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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主题分类 ]
    • 农业、畜牧业、渔业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 渝北区农业农村委 
    • [ 生成日期 ]
    • 2024-04-02 
    • [ 发布日期 ]
    • 2024-04-03 

重庆市渝北区农业农村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 渝北农(农药)罚〔2023〕55号

当事人:重庆酷利特科技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MAACA6WHX8

住所:重庆市两江新区龙兴镇****

法定代表人:乐晓东

身份证件号码:4115****6515

当事人重庆酷利特科技有限公司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假农药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

2023年12月11日,我委收到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指定管辖通知书》(渝农指定〔2023〕1号)和重庆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总队案件线索交办函(渝农(农药)交〔2023〕47号)。2023年12月11日下午,我委派出执法人员到位于重庆市两江新区龙兴镇际华园东路91号一楼105的重庆酷利特科技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执法人员在重庆酷利特科技有限公司库房内检查发现有商标为墅青农源的植物防护液54瓶,标签上无农药生产许可证号和农药登记证号,标签上标注有:净含量:300ml,生产企业:重庆酷利特科技有限公司,生产地址:重庆市两江新区龙兴镇际华园东路91号一楼105,执行标准:Q/KLT001-2022,功能:1.驱除和预防蔬菜、花卉和果树等植物常见病害;2.高效抑制植物病菌生长、繁殖,促进生长。

执法人员在重庆酷利特科技有限公司的实验室内检查发现其用于生产“墅青农源”植物防护液的2台生产设备:其中1台设备标签为:资产编码:HITCQ-QN-A02052505-001,资产名称:商用豆浆机,使用部门:氢能关键材料研究中心,规格型号:德玛仕DEMASHIHY250B-E25;另1台设备标签为:资产编码:HITCQ-QN-A02052505-002,资产名称:豆浆机,使用部门:氢能关键材料研究中心,规格型号:TY818。2台设备标签上标注有“哈尔滨工业大学重庆研究院条码标签”字样。当事人重庆酷利特科技有限公司不能提供《农药生产许可证》和《农药登记证》。

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一款“本条例所称农药,是指用于预防、控制危害农业、林业的病、虫、草、鼠和其他有害生物以及有目的地调节植物、昆虫生长的化学合成或者来源于生物、其他天然物质的一种物质或者几种物质的混合物及其制剂。”的规定,重庆酷利特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墅青农源”植物防护液属于农药管理范畴,应依法按照农药进行管理。

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一款“国家实行农药登记制度。农药生产企业、向中国出口农药的企业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申请农药登记,新农药研制者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申请农药登记。”的规定,重庆酷利特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墅青农源”植物防护液应依法取得农药登记证。

执法人员通过“中国农药信息网”不能查询到重庆酷利特科技有限公司的农药生产许可证及农药登记信息。

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国家实行农药生产许可制度。农药生产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按照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申请农药生产许可证:(一)有与所申请生产农药相适应的技术人员;(二)有与所申请生产农药相适应的厂房、设施;(三)有对所申请生产农药进行质量管理和质量检验的人员、仪器和设备;(四)有保证所申请生产农药质量的规章制度。”和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禁用的农药,未依法取得农药登记证而生产、进口的农药,以及未附具标签的农药,按照假农药处理。”的规定,当事人重庆酷利特科技有限公司存在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假农药的违法行为。

经请示重庆市渝北区农业农村委员会负责人同意立案后,执法人员立即开展案件调查,制作了《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并对检查现场、“墅青农源”植物防护液产品标签及生产设备进行了拍照,提取了重庆酷利特科技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现场负责人董运发的居民身份证、重庆酷利特科技有限公司在抖音平台(店铺名:自然博士)销售“墅青农源”植物防护液的页面截图,对现场检查发现的54瓶“墅青农源”植物防护液进行了登记保存,现场负责人董运发提供了3份“墅青农源”植物防护液的检测报告,其中精益和泰质量检测股份有限公司对37种农药成分进行了检测,检测结果均未检出;广东省华微检测股份有限公司进行了急性经口毒性试验,检测结论为该样品对KM小鼠的急性经口毒性LD50>10000mg/㎏体重,根据GB15193.3-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急性经口毒性试验的评价规定,属实际无毒;广东省华微检测股份有限公司还进行了一次完整皮肤刺激试验,检测结论为该样品一次完整皮肤刺激试验的各观察时间点最高积分均值为0,根据《消毒技术规范》(2002年版)2.3.3皮肤刺激试验的皮肤刺激强度分级,属无刺激性。

2023年12月14日,法定代表人乐晓东向本机关提供了《授权委托书》、乐晓东的居民身份证、抖音平台首次销售“墅青农源”植物防护液的订单详情、销售详情、销售收入以及部分产品进出库记录和销售记录,本机关向重庆酷利特科技有限公司送达了《重庆市渝北区农业农村委员会先行登记保存物品处理通知书》,并向重庆酷利特科技有限公司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渝北农(农药)责改〔2024〕14号),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假农药的违法行为。

2024年1月23日,执法人员再次到重庆酷利特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检查,该公司已停止生产“墅青农源”植物防护液,且已在抖音平台下架。执法人员检查了该公司的财务系统记载销售“墅青农源”植物防护液的收入明细账和用于生产“墅青农源”植物防护液的原材料(富氢水)之一的富氢水杯,对现场检查情况进行了拍摄,提取了授权董运发为公司现场负责人的证明、授权仲士杰为公司生产负责人的证明、“墅青农源”植物防护液收入明细账3页、《哈尔滨工业大学重庆研究院重庆哈工大紫丁香孵化园孵化协议书》、广东省华微检测股份有限公司的资质认定、精益和泰质量检测股份有限公司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书、重庆星际氢源科技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哈尔滨工业大学重庆研究院《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哈尔滨工业大学重庆研究院条码固定资产的验收单2张、生产负责人仲士杰的居民身份证、财务人员曾兰清的社会保险参保证明和居民身份证、重庆酷利特科技有限公司(植物防护液)企业标准Q/KLT 001 2022、重庆两江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重庆酷利特科技有限公司下达的责令改正通知书(渝两江市监责改质量〔2023〕2号),对财务人员曾兰清、生产负责人仲士杰、现场负责人董运发进行了询问调查,制作了《询问笔录》。

2024年2月27日,当事人重庆酷利特科技有限公司向本机关提交了《关于免予处罚的申请》、《酷利特研发团队介绍》,执法人员对现场负责人董运发进行了询问调查,制作了《询问笔录》,提取了重庆酷利特科技有限公司股东何伟东的居民身份证。

经查,重庆酷利特科技有限公司是哈尔滨工业大学重庆研究院孵化的一家公司,法人为乐晓东,股东为乐晓东和何伟东,该公司位于重庆市两江新区际华园东路91号一楼105,该公司于2022年4月开始使用2台生产设备(资产编码:HITCQ-QN-A02052505-001的商用豆浆机和资产编码:HITCQ-QN-A02052505-002的豆浆机)生产“墅青农源”植物防护液,共生产1827瓶,通过抖音平台已销售1773瓶,店铺名:自然博士,剩余54瓶未销售,销售收入共36814.99元,剩余54瓶“墅青农源”植物防护液的货值金额按照最低销售单价10元/瓶计算为540元,违法生产的“墅青农源”植物防护液货值金额为36814.99+540=37354.99元。本机关进行检查后,重庆酷利特科技有限公司已立即停止生产“墅青农源”植物防护液,并在抖音平台下架销售,同时主动召回了1瓶“墅青农源”植物防护液,主动退款41单,总计退款金额19841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的规定,重庆酷利特科技有限公司应当予以没收的违法所得为销售收入减去退款金额,即36814.99-19841=16973.99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重庆酷利特科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1页,证明当事人重庆酷利特科技有限公司是本案中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适格主体;

2.乐晓东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1页,证明重庆酷利特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乐晓东的身份;

3.何伟东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1页,证明重庆酷利特科技有限公司股东何伟东的身份;

4.董运发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1页、授权董运发为重庆酷利特科技有限公司现场负责人的证明1份1页,证明现场负责人董运发的身份;

5.仲士杰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1页、授权仲士杰为重庆酷利特科技有限公司生产负责人的证明1份1页,证明生产负责人仲士杰的身份;

6.曾兰清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1页、曾兰清的社会保险参保证明1份1页,证明财务人员曾兰清的身份;

7.《授权委托书》1份1页,证明重庆酷利特科技有限公司已授权董运发处理该公司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假农药一案相关事宜的事实;

8.2023年12月11日《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4页、现场检查照片13张,2024年1月23日《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4页、现场检查照片4张,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检查的情况;

9.农药生产许可证及农药登记信息查询情况1份1页,证明执法人员通过“中国农药信息网”不能查询到重庆酷利特科技有限公司的农药生产许可证及农药登记信息;

10.检验检测报告(报告编号:JQT22FQ04806)1份5页、检测报告(报告编号:DW20220374)1份4页、检测报告(报告编号:DW20220375)1份5页、精益和泰质量检测股份有限公司取得的编号为230020343925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1份1页、精益和泰质量检测股份有限公司取得的注册号为CNASL9721D的实验室认可证书1份1页、广东省华微检测股份有限公司取得的资质认定计量认证证书附表1份3页,证明重庆酷利特科技有限公司委托精益和泰质量检测股份有限公司对37种农药成分进行了检测,检测结果均未检出;委托广东省华微检测股份有限公司进行了急性经口毒性试验,检测结论为该样品对KM小鼠的急性经口毒性LD50>10000mg/㎏体重,根据GB15193.3-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急性经口毒性试验的评价规定,属实际无毒;委托广东省华微检测股份有限公司还进行了一次完整皮肤刺激试验,检测结论为该样品一次完整皮肤刺激试验的各观察时间点最高积分均值为0,根据《消毒技术规范》(2002年版)2.3.3皮肤刺激试验的皮肤刺激强度分级,属无刺激性;

11.《重庆市渝北区农业农村委员会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渝北农(农药)先登〔2023〕2号)1份1页、重庆市渝北区农业农村委员会送达回证(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1份1页,证明本机关对现场检查发现的54瓶植物防护液进行了先行登记保存;

12.《责令改正通知》(渝北农(农药)责改〔2024〕14号)1份1页、《送达回证》(责令改正通知书)1份1页,证明本机关已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假农药的违法行为;

13.《重庆市渝北区农业农村委员会先行登记保存物品处理通知书》(渝北农(农药)先处〔2023〕2号)1份1页、重庆市渝北区农业农村委员会送达回证(先行登记保存物品处理通知书)1份1页,证明本机关对先行登记保存的植物防护液作出了拟没收,待处罚决定作出后执行的处理决定;

14.重庆酷利特科技有限公司在抖音平台的店铺商家资质1份1页、查询的重庆酷利特科技有限公司在抖音平台销售“墅青农源”植物防护液的页面截图2张、在抖音平台首次销售“墅青农源”植物防护液的订单详情1张、在抖音平台销售“墅青农源”植物防护液的详情页面截图3张,证明重庆酷利特科技有限公司通过抖音平台销售“墅青农源”植物防护液的销售时间、单价、数量;

15.法定代表人乐晓东提供的销售“墅青农源”植物防护液的收入截图2张、收入总额1张、销售记录8页、产品进出库记录表3页,证明了重庆酷利特科技有限公司利用抖音平台销售“墅青农源”植物防护液所获得的销售总收入、销售单价、销售日期、部分产品进出库和销售去向情况;

16.重庆星际氢源科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1页,证明重庆星际氢源科技有限公司取得了合法的经营资质;

17.哈尔滨工业大学重庆研究院《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1份1页、固定资产验收单2张,证明哈尔滨工业大学重庆研究院属于事业单位以及“墅青农源”植物防护液的2台生产设备属哈尔滨工业大学重庆研究院所有;

18.《哈尔滨工业大学重庆研究院重庆哈工大紫丁香孵化园孵化协议书》1份8页,证明重庆酷利特科技有限公司是哈尔滨工业大学重庆研究院孵化的企业;

19.重庆酷利特科技有限公司(植物防护液)企业标准1份6页、《重庆两江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渝两江市监责改质量〔2023〕2号)1份1页,证明重庆酷利特科技有限公司生产植物防护液的企业标准和收到《重庆两江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渝两江市监责改质量〔2023〕2号)后废止该企业标准的事实;

20.《重庆市渝北区农业农村委员会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1页,证明本机关同重庆酷利特科技有限公司确认了文书送达地址;

21.2024年1月23日对财务人员曾兰清询问调查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7页、重庆酷利特科技有限公司利用财务软件“精斗云云会计”记录的销售“墅青农源”植物防护液情况2页、主营业务收入明细账3页、对生产负责人仲士杰询问调查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11页、对现场负责人董运发询问调查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18页,证明重庆酷利特科技有限公司生产“墅青农源”植物防护液的时间、地点、工具、设备、原材料、数量和销售“墅青农源”植物防护液的时间、渠道、单价、数量、收入;

22.2024年2月27日重庆酷利特科技有限公司提交的《关于免予处罚的申请》1份2页、《酷利特研发团队介绍》1份25页、执法人员对现场负责人董运发询问调查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4页、2024年1月23日“墅青农源”植物防护液在抖音平台已下架的页面截图1张,证明重庆酷利特科技有限公司在抖音平台已下架“墅青农源”植物防护液、主动召回已销售的植物防护液和主动退款的情况。

调查终结后,本机关于2024年3月25日向当事人重庆酷利特科技有限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渝北农(农药)罚告听〔2023〕55号),告知了当事人重庆酷利特科技有限公司享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重庆酷利特科技有限公司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渝北农(农安)罚告听〔2023〕55号)后,在法定时限内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重庆酷利特科技有限公司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假农药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认定。依照《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农药或者生产假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和相应的农药登记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和第六十三条第一款“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农药,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或者被吊销农药登记证、农药生产许可证、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10年内不得从事农药生产、经营活动。”的规定,参照《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认识态度诚恳,及时停止生产和销售涉案产品,主动召回已销售涉案产品,积极改正违法行为和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且当事人为初次违法,为优化当前营商环境,增强企业合法经营的信心和决心,依法予以减轻处罚。本机关责令当事人重庆酷利特科技有限公司立即停止生产“墅青农源”植物防护液,并作出如下减轻处罚决定:

1.处货值金额1倍的罚款,即罚款37354.99;

2.没收违法所得16973.99元;

3.没收“墅青农源”植物防护液55瓶;

4.没收违法生产的设备2台(资产编码:HITCQ-QN-A0205250

5-001的商用豆浆机和资产编码:HITCQ-QN-A02052505-002的豆浆机);

5.法定代表人乐晓东10年内不得从事农药生产、经营活动。

以上1、2两项合计54328.98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中国交通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渝北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2024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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