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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1500112MB1938295N/2024-000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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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主题分类 ]
    • 农业、畜牧业、渔业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 渝北区农业农村委 
    • [ 生成日期 ]
    • 2024-04-16 
    • [ 发布日期 ]
    • 2024-04-22 

重庆市渝北区农业农村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 渝北农(兽药)罚〔2024〕4号

当事人:重庆市渝北区江岸民康药房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00112MA60M1748D

住所:重庆市渝北区洛碛镇****

投资人(负责人):程玲       

身份证号码:5001****7160

当事人重庆市渝北区江岸民康药房无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兽药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

根据市民反映,2024年3月4日,本机关派出执法人员对位于重庆市渝北区洛碛镇盐井口22幢1-1的重庆市渝北区江岸民康药房进行了执法检查。经检查,现场发现该门店经营有3种兽药产品,包括:1.诺氟30袋(规格:50g/袋;生产许可证号:桂饲预(2022)01030;产品批准编号:桂饲预字(2018)170009;生产日期:2023.5.4;生产企业:广西山特生物科技有限公司);2.环丙40包(规格:50g/包;生产许可证号:饲预(2017)01030;产品批准文号:桂饲预字(2018)170014;生产日期:2023.05.04;生产企业:广西山特生物科技有限公司);3.消食胀嗉通54包(规格:0.2gⅹ50片/包;生产许可证号:饲预(2017)01030;产品批准文号:桂饲预字(2018)170015;生产日期:2022033;生产企业:广西山特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上3种兽药产品的货值金额为186元。现场负责人、投资人程玲当场无法提供该药店的兽药经营许可证。经立案调查,执法人员制作了《现场检查(勘验)笔录》,依法询问了程玲。

经查,当事人重庆市渝北区江岸民康药房于2019年11月办理了营业执照,于2020年2月办理了药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包括零售药品、保健用品等。当事人在未办理兽药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于2023年10月开始销售诺氟、环丙、消食胀嗉通等3种兽药产品。截至2024年3月4日,已销售兽药的总金额为84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4年3月4日,对当事人重庆市渝北区江岸民康药房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证明了当事人无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兽药的事实。

2.2024年3月4日,执法人员在现场检查时拍摄的照片,印证了当事人无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兽药的事实。

3.2024年3月4日,当事人重庆市渝北区江岸民康药房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了被处罚主体适格。

4.2024年3月4日,对当事人重庆市渝北区江岸民康药房的投资人程玲进行询问制作的《询问笔录》、程玲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了重庆市渝北区江岸民康药房为违法行为当事人,投资人是程玲,该违法行为属于单位行为;当事人在未办理兽药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销售兽药产品的事实;当事人经营诺氟、环丙、消食胀嗉通等3种兽药产品的货值金额为186元的事实;已销售的兽药产品的货值金额为84元的事实。

本机关于2024年4月9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渝北农(兽药)罚告〔2024〕4号),告知了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渝北农(兽药)罚告〔2024〕4号)后,在法定时限内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

根据《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重庆市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的有关规定,当事人不具备法定的从轻或减轻、从重处罚的情节,本案适用一般处罚。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重庆市渝北区江岸民康药房在未办理兽药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销售兽药,系无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兽药的行为,违反《兽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经营兽药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兽药技术人员;(二)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库设施;(三)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者人员;(四)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规定的其他经营条件。”、《兽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申请人方可向市、县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经营兽用生物制品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之规定。

依照《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无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兽药的,或者虽有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假、劣兽药的,或者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的,责令其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及生产、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经营的兽药(包括已出售的和未出售的兽药,下同)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无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兽药,情节严重的,没收其生产设备;生产、经营假、劣兽药,情节严重的,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生产、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终身不得从事兽药的生产、经营活动。”之规定,本机关责令当事人重庆市渝北区江岸民康药房改正无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兽药的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没收经营的诺氟(规格:50g/袋)30袋、环丙(规格:50g/包)40包、消食胀嗉通(规格:0.2gⅹ50片/包)54包等3种兽药;

2.没收违法所得84元;

3.处违法经营的兽药货值金额(270元)3倍罚款,计810元。

上述罚没款合计894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中国交通银行渝北支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渝北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2024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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