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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1500112MB1938295N/2023-00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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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主题分类 ]
    • 农业、畜牧业、渔业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 渝北区农业农村委 
    • [ 生成日期 ]
    • 2023-11-07 
    • [ 发布日期 ]
    • 2023-11-08 

重庆市渝北区农业农村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 渝北农(动防)罚〔2023〕36号

当事人姓名:唐波    性别:男     民族:*

出生日期:19**年**月**日

身份证号码:5001****1611

联系电话:13****11

住所:重庆市渝北区****

唐波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

根据群众举报,2023年8月20日,本机关派出执法人员对位于重庆江北国际机场川航货运部的重庆晶鑫航空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门店进行了执法检查。经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门店内摆放有一些待办理航空货运手续的笼装的宠物,其中有5只宠物猫未附有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货主未在现场,为这5只宠物猫办理航空货运手续的工作人员卓云威在现场,卓云威当场无法提供这5只宠物猫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经立案调查,执法人员制作了《现场检查(勘验)笔录》,依法询问了卓云威、当事人唐波。

经调查,该批5只宠物猫的货主系唐波,2023年8月18日,当事人唐波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后,于2023年8月20日将自养的5只宠物猫从贵州省遵义市运输到重庆江北国际机场,但该批5只宠物猫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未随货同行,该批5只宠物猫的货值总金额为50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 2023年8月20日,对重庆晶鑫航空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门店进行现场检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证明了该批5只宠物猫未附有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的事实。

2. 2023年8月20日,现场检查照片5张,印证了该批5只宠物猫未附有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的事实。

3. 2023年8月21日,对卓云威进行询问制作的《询问笔录》、卓云威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印证了该批5只宠物猫未附有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的事实。

4.2023年8月21日,对当事人唐波进行询问制作的《询问笔录》、唐波的居民身份证照片复印件,该批5只宠物猫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照片复印件,证明了唐波为违法行为当事人,该违法行为属于个人行为;该批5只宠物猫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在运输过程中未随货同行,当事人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的事实。

5.2023年8月22日,该批5只宠物猫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复印件,印证了当事人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的事实。

6.2023年9月5日,对唐波进行再次询问制作的《询问笔录》,证明了该批5只宠物猫的货值总金额为500元的事实。

本机关于2023年10月31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渝北农(动防)告〔2023〕36号),告知了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渝北农(动防)告〔2023〕36号)后,在法定时限内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唐波将自养的5只宠物猫从贵州省遵义市运输到重庆江北国际机场的过程中,该批5只宠物猫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未随货同行,系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五十一条:“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以及用于科研、展示、演出和比赛等非食用性利用的动物,应当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应当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下罚款;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之规定,鉴于当事人运输的动物货值金额较小,违法情节较轻,符合《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相关从轻处罚情形,参照《重庆市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本机关责令当事人唐波立即改正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的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罚款150元。

当事人唐波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重庆市渝北区农业农村委员会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并到中国交通银行重庆市分行渝北支行缴纳罚(没)款,或者通过重庆市非税收入收缴和财政票据综合管理系统采取电子支付的方式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渝北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2023年1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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