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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
- 11500112MB1938295N/2022-00017
- [ 发文字号 ]
- 渝北农发〔202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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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题分类 ]
- 农业、畜牧业、渔业
- [ 体裁分类 ]
- 其他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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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机构 ]
- 渝北区农业农村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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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生成日期 ]
- 2022-01-12
- [ 发布日期 ]
- 2022-01-13
重庆市渝北区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下达渝北区2021年部分市级农业专项资金项目建设任务的通知
渝北农发〔2022〕5号
重庆市渝北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关于下达渝北区2021年部分市级农业专项资金
项目建设任务的通知
委属相关单位:
根据《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关于下达2021年部分市级农业专项资金项目建设任务的通知》(渝农发〔2021〕111号)、《重庆市渝北区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印发<渝北区农业项目及资金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渝北农发〔2020〕41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现将渝北区2021年部分市级农业专项资金项目建设任务下达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项目申报单位按照渝北农发〔2021〕126号文件要求上报的项目实施方案,经区农业农村委、区财政局组织专家进行严格公正评审,研究确定了渝北区畜禽遗传资源普查项目、动物疫情应急处置补助经费项目等3个2021年部分市级农业专项资金项目,于2021年12月20日在重庆市渝北区农业农村委政府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且无异议;并以《重庆市渝北区农业农村委员会重庆市渝北区财政局关于上报渝北区2021年部分市级农业专项资金项目实施方案备案的请示》(渝北农文〔2021〕92号)上报市农业农村委、市财政局备案。具体项目名称、建设地点、项目实施单位、建设内容、财政补助金额、财政支持环节和补助环节、绩效目标见附件1。
二、财政资金使用方向、范围和额度必须符合渝北农发〔2021〕126号、渝北财农〔2016〕177号、渝北农发〔2020〕41号等文件相关要求,严格规定用途使用财政补助资金,严禁将资金用于平衡预算、偿还债务、兴建楼堂馆所、购置办公车辆和设备以及发放人员工资津补贴等支出,严禁列支“三公”经费、劳务补助和以学习考察为名的参观旅游支出。会议费、培训费、差旅费等支出要严格按照相关规章制度规定执行。
三、各项目实施单位要严格按照批准的项目实施方案以及附件1所列的建设任务及标准抓紧组织实施,经批复的项目,实施单位不得擅自变更项目实施方案,因客观原因确需调整项目建设内容的,必须按照渝北农发〔2020〕41号文件(见附件2)规定的项目实施变更程序执行。凡未按规定履行项目实施变更程序擅自变更并实施的,由区农业农村委、区财政局责令限期整改;在规定时间内整改不到位的,不予验收,且三年内不得进行项目申报。各项目实施单位要制定倒排计划、加快建设进度,加强项目工期、工程质量、施工安全的管理,务必于2021年1月31日前保质保量完成建设任务;要加强资金项目管理,按照本文附件1所列项目名称设置项目资金明细账,实行专款明细账核算,加强账务管理,确保专款专用。
四、项目建设任务完成后,项目实施单位需提供以下竣工验收主要资料:验收申请文件(附项目建设实施工作总结)、项目申报(来源)文件、下达项目建设任务文件、项目实施方案、设计施工设施设备及生产资料采购等各类合同协议、建设施工过程中形成的各类文档资料、建设前中后图片对比资料、财务报账资料。凡涉及设施农业用地、集体建设用地等附属设施用地的,项目实施单位需按照相关要求提供设施用地审批文件。如有特殊要求(如租金补助、种苗发放等)的项目,提供土地流转合同、租金补助清单、公示图片资料、种苗发放清单等项目真实性的证明材料,清单必须有受益人签字、盖手印及真实的电话号码。
五、自项目建设任务下达之日起1个月内,项目实施单位未开工建设的,收回财政补助项目,重新立项安排。对项目实施单位超过规定竣工时间1个月,实施单位仍未提出验收申请的,区农业农村委将不予验收,并将项目重新调整,2年内取消实施单位的农业项目申报资格。对不按批复的方案(初步设计)组织实施的、建设进度严重滞后、违反规定建设程序、违规使用财政资金等问题,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三年内不得进行项目申报;情节特别严重,停止拨款、撤销项目和收回补助资金等,以后一律不得进行项目申报;触犯法律法规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六、农业项目实行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项目实施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对项目申报、建设实施、资金管理及建成后的运行管理等全过程负责。农业项目资金使用中涉及的设计、施工、监理、农业生产资料和设备供应等单位,对所提供的产品和服务质量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负责。出现施工安全和质量安全事故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附件:1.渝北区2021年部分市级农业专项资金项目建设任务下达表
2.《渝北区农业项目及资金管理办法(暂行)》(渝北农发〔2020〕41号)
重庆市渝北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2022年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