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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1500112MB1938295N/2024-00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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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主题分类 ]
    • 农业、畜牧业、渔业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 渝北区农业农村委 
    • [ 生成日期 ]
    • 2024-03-01 
    • [ 发布日期 ]
    • 2024-03-04 

重庆市渝北区农业农村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 渝北农(渔业)罚〔2024〕1号

当事人:杨义平

性别: 男

民族: *

出生日期: 19**年**月**日

身份证件号码:5102****6239

工作单位和职务: *

联系电话: 13****68

住所(住址):渝北区双龙湖街道****

当事人杨义平在禁捕区使用电鱼的方法捕捞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

2022年8月5日22时左右,当事人杨义平使用电鱼棒在御临河石船镇大堰村红石滩河段非法捕捞水产品,捕获渔获物0.1千克,被公安机关查获。2023年11月26日,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杨义平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案,2023年11月29日,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对杨义平作出不起诉决定。2024年1月10日,本机关收到《检察意见书》(渝北检意〔2023〕120号)及《不起诉决定书》(渝北检刑不诉〔2023〕1534号)。

2024年1月11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到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石船派出所调取了当事人杨义平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相关证据;2024年1月16日下午,本机关执法人员在渝北区农业农村委906办公室对杨义平进行调查询问,制作了《询问笔录》;提取了杨义平2023年12月12日、13日到九曲河参与护渔巡河相关照片,制作了《证据提取单》。

经查,2022年8月5日晚22时许,杨义平使用电鱼工具电棒在渝北区石船镇红石滩附近御临河水域实施电鱼约2-3分钟,捕获渔获物0.1千克。涉案捕捞工具及渔获物已由扣押机关处置。2023年12月12日、13日,杨义平到渝北区九曲河参与护渔巡河2次。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杨义平的常住人口信息》,证明了当事人杨义平的身份;

2.《检察意见书》、《不起诉决定书》(渝北检刑不诉〔2023〕1534号)、《讯问笔录》、《询问笔录》、《提取、扣押笔录》、《扣押清单》、《数量清点、称量笔录》、《辨认作案现场笔录》和杨义平指认提取、扣押作案工具及渔获物照片、渔获物数量清点及称重照片、指认作案现场照片证明了当事人杨义平于2022年8月5日晚22时许,在渝北区石船镇红石滩附近御临河水域实施电鱼2-3分钟,捕获渔获物0.1千克的事实;

3.《认定意见书》、《鉴定意见通知书》证明了当事人杨义平作案水域为禁捕水域;

4.《证据提取单》证明了当事人杨义平于2023年12月12日、13日在渝北区九曲河参与护渔巡河的事实;

5.《不起诉决定书》(渝北检刑不诉〔2023〕482号)、《涉案财物移交表》及指认渔获物深埋销毁照片证明了涉案捕捞工具及渔获物已由扣押机关处置的事实。

当事人杨义平于2024年2月22日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渝北农(渔业)罚告听〔2024〕 1号)后,在法定时限内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本案中,当事人杨义平渔获物较少,并自愿开展禁渔巡护宣传工作减轻负面影响,违法情节较轻,符合《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重庆市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相关从轻处罚情形。

本机关认为:杨义平在渝北区石船镇红石滩附近御临河水域使用电棒捕捞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禁止制造、销售、使用禁用的渔具。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禁止使用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捕捞的渔获物中幼鱼不得超过规定的比例。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禁止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本机关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没收渔获物0.1千克(已由扣押机关处置);

2.罚款6000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中国交通银行渝北支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渝北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2024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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