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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1500112MB1938295N/2024-00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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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主题分类 ]
    • 农业、畜牧业、渔业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 渝北区农业农村委 
    • [ 生成日期 ]
    • 2024-01-10 
    • [ 发布日期 ]
    • 2024-01-15 

重庆市渝北区农业农村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 渝北农(动防)罚〔2023〕53号


当事人:陈俊升  

性别:男   

民族:*

出生日期:19**年**月**日

身份证件号码:5110****2819

联系电话:13****64                 

住址:重庆市渝北区大盛镇****

当事人陈俊升运输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

2023年12月1日,本机关收到违法线索,当事人陈俊升租用王敏养猪场进行生猪养殖,其从外地引进的生猪涉嫌未经检疫。2023年12月4日,本机关派出执法人员对位于重庆市渝北区大盛镇东山村8社柑子园的王敏养猪场进行了执法检查。经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陈俊升租用王敏养猪场从事生猪养殖,养猪场内饲养有生猪33头,分别饲养在养猪场的8间圈舍内,当事人陈俊升称该批生猪是近期驾驶自有货车从重庆市荣昌区的自家养猪场引进的,当事人陈俊升当场无法提供该批33头生猪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经立案调查,执法人员制作了《现场检查(勘验)笔录》,依法询问了当事人陈俊升。

经查,当事人陈俊升于2023年9月租用位于重庆市渝北区大盛镇东山村8社柑子园的王敏养猪场进行生猪养殖。2023年10月24日,当事人陈俊升驾驶自有号牌为渝A71***货车运载33头生猪从重庆市荣昌区石合乡红岩平喜乐养猪场(当事人陈俊升自家养猪场)启运,运输到重庆市渝北区大盛镇东山村8社柑子园的王敏养猪场进行再饲养,该批生猪启运前未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未取得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当事人陈俊升运输的该批33头生猪货值金额为690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3年12月4日,对渝北区大盛镇东山村8社柑子园的王敏养猪场进行现场检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证明了当事人饲养有33头生猪的事实;该批33头生猪无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的事实。 

2.2023年12月4日,现场检查照片,印证了当事人饲养有33头生猪的事实。 

3.2023年12月4日,当事人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了被处罚主体适格。 

4.2023年12月4日,当事人的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证明了当事人是号牌为渝A71***的货车的所有人。

5.2023年12月4日,对当事人进行询问制作的《询问笔录》、养猪场租金的支付凭证、高速公路过路费的缴费凭证,证明了陈俊升为违法行为当事人,该违法行为属于个人行为;当事人租用王敏养猪场饲养生猪的事实;当事人驾驶自有货车运输33头生猪的事实;当事人运输33头生猪在启运前未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未取得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的事实;当事人运输的33头生猪货值金额为6900元。

6.2023年12月4日,经渝北区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补检合格后出具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动物B)复印件,证明当事人运输的生猪经官方兽医补检合格的事实。

本机关于2024年1月4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渝北农(动防)罚告〔2023〕53号),告知了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渝北农(动防)罚告〔2023〕53号)后,在法定时限内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

当事人经责令改正后能够积极及时改正,运输的动物货值金额较小,违法情节较轻,符合《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重庆市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相关从轻处罚情形,本案适用从轻处罚。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陈俊升运输的生猪在启运前未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未取得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系运输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禁止屠宰、经营、运输下列动物和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下列动物产品:(三)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七条第一款:“违反本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屠宰、经营、运输动物或者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动物产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动物和动物产品,并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其中依法应当检疫而未检疫的,依照本法第一百条的规定处罚。”,第一百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下罚款;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之规定,本机关责令当事人陈俊升改正运输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的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处货值金额(6900元)20%的罚款,计1380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中国交通银行重庆市分行渝北支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渝北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2024年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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