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您当前的位置:处罚决定

    • [ 索引号 ]
    • 11500112MB1938295N/2024-00012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农业、畜牧业、渔业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 渝北区农业农村委 
    • [ 生成日期 ]
    • 2024-01-10 
    • [ 发布日期 ]
    • 2024-01-15 

重庆市渝北区农业农村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 渝北农(兽药)罚〔2023〕54号

当事人:重庆启仁东和宠物医院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MACBAGLU6H

住所:重庆市渝北区龙山街道****

法定代表人:谢淳林

身份证件号码:5001****4728 

当事人重庆启仁东和宠物医院有限公司使用假兽药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

2023年12月6日,本机关派出执法人员对位于重庆市渝北区龙山街道松石北路335号东和春天D组团裙楼4幢1-4的重庆启仁东和宠物医院有限公司进行了执法检查。经现场检查,执法人员发现在该宠物医院内药房的冰箱内有2种药品,包括拜克喵®注射用重组猫ω干扰素4支(规格:150万IU/支*10支/盒;生产批号:2023.5.1;生产企业:北京中科拜克生物技术有限公司;适应症:猫病毒性疾病)、VETIL-2 IITM3瓶(规格:2ml*10瓶/盒;生产批号:2021.12.13;生产企业:烟台绿叶动物保健品有限公司;适用于:犬、猫多种白细胞(中性粒细胞)、血小板减少。用于病毒、细菌感染、肿瘤放疗、化疗引起的白细胞减少以及其他药物引起的白细胞减少。在最短时间内提高免疫力,增加血小板),其产品标签、说明书上标注有治疗、预防宠物疾病的功能,无兽药产品批准文号、无兽药追溯码,符合《兽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一项和《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依法界定管理兽药和农药的函》(农办农函〔2021〕3号)规定假兽药的情形,涉嫌使用假兽药。经立案调查,执法人员制作了《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对现场查获的拜克喵®注射用重组猫ω干扰素、VETIL-2 IITM2种假兽药采取了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依法询问了当事人重庆启仁东和宠物医院有限公司的执业兽医师宋金株以及法定代表人谢淳林。

经查,当事人重庆启仁东和宠物医院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办理《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主要有动物诊疗、宠物服务、宠物食品及用品零售等;于2023年6月办理了《动物诊疗许可证》,经营范围主要有动物疾病预防、诊疗、治疗和绝育手术,开展胸腔、腹腔、颅腔手术。当事人在从事动物诊疗活动中,将拜克喵®注射用重组猫ω干扰素、VETIL-2 IITM2种假兽药用于犬、猫等宠物疾病的预防、治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 2023年12月6日,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证明了当事人使用假兽药的事实。

2. 2023年12月6日,执法人员在现场检查时拍摄的照片,印证了当事人使用假兽药的事实。

3. 2023年12月6日,营业执照复印件、动物诊疗许可证复印件,证明了本案的违法主体。

4. 2023年12月6日,销售单复印件,证明了当事人购进假兽药的事实。

5. 2023年12月6日,处方笺复印件、电子病历复印件,印证了当事人使用假兽药的事实。

6. 2023年12月6日,对执业兽医师宋金株进行询问制作的《询问笔录》、劳动合同书复印件,证明了当事人使用假兽药的事实。

7. 2023年12月6日,对法定代表人谢淳林进行询问制作的《询问笔录》、委托书、谢淳林的居民身份证照片复印件,证明了重庆启仁东和宠物医院有限公司为违法行为当事人,该违法行为属于单位行为;当事人使用假兽药的事实。

本机关于2024年1月4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渝北农(兽药)罚告〔2023〕54号),告知了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渝北农(兽药)罚告〔2023〕54号)后,在法定时限内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

当事人在动物诊疗活动中只使用了2个品种的假兽药,违法情节较轻,符合《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重庆市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相关从轻处罚情形,本案适用从轻处罚。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重庆启仁东和宠物医院有限公司使用假兽药的行为,违反了《兽药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禁止使用假、劣兽药以及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目录由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制定公布。”之规定。

依照《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兽药执法有关问题的复函》(农办政函〔2012〕24号):“关于宠物诊疗机构使用假劣兽药的法律适用问题。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禁止使用假、劣兽药以及国务院兽药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宠物诊疗机构使用假、劣兽药的,依照《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按照国家有关兽药安全使用规定使用兽药的、未建立用药记录或者记录不完整真实的,或者使用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的,或者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的,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对饲喂了违禁药物及其他化合物的动物及其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对违法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之规定,本机关责令当事人重庆启仁东和宠物医院有限公司改正使用假兽药的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罚款11000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中国交通银行渝北支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渝北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2024年1月10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