2023年9月办理了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包括宠物销售、宠物饲料销售等。2024年2月21日,当事人销售给市民王某1只萨摩耶犬和一些宠物饲料,销售金额为5900元,其中1只萨摩耶犬货值金额为2500元,出售前未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未取得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4年3月18日,对当事人渝北区聚鑫宠物销售店进行现场检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证明了当事人经营宠物的事实。 

2.2024年3月18日,现场检查照片,印证了当事人经营宠物的事实。

3. 2024年3月18日,当事人渝北区聚鑫宠物销售店《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了被处罚主体适格。

4.2024年3月18日,对当事人渝北区聚鑫宠物销售店的经营者赵加林进行询问制作的《询问笔录》、赵加林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了渝北区聚鑫宠物销售店为违法行为当事人,系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是赵加林,该违法行为属于个人行为;当事人销售1只萨摩耶犬给市民王某的事实;出售犬前未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未取得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的事实;该只犬货值金额为2500元的事实。

5.2024年3月18日,宠物购买合同复印件、销售犬只和宠物饲料的收款凭证,印证了当事人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的事实和销售犬只的货值金额。

本机关于2024年4月9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渝北农(动防)罚告〔2024〕8号),告知了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渝北农(动防)罚告〔2024〕8号)后,在法定时限内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

当事人经责令改正后能够积极及时改正,经营的动物货值金额较小,违法情节较轻,符合《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相关从轻处罚情形,参照《重庆市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本案适用从轻处罚。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渝北区聚鑫宠物销售店出售一只萨摩耶犬前未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未取得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系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禁止屠宰、经营、运输下列动物和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下列动物产品:(三)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七条第一款:“违反本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屠宰、经营、运输动物或者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动物产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动物和动物产品,并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其中依法应当检疫而未检疫的,依照本法第一百条的规定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下罚款;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之规定,本机关责令当事人渝北区聚鑫宠物销售店改正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的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处货值金额(2500元)20%的罚款,计500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中国交通银行渝北支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渝北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2024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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