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重庆市渝北区委农村工作暨实施乡村振兴战略领导小组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工作专班办公室关于印发渝北区“特色产业保险”工作方案的补充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区级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明确“特色产业保险”理赔标准,确保脱贫户及监测对象发展的产业在出现损失时得到合理理赔,根据《关于印发渝北区“特色产业保险”工作方案的通知》(渝北乡振发〔2022〕14 号)精神,经区委农村工作暨实施乡村振兴战略领导小组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工作专班办公室研究,进一步补充完善相关产业理赔方案,制定本补充通知,原方案中“生猪收益保险方案”作废,以补充通知中方案为准。
各镇要进一步加强脱贫户及监测对象“特色产业保险”宣传工作,在脱贫户及监测对象产业出现损失时及时协助联系保险公司,配合保险公司做好调查和理赔工作。
附件:生猪养殖保险方案
中共重庆市渝北区委农村工作暨实施乡村振兴战略
领导小组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工作专班办公室
(重庆市渝北区乡村振兴局代章)
2022年12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生猪养殖保险方案
一、保险责任
1.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直接造成保险生猪死亡,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1)火灾、爆炸;
(2)雷击、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风灾、冰雹、地震、冻灾;
(3)山体滑坡、泥石流;
(4)建筑物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5)猪丹毒、猪肺疫、猪水泡病、猪链球菌、猪乙型脑炎、附红细胞体病、伪狂犬病、猪细小病毒、猪传染性萎缩性鼻炎、猪支原体肺炎、旋毛虫病、猪囊尾蚴病、猪副伤寒、猪圆环病毒病、猪传染性胃肠炎、猪魏氏梭菌病,口蹄疫、猪瘟、高致病性蓝耳病及其强制免疫副反应等疾病、疫病。
2.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发生第1条第(5)项中列明的高传染性疫病,政府实施强制扑杀导致保险生猪死亡,保险人也负责赔偿,但赔偿金额以保险金额扣减政府扑杀专项补贴金额的差额为限。
二、保险期限
保险期限为一年。
三、保险数量
保险数量按照农户年饲养量确定。出栏时间以双方约定为准,并在“特色产业保险”专用保险凭据中注明。
四、保险金额
每头保险金额500元。
五、赔偿处理
1. 保险生猪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死亡,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
发生列明的事故且可以确定损失数量和保险生猪尸重的:
赔偿金额=∑不同尸重范围每头保险生猪赔偿金额;
不同尸重范围每头保险生猪赔偿金额:
不同尸重范围 |
每头保险生猪赔偿金额 |
20kg以下 |
0 |
20kg(含)-30kg(不含) |
150元 |
30kg(含)-40kg(不含) |
200元 |
40kg(含)-50kg(不含) |
250元 |
50kg(含)-60kg(不含) |
300元 |
60kg(含)-70kg(不含) |
350元 |
70kg(含)-80kg(不含) |
400元 |
80kg(含)以上 |
500元 |
2.发生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风灾、地震、泥石流、山体滑坡、火灾、爆炸、建筑物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等且无法确定损失数量和保险生猪尸重的保险事故,按照下列方式计算赔款:
赔偿金额=MAX[(事故发生时的已起保天数/保险期限天数)×每头保险金额,最低每头赔付金额]×推定损失数量
最低每头赔付金额参照饲养成本确定为150元
推定损失数量=保险数量-出险后的存栏数量-保险期间内已赔付数量
3.发生扑杀事故,赔偿金额计算如下:
赔偿金额=∑(每头保险金额-每头政府扑杀专项补贴金额)
4.发生保险事故时,若保险生猪每头保险金额低于或等于出险时的实际价值,则以每头保险金额为赔偿计算标准;若保险生猪每头保险金额高于出险时的实际价值,则以出险时的实际价值为赔偿计算标准。