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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1500112MB1938295N/2023-001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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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主题分类 ]
    • 农业、畜牧业、渔业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 渝北区农业农村委 
    • [ 生成日期 ]
    • 2023-11-03 
    • [ 发布日期 ]
    • 2023-11-08 

重庆市渝北区农业农村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 渝北农(渔业)罚〔2023〕37号

当事人: 张富国

性别: 男

民族: *

出生日期: 19**年**月**日

身份证号码: 5102****2012

工作单位和职务: ****

联系电话: 13****95

住所: 重庆市渝北区****

当事人:张新利

性别: 男

民族: *

出生日期:19**年**月**日

身份证号码:4104****5511

工作单位和职务:****

联系电话:13****28

住所: 重庆市渝北区****

当事人张富国、张新利在禁捕区使用禁止使用的捕捞方法捕捞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

2023年8月19日,当事人张富国、张新利相互邀约,由张富国驾驶张新利的面包车(车牌号:渝A6****),从渝北区空港出发到石船镇碑口水库堤坝上游御临河水域钓鱼,张富国购买泥鳅并使用泥鳅打窝,张新利提供装泥鳅的黄色箱子,张富国、张新利2人一起使用泥鳅作饵垂钓,无渔获物。调查过程中,当事人张富国、张新利如实陈述其2人非法捕捞事实,并自愿将涉案捕捞工具交本机关处置。

上述事实主要证据如下:

1.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了当事人张富国、张新利的身份;

2.《现场检查笔录》、指认涉案渔具照片,证明了当事人使用的涉案工具组成;

3.《询问笔录》、指认泥鳅饵料照片证明了当事人张富国于2023年8月19日在御临河石船段碑口水库堤坝上游实施泥鳅打窝、当事人张富国、张新利使用泥鳅做饵垂钓,无渔获物的事实;

4.相关录音录像印证了当事人张富国在2023年8月19日在御临河石船段碑口水库堤坝上游实施泥鳅打窝、当事人张富国、张新利使用泥鳅做饵垂钓并被石船派出所执法人员挡获的事实;

5.《自愿上交涉渔物品声明》证明了当事人自愿上交涉案渔具的事实。

本机关于2023年10月24日向当事人张富国、张新利送达了渝北农(渔业)告〔2023〕37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当事人张富国、张新利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本案中,当事人张富国、张新利系在禁捕区使用禁止使用的捕捞方法进行捕捞。鉴于当事人张富国、张新利的捕捞行为无渔获物,并自愿将涉案渔具交本机关处置,符合农业农村部《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相关从轻处罚情形。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张富国、张新利在御临河石船段碑口水库堤坝上游使用泥鳅打窝、做饵垂钓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禁止制造、销售、使用禁用的渔具。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禁止使用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捕捞的渔获物中幼鱼不得超过规定的比例。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禁止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和《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禁止在渔业船舶上放置炸药、毒药或电捕渔器”、第三款“在禁渔区或禁渔期内,禁止捕捞或游钓,禁止扎巢采卵、挖沙采石,禁止销售、收购、经营非法捕捞的渔获物”之规定。张富国驾驶交通载具运载2人前往案发地,购买泥鳅并利用泥鳅打窝做饵垂钓,在本案中起主要作用;张新利提供可装泥鳅的黄色箱子和交通载具,利用泥鳅做饵垂钓,在本案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

依据《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三)项“违反本办法规定,破坏、损害渔业资源的,依照下列规定处罚:(三)在禁渔区或禁渔期采取其他方式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收购、加工、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的,由农业农村、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没收渔获物及其制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相关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责令关闭”之规定,本机关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对张富国罚款2500元,对张新利罚款1500元,合计罚款4000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重庆市渝北区农业农村委员会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纳书》并到中国交通银行重庆分行渝北支行缴纳罚(没)款,或者通过重庆市非税收入缴纳和财政票据综合管理系统采取电子支付方式缴纳罚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渝北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2023年1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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